《德國破產法》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烏爾里希·福爾斯特(Ulrich Foerste)。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破產法
- 作者:[德]烏爾里希·福爾斯特(Ulrich Foerste)
- 出版時間:2020年5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48 頁
- ISBN:9787521609950
- 定價:98.00 元
- 裝幀:平裝
- 原作品:Insolvenzrecht
- 叢書:歐洲法與比較法前沿譯叢
《德國破產法》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烏爾里希·福爾斯特(Ulrich Foerste)。
《德國破產法》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烏爾里希·福爾斯特(Ulrich Foerste)。內容簡介在我國,破產法理論還比較薄弱,尚未引起相應的重視。在自然人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人自我管理、破產程式的統...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破產法篇》是2019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旺翔。內容簡介 《德國聯邦*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破產法篇》從近百例德國聯邦*高法院破產法典型判例中選取了26個判決,從而率先提供一個系統而詳盡...
破產程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程式終結 日本破產法和德國破產法大多將破產程式終結的原因分為破產...
在德國稱之為“取消權“,在日本稱之為“否認權”,在英國成稱之為“否決權”(Avoiding Power),在我國台灣地區稱之為 “破產撤銷權”。我國破產法是後起的,理論界對此眾說紛紛,莫衷一是。對《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有的...
德國破產法第46條規定,原可由破產財團取回之物,在破產宣告前被破產人、破產宣告後被破產管理人售出,取回權人有權要求財產受讓的對待給付;並可以要求破產宣告後仍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物為對待給付。根據代償取回權制度,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
行政法 由聯邦和州分別制定、執行。其中一個重要部門是公務員法,規定聯邦和州的各級官員、雇員的任免、升遷和俸給。主要有《聯邦公務員法》(1977)、《聯邦公務員俸給法》(1975),這些法律是德國文官制度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財政法 ...
這個法典是以德國普通法與撒克遜法為基礎制定的,共2620條。這個法典的一個特點就是有《總則》編。在民法里設定總則編,在德國的學術著作中早已提出,而在法典中正式設定,則自撒克遜法典始。票據法和普通商法典 早在l834年,以普魯士...
一般破產主義是關於破產法適用對象範圍的一種立法理論。主張對商人及非商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均適用破產程式解決。持一般破產主義理論的國家,其破產法多為獨立法典。如英國、德國等。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中日爾曼法系的國家一般採取這種破產...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裡所說的司法程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
德國1994年《破產法》創設了靈活的和解制度,債務人及其財產管理人均可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償債計畫,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批准生效;破產財產可交由債務人管理、占有,在監督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受現代破產制度發展趨勢的影響,我國於...
正因如此,合夥雖有破產能力,除非所有的合伙人都不能清償合夥債務時,才能對合夥適用破產程式。然而,美國合夥企業破產先以合夥財產償付債務,如不能完全清償則繼續向合伙人追償。德國合夥破產在訴訟中債權人一般針對合伙人提起訴訟,清償時...
[6]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305條,德國《破產法》第257條都從立法上直接做出了類似規定。綜上,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處理問題的意見都具有合理的一面,但是第一種意見以偏概全,有推卸責任之嫌,第二種意見忽略了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畫...
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日本、聯邦德國等。各國破產立法的通例,破產案件由破產人營業所所在地和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此確定管轄者,由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普通法院管轄...
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的破產法中,個人破產法都是其重要內容。國際上,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發展迅速,破產案件中個人破產占了絕大部分。美國曾高達95%。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法律規定,破產家庭自住房屋的產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無權...
(註:《破產律》第8條規定:“凡雖非商人有因債務牽累自願破產者,亦可呈明地方官請照本律辦理。”)可見,這屬於前述第二種體系。在這種體系中,德國破產法分為關於破產的實體規定、手續規定、罰則3編,而清政府的《破產律》並不...
第十五章破產法律責任 第一節破產法律責任概說 第二節破產違法行為 第三節破產犯罪 第十六章外國破產法律制度簡介 第一節英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節美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節澳大利亞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節法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五節德國破產法律...
破產案件的管轄方式有三:(1)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2)商事法院管轄。在實行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商人破產案件由商事法院管轄。(3)普通法院管轄,如英國、德國、日本等。我國破產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破產法》第3條規定,破產...
從域外立法體例來看,大多數國家如日本、德國的《破產法》都規定,破產派生訴訟案件專屬於破產法院管轄。 我國《破產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可見,根據《...
第三節外國破產法立法概況 一、英國破產法立法概況 二、美國破產法立法概況 三、法國破產法立法概況 四、德國破產法立法概況 五、日本破產法立法概況 第四節我國破產法的立法概況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破產法立法概況 二、新中國成立後的...
自然人的破產能力因死亡而消滅。[12]《日本破產法》第2條第4款 規定:“本法中所謂‘破產人’,是指債務人、並且是依照第30條第1款的規定被作出破產程式開始決定的人。”[13]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日本破產法》深受德國法的影響,...
第十章 破產債權 第十一章 破產財團 第十二章 破產清算 第十三章 別除權 第十四章 重整制度 第十五章 破產責任 第十六章 個人破產 第十七章 國際破產 第十八章 英國破產法述評 第十九章 美國破產法述評 第二十章 德國破產法述評 ...
支付停止是由於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而表示所有到期債務均不能清償的行為。在日本和德國破產法中,支付停止不是獨立的破產原因,而是推定或視為獨立的破產原因。之所以規定“支付停止”作為破產的一個補充原因,主要是從兩方面考慮的。一方面,...
但是,出賣人取回權卻廣泛地存在於大陸法系各國的破產法中。例如,日本破產法第89條、德國破產法第44條、韓國破產法第81條均有規定。2.行紀取回權,指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購人物品並交付給委託人,在貨物發運後,委託人尚未收到...
德國舊破產法與中國破產法的規定一致,但新破產法不再將稅收債權列為優先破產債權,而將其作為一般債權對待。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也將稅收債權改為一般破產債權。從世界各國破產法的發展趨勢看,稅收債權的優先地位有愈來愈淡化的傾向。
如不成,則只好面對公司破產了。從權衡公司債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風險的角度出發,這對於陷入此狀態的股東而言並不苛刻和有失正義。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德國法中作為破產界限標準的資不抵債並不只單純考慮簡單的會計帳面價值,還是對...
”《德國破產法》第1條第1款規定,破產程式中的破產財產包括“所有在破產程式宣布時所有的財產以及破產人作為共同債務人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德國民法學通說認為,財產指的是“一個人所擁有的經濟價值的意義上的利益與權利的總稱,它...
固定主義,是指在破產財產範圍上的一種立法原則。破產財產僅以破產宣告時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為限,聯邦德國、日本等國均采此主義。主張固定主義的理論依據為:(1)破產宣告時破產財產範圍即已確定,有利破產訴訟序迅速進行;(2)可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