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北京市律師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法務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基準,共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發布機構:北京市司法局
-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試行)》的通知
京司發〔2015〕84號
各區縣司法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試行)》已於2015年10月26日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政策全文
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律師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管條例》)、法務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港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律師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區(縣)司法局。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兩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確定處罰幅度,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後做出裁量。
第七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較小;
(二)涉及財產數額較小,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小;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較小;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八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失;
(二)涉及財產數額較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較大;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第九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章 裁量檔次
第一節 律師、律師事務所裁量檔次
第十一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二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三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四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五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六條 律師違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改正”、“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七條 律師違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改正,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八條 律師違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拖延實施法律援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改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九條 律師違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進展情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改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一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二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三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四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五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六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七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八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九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八)項規定,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七)項規定,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一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言論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二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三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為“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定、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案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改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三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違反《律師法》規定,在受到警告處罰後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四條 律師違反《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違反《律師法》規定,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為“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違反《律師法》規定,在受到停止整頓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為“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違反《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律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裁量檔次
第四十七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或者代表違反《外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八條 代表機構違反《外管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聘用中國執業律師,或者聘用的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服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業”,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九條 代表機構違反《外管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開展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未在中國境內結算的行為進行處罰,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業,處以應當在中國境內結算的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當在中國境內結算的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停業,處以應當在中國境內結算的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條 代表機構違反《外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業”,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一條 代表機構的代表違反《外管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機構擔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二條 代表機構或者代表違反《外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三條 代表機構或者代表違反《外管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四條 代表機構違反《外管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將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機構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機構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五條 外國律所、外國律師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個人違反《外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繼續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外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代表裁量檔次
第五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或者代表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法務部《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限期停業,對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對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七條 代表處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或者聘用的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服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八條 代表處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展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未在內地結算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處以應當在內地境內結算的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當在內地境內結算的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停業,處以應當在內地境內結算的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九條 代表處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停業”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條 代表處的代表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處擔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一條 代表處或者代表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二條 代表處或者代表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三條 代表處違反法務部《港澳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代表處註銷,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將財產轉移至內地之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法務部《港澳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處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對代表處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四條 港澳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違反《港澳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擅自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繼續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法務部《港澳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基準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司法局2009年12月30日印發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試行)》(京司發[2009]416號)於本基準生效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