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

《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是2003年5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 2003年6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
  • 時間:2003年5月31日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設定管理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管理,第三章 設定準則,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基本信息

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
(2003年5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6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下列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和公益宣傳的廣告:
(一)定著於建(構)築物外部或者道路、廣場、城市公共場地、城市公共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條幅、布幔、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氣拱門懸掛、繪製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定的廣告。
第三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是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並實施管理;市規劃部門下屬的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受其委託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定著於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場地、道路上設定的,具有構築物性質的,長期專用於發布廣告的固定媒體。
第五條 以橫幅、布幔、拱氣門、氣球、飛艇形式發布或者採用在流動的交通工具上繪製、張貼形式設定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制定具體的設定標準和規範。
前款涉及系留氣球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和以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發布戶外廣告的,還須經市氣象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 設定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市市政、公安、交通、房產和園林等部門制定本市市區主要建築物、構築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廣場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確定設定位置,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示。具體區域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在其他區域範圍內以及建築物、構築物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的取得,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審批方式取得。
在前款設定規劃制定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市規劃部門可以對城市的視窗地區和個別重要地段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先行規劃。
市規劃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涉及利用單位或者個人所有權的建(構)築物的,應取得所有權人的確認。
公益廣告設施規劃應當與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本條第一款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以外區域和範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由市規劃部門委託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八條 經市規劃部門制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所確定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位置,應當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以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發布主體。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招標拍賣辦法由市規劃部門具體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凡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並取得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和自行發布其產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主,均有權參加市規劃部門組織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九條 通過競標或競買,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主,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制定的設定技術規範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主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後,依法需向市政、公安、交通、房產、園林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期限辦理完畢,並不得拒絕。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定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上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性進行審定,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方可予以核准。
第十條 在市區的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範圍內,不得舉辦經營性的展銷會、定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等活動,在其他區域舉辦,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審批。
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聯批的申請表格,實行一表審批的辦法辦理。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在其轄區的居民小區、城市小街巷範圍內設定一定量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用於張貼戶外廣告。所設定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的位置、數量及面積須經所在區政府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張貼欄由設定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的清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所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轉讓,轉讓者應在轉讓後的10日內向市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政、公安、房產、園林、氣象等部門或者機構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收取行政審查、審核費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取費用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部門自定的收費規定不得作為收費的依據。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取標準,由廣告經營者與產權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應當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編制、組織招標和拍賣活動、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部門人員、業務等運轉費用的支出。
第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統一。

第三章 設定準則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市規劃部門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並按照批准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定,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必須在發布廣告時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使用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年限由市規劃部門與設定者在設定權出讓契約中明確。
取得設定權的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主應在設定權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並發布戶外廣告。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對尚可利用的戶外廣告設施,無須拆除的,由後取得設定權的設定者給予原設定者適當的經濟補償。
戶外廣告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10日,空閒期內應刊登社會公益廣告。空閒期內刊登社會公益廣告的,不視為閒置。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主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不斷提高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水平。
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製作科技含量高的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 核定在統一設定的張貼欄內發布的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撕毀或覆蓋。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二)車站站牌、街道路標、路燈設施;
(三)高壓電力設施及其保護範圍內;
(四)國家機關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和範圍。
在市區主要道路、廣場以及主要的建築物、構築物上不得設定橫幅布幔廣告和在建築物外牆面上繪製廣告;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確需設定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而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後,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由市規劃部門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限期仍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處罰。
對取得設定權的設定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設定或者超過一年未使用及設定權期限屆滿的,由市規劃部門收回設定權,重新實施招標或者拍賣。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部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實施一年後,原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符合設定規劃,但不符合設定技術要求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按設定技術規範要求改正;對不符合設定規劃的,由市規劃部門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範圍的處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戶外廣告設施轉讓後,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備案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或者廣告內容違法的,由工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設施被拆除,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發布的內容均須依法經工商部門核准後方可發布。
第三十條 不具有商品介紹或者服務內容的,僅以單位名稱出現的門牌字號不視為戶外廣告。單位門牌字號的設定應當符合市規劃部門制定的設定規範,並報經市規劃部門審批後方可設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審批部門所辦理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應在辦理後的7日內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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