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引導效果,防範投資風險,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聚焦產業、政府引導、資管分離、市場運作”原則,採取“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層架構模式,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第三條 產業發展基金包括徐州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引導基金與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產業發展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
第二章 引導基金設立
第四條 引導基金採取有限合夥制,存續期7+2年,規模70億元,由市、區政府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市財政局委託徐州市國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區政府授權區級國有投資公司代表各區財政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引導基金出資。國盛公司和區級國有投資公司為引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第六條 國盛公司及區級國有投資公司主要職責:
(一)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簽訂引導基金合夥協定,促進政策目標實現;
(二)根據合夥協定約定,將財政出資資金及時撥付到引導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第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方式:
(一)引導基金與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設立母基金,母基金可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進行投資,形成規模300億元的母基金群;再通過設立若干支子基金,形成總規模1000億元的子基金群。
(二)以股權、債權方式投資招商引資重大項目,投資收益採取低息固定回報方式,支持重大項目落地和發展。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
第八條 徐州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是引導基金決策機構。基金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市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商務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基金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引導基金髮展規劃,統籌指導政策實施;
(二)審定引導基金投資方案;
(三)核准母基金設立方案;
(四)制定支持引導基金髮展相關政策;
(五)審議批准其他事項。
第九條 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的績效考核、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研究扶持產業發展基金相關政策、措施;承擔基金管委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及引導基金對外協調工作,提請基金管委會審議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市財政局出資發起、國盛公司及其他國有投資公司參股設立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1億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委派,其他人員公開招聘,薪酬市場化。基金管理公司為引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具體執行基金管委會批准的實施方案。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
(一)遴選母基金管理人;對擬參與母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設立方案進行盡職調查;將母基金設立方案及盡職調查報告上報基金管委會審查、決策;
(二)擬定引導基金在母基金中的讓利方案;
(三)考核評價母基金及其管理人;
(四)建立產業發展基金專家顧問庫;
(五)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市財政局報告引導基金、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六)承辦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母、子基金設立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通過母、子基金放大政府出資效用,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徐州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參股各支母基金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規模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
第十二條 母基金可根據自身特點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或契約制等不同形式分別設立。母基金可採取參與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方式進行投資。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出資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等簽訂合夥協定或章程、契約等(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應明確約定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投資地域約定、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四條 母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具備豐富基金管理經驗,能夠保證基金正常運營;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執業操守和信譽;
(三)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具備豐富的項目資源和較強的產業導入能力;
(五)具備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
(六)至少成功設立過1支產業基金;
(七)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母基金申報審批流程:
(一)公開徵集。按照基金管委會批准的產業發展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申報指南,擬申請母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基金管理公司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三)專家評審。基金管理公司組織產業發展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母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團隊提出的申請資料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最終決策。基金管委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產業發展基金擬投資的母基金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五)母基金管理人完成母基金社會資金募集及根據基金相關協定約定完成出資工作後,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母基金管理人書面通知和其他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後,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出資資金。
第五章 產業發展基金的投資領域
第十六條 產業發展基金重點投資於我市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六大戰略性產業;裝備製造、食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清潔能源、煤鹽化工、綠色冶金、建築建材六大支柱轉型升級產業;金融、物流、網際網路+、電商、旅遊、文化、健康、養老等現代服務業;綠色、科技、生態型農業。
