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在2012.02.15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2.15
  • 實施時間:2012.02.15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廢止5件市政府規章,修改4件市政府規章:
一、廢止下列市政府規章:
1.《徐州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市政府第19號令)
2.《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7號令)
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78號令)
4.《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市政府第86號令)
二、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1.刪除《徐州市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9號令)第十四條。
2.將《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拆除的,由市執法局依法拆除。”
刪除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
3.將《徐州市市區三輪車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07號令)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第(八)項規定的,除給予罰款處罰外,可以將加裝的動力裝置予以沒收並銷毀”。
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規定安裝搭載人員設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並將安裝的設備予以沒收。”
4.將《徐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第十九條句尾的:“;所產生的停車費由駕駛人承擔”予以刪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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