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轉型發展,創新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投入方式,結合我市實際,設立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市政府以財政性資金出資,攀枝花市國有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投集團”)發起設立的產業發展基金。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資金主要來源於市政府對國投集團的投入資金以及引入的金融資本。
本辦法所指的金融資本主要是銀行資本、保險資本等金融類資本。
第三條 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決策、財政主導、公司運作”的方式運行。主要服務於我市鼓勵類行業、戰略資源儲備、財政金融互動獎補、出資參股政府性基金和風險分擔等領域。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根據基金運營需要,設立基金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基金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分管副市長,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牧局、商務和糧食局、國資委、金融辦相關負責人,以及市國投集團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基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基金項目初審、按照基金領導小組決策統籌資金、協調各部門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由國投集團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攀枝花市金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實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與金實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由金實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職責。
第七條 金實管理公司按照《委託管理協定》,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代表基金依法募集資金,與募資對象進行競爭性磋商;
(二)執行基金領導小組決策事項,完善基金相關法律檔案;
(三)執行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對基金項目資料進行收集、分析;
(四)代表基金對基金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五)當基金項目出現虧損、異動等重大變化時,應向基金領導小組作重大事項專項報告;
(六)代理基金工商、稅務、訴訟等其他所有非經營性管理事務;
(七)代理基金賬務處理及文檔管理;
(八)每季度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管理報告》和《基金公司年度會計報告》。
第八條 基金應委託銀行監管資金。銀行按照監管協定,負責基金資產保管、資金撥付、結算等日常事務。監管銀行每季度向金實管理公司提交監管報告。
第九條 基金領導小組授權國投集團向金實管理公司委派高管,實現出資人對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基金運作
第十條 基金可以分期募集,國投集團作為主發起人代市政府出資,餘下部份向金融機構等合格投資者募集。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出資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
金實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的普通合夥投資人,按基金認繳出資總額1%的比例向基金出資。
第十一條 基金存續期暫定為30年,首期經營期限為5年,後期視情況滾動發展。
第十二條 為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參與,基金股權結構可以採取結構化層級設計,引入的金融機構投資者為優先權投資者,國投集團為劣後級投資者。
第十三條 與金融機構等多個投資者競爭性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採用政府招投標以及其他方式確定合格投資者。
第十四條 基金綜合成本(含管理費)每年不高於7.5%,由市財政納入預算全覆蓋。
第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項目。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金實管理公司對通過初審的項目資料進行收集、分析,上報基金領導小組決策。
第十六條 基金介入項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股權投資、夾層投資、委託貸款、專項補助、貸款貼息等金融服務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每年應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按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的0.8%/年收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基金領導小組的退出決策,市財政對基金投資人退出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全覆蓋。
第十九條 基金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基金管理人、託管銀行在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基金領導小組按程式決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