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拒絕辯護權

律師拒絕辯護權,是指律師在特定條件下,擁有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因為律師執業是依法執業,並不是完全根據當事人的意志行事。《律師法》第3條第1、2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律師法》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就是為了保證律師忠實於事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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