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徐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在1995.08.20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與房屋產籍相關的地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房屋權屬管理機構)是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主管部門。徐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下設的產權監理處具體負責本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權籍管理機構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具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房屋產權總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並定期進行驗證;
(二)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發證,轉移登記鑑證、變更登記換證、註銷登記的產權審核和設定他項權利的登記工作;
(三)調解房屋權屬糾紛;
(四)查處違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五條 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範圍內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六條 房屋產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
共有房屋的產權,除確實難以分割的外,允許分割;共有房產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
房屋產權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時,應含有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向市、縣(市)、賈汪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轉讓或者因其他原因變更時,應當向同級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改造建設規劃實施拆遷凍結範圍內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確定出讓的,征、撥用地範圍內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本條規定除第三項外,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本市房屋產權管理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和房屋所有權驗證制度。
第十條 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終止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依法向房屋權籍管理機構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進行房屋產權登記;嚴禁弄虛作假或偽造有關證明、檔案等方式騙取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權籍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產權總登記或者驗證。
凡被列入房屋產權總登記或者驗證範圍內的房屋產權人,均應按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和驗證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人應按規定的期限提出登記申請,未經房屋權籍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逾期登記。
第十四條 房屋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作出批准延期登記的決定,並製作決定書傳送申請人:
(一)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如期提交證件的;
(三)產權人暫時不在本地或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延期登記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條 前條所列除第四項外,其延期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期登記事由消失後一個月內,應當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籍管理機構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並製作決定書傳送申請人:
(一)發現申請人所申報的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築等事項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請後發現申請檔案需要補正或充實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房屋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籍管理機構可以作出撤銷或變更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登記事項的決定,並製作決定書傳送當事人:
(一)有確鑿證據證明當事人對房屋產權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虛報、瞞報或偽造有關證明、證件、檔案,採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三)房屋權籍管理機構測繪丈量,確認界址、計算面積、產權審查或核准登記事項有誤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正式通知應由房屋權籍管理機構撤銷或變更的;
(五)其他依法應予撤銷或變更的事項。
第十八條 房屋產權證件滅失,應及時向房屋權籍管理機構報失,並登報聲明作廢。
申請補發時,由房屋權籍管理機構作出補發公告,在房屋所在地張貼後,經六個月無異議的,可以補發,並在新頒發的房屋產權證件上註明“補發”字樣和註記原發證件號碼。
房屋產權證件破損,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十九條 房屋權籍管理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房屋的產權人、權利人憑證相應地享有對房屋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憑證管理房屋。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房屋產權證件。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由房屋權籍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籍管理機構根據檔案記載內容所提供、出具或者認證的房地產權圖籍、資料和證明,具有與房屋產權合法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產籍檔案應當依照房地丘(地)號建立,以產權人為宗立卷。宗內檔案的排列,可以按照產權的變化時間為序,並且根據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終止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等權利狀態的變化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三條 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法規和制度妥善保管房屋產籍檔案。發現丟失或者損毀的,應及時採取產權調查、實地補繪等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房屋的測量,由房屋權籍管理機構組織具備資格的專業隊伍依照規範要求實施勘丈,繪製圖表和房地產平面圖,準確反映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的自然狀況。
被測量房屋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刁難和妨礙測繪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測繪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違反測繪規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賈汪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逾期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按登記收費標準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違反房屋產權禁止轉移和設定權利的規定,擅自轉移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發生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終止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等行為的,宣布該項行為無效,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追繳應納稅費並處應登記房屋價值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四)對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處以應登記房屋價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五)對虛報、瞞報房屋產權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檔案、證明等欺騙方式獲準房屋產權登記的,撤銷其房屋產權證件,視情節處以登記房屋價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六)對塗改、偽造、倒賣、非法發放房屋產權證件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停止非法行為,收繳其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新建房屋和轉讓房產不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手續的,由市、縣(市)賈汪區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複議,逾期不起訴,不申請複議,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人員應盡心盡責,忠於職守;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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