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主義

固定主義,是指在破產財產範圍上的一種立法原則。破產財產僅以破產宣告時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為限,聯邦德國、日本等國均采此主義。主張固定主義的理論依據為:(1)破產宣告時破產財產範圍即已確定,有利破產訴訟序迅速進行;(2)可鼓勵破產人在破產程式進行中便開始新的經濟活動,減少社會負擔,增加財富;(3)因破產宣告後的新得財產不用於破產分配,所以在破產人能取得新得財產時,可促進債權人與其達成和解協定,避免破產清算;(4)以破產宣告前的財產清償破產宣告前的債權,以破產宣告後的新得財產清償破產宣告後的債權,可使債務與責任財產相互對應,公平維護新舊債權人雙方權益。反對者認為,此主義缺陷在於破產財產範圍較小,對破產債權人清償不足,還可能出現破產人得到新財產後,有錢卻不還債的不合理現象。此外,破產人以新得財產進行經濟活動,可能出現第二次破產的情況,使破產程式複雜化。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即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經審查認定後,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定清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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