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地產業協會性質是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房地產業協會
- 地點:徐州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適用區域,章程,
適用區域
徐州市房地產業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徐州市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房協”),英文名為:XU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XZREA。市房協是由本市範圍內從事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住房公積金、經紀中介、物業管理、產權產籍管理、房產測繪、白蟻防治、房屋租賃、房地產金融、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市房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科學發展、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組織和推動會員進行房地產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加強行業內經營、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積極宣傳貫徹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決策、房地產企業發展,消費者權益、房地產管理服務。
第三條 市房協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市房協業務主管部門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房協設在徐州市鼓樓區壩子街9號中和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市房協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和探討房地產業的發展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制訂行業規劃的建議。
(二) 組織協調本行業之間、本行業同其它行業之間以及與國內外的民間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三) 開展諮詢服務和辦好會刊,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情況和市場信息,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指導。
(四) 採取各種形式為行業培訓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的業務技術水平。
(五) 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它部門委託市房協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市房協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市房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市房協的章程;
(二) 有加入市房協的意願;
(三) 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房地產評估、房地產金融等業務的行政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積極參加房協活,按時繳納會費。
個人會員須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相關單位的負責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授權由市房協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市房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市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培訓業務中享有優惠的待遇和權利;
(三) 優先得到市房協的刊物和資料的權利;
(四) 對市房協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市房協決議,維護市房協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市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市房協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 向市房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須向市房協提交書面報告,交回會員證.經理事會審議後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市房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市房協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市房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屆五年,明確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房協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四) 決定市房協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笫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按章程領導市房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有關方面領導人和專家擔任市房協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修改章程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市房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市房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市房協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其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歡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市房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實行單位會員制.如因人員變動,由該單位及時提出人選,報市房協秘書處備案,並經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市房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或連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市房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市房協理事長為市房協法定代表人。
市房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市房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市房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下決定重大
問題,事後應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房協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進行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為推動業務活動的開展,市房協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市房協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 專業委員會由成員單位選舉產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可設秘書長,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市房協的宗旨、業務范周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 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辦法,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四) 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均為本協會會員。各專業委員會不
直接吸收會員。
第二十八條 市房協的各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應遵守市房協章程和工作部署,開展專業對口活動。專業委員會活動範圍限於市房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市房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市房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市房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市房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市房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房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
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
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市房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市房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兼)職人員。市房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市房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市房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市房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市房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市房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市房協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市房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市房 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 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市房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