第十七條 母基金、子基金應優先投資於我市範圍內的企業,原則投資於徐州市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對該母基金出資額的1.5倍。母、子基金投資於徐州市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
(一)註冊地為徐州市的企業;
(二)註冊地為外地的企業,如其對徐州市有實際投資行為並在徐州市註冊經營實體的,可將該基金對該外地企業的投資金額乘以基金在該外地企業的持股比例再乘以外地企業在徐州市所投資項目所占股比,計算所得的金額納入該基金對徐州市企業的投資金額;
(三)為徐州市企業所做的外地併購項目。
第十八條 產業發展基金投資不得違反《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投資負面清單》(以下簡稱“《投資負面清單》”)規定。
第六章 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產業發展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基金管委會應指導其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政策性目標實現。市有關部門、基金管理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和《投資負面清單》等規定,做好產業發展基金總體規劃布局、項目信息服務、投資機構盡職考核等事前、事中、事後的引導性管理,但不應干預母基金、子基金對具體項目的投資決策和管理。
第二十條 產業發展基金應在各自協定中約定:
(一)遵守本辦法和《投資負面清單》;
(二)接受基金管委會、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的政府出資收益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政府主導項目風險補償和優秀母、子基金管理團隊獎勵。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將產業引導基金和公司運行費實行分賬核算,公司運行費和績效獎勵參照同行業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產業發展基金應選擇在徐州設立的商業銀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引導基金託管銀行由市財政局、國盛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公開方式擇優選擇確定。
第七章 終止、退出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滿,如需延長應當報市政府批准後,按合夥協定約定的程式辦理。母基金、子基金的存續期由出資人共同商定,但不超過引導基金存續期。
第二十五條 母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市財政局監督下組織清算,並將引導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時上繳引導基金託管賬戶。引導基金從母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及結餘收益原則上套用於滾動投資。引導基金到期後,應將政府出資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應在母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根據本辦法適時退出。
第二十七條 母基金其他出資人如有違反本辦法、協定的行為,基金管理公司可要求違約出資人或基金管理人及時整改,整改無效時可依據母基金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或要求違約出資人回購引導基金份額:
(一)母基金方案確認(以基金管委會核准之日為準)6個月以上,仍未按規定程式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首期出資撥付母基金賬戶6個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設立子基金或開展投資的;
(三)母基金未按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母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變化的;
(五)經基金管委會認定的其他不符合協定約定和違反本辦法的。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從母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條件退出;協定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引導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為體現引導基金扶持作用,根據我市產業引導政策以及不同母基金的行業屬性,在母基金實現投資約定目標時,引導基金可對母基金其他出資人、管理人實施收益讓利激勵機制。讓利總額不超過基金清算時引導基金獲得的總收益。具體讓利幅度,應根據引導基金放大效應、投向特定領域、對我市相關重點行業發展的促進和帶動作用等因素綜合考慮,由基金管理公司擬定方案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審批;重大事項提請基金管委會審批。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或通過母基金投資的股權、債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自引導基金投入後4年內退出的,退出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4年退出的,退出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財政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出資採取認繳制,視資金需求分期出資。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產業發展基金規劃,將當年財政出資需求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進行年度安排。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不先於母基金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三十三條 市級引導基金由市財政局預先將財政出資資金撥付至與國盛公司的銀行共管賬戶。基金管理公司持基金管委會核准的方案向市財政局、國盛公司申請撥付財政出資資金,市財政局、國盛公司應根據基金管委會核准意見,於10個工作日內,將財政出資資金從共管賬戶撥付至引導基金託管賬戶。
區級引導基金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的通知,通過各區國資公司直接撥付至引導基金託管賬戶。
第三十四條 為提高運營效率,在引導基金成立後,市財政局先行撥付5億元至引導基金賬戶,作為引導基金鋪底運營資金。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對母基金出資後,可憑相應證明向市財政局提出引導基金鋪底資金補充申請。市財政局在審查後據實補足鋪底資金,保持5億元鋪底資金規模,直至產業發展基金財政出資資金完成。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報告產業發展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時報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按季度編制並向基金管委會、市財政局報送產業發展基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表等報表,並按年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建立引導基金(可延伸至母基金、子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就基金總體運行情況,對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報基金管委會,作為考核依據。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根據需要對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產業發展基金政府出資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與國家、省級財政性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管委會授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期暫定5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設立產業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徐政辦發〔2015〕11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投資負面清單
附屬檔案
徐州市產業發展基金投資負面清單
根據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促進我市產業發展基金規範運營,我市產業發展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產業子基金不得投資其他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