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家責任

律師專家責任

律師專家責任屬於專家責任形式的一種。即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且依法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委託人或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因過錯給委託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專家責任
  • 外文名:Lawyer Expert Responsibility
涵義,構成要件,

涵義

對於律師專家責任的涵義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律師專家責任必須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所形成的責任。律師專家責任必須是律師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昕名義,並以律師身份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給委託人或者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律師以自己個人的名義提供專業服務或進行其他活動(如下班以後的私生活、休閒、購物等)時,因過錯給委託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是律師專家責任。
2.律師專家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律師專家責任是過錯責任之一種。律師作為專家在執業活動中須盡高度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和保密義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違反高度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或保密義務的,應認定為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律師執業過程中,如果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致委託人或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律師專家責任的性質為民事責任。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要承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律師專家責任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律師專家有過錯行為致人損害後的賠償問題,其所關注的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律師專家和受害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律師專家因其行為的不法性而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屬於本文所談的律師專家責任的範疇。律師因其行為的不法性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與律師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無關。律師專家責任僅指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

(一)責任主體
律師責任賠償雖然是由律師的違法執業或違約行為引起的,但實際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代表律師事務所進行的,屬於職務行為。在法律程式上,當事人應當向與其簽定委託契約的律師事務所追究賠償責任,律師不能成為賠償的主體。當然,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行為,只是一種負有主管責任的先行賠償行為,真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最終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還是執業律師本人。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律師的主觀過錯程度向責任律師追償。
(二)構成要件
律師專家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律師承擔執業責任的必要條件。根據《律師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律師責任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律師的執業不當行為
律師專家責任中的不當行為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中違反合理義務而致委託人或第三人損害的行為,既可以是違約行為,也可以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律師的故意或者過失未能有效履行注意義務,致使為委託人或第三人利益受損:
(2)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當事人隱私而損害委託人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3)與委託人惡意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第三人受損;
(4)虛假陳述導致委託人或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受損;
2.律師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執業過程中
只有在律師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的行為才有可能產生律師責任賠償問題。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則屬於一般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律師個人承擔。
3.律師執業時有過錯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般只有在主觀上存在著過錯時,才能對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若律師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損失由委託人或第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則不能構成律師執業責任。
4.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委託人或第三人在財產上所受到的不利益狀態。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並未給當事人造成客觀損失,則不能構成律師執業責任。
律師因其過錯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卻因律師的執業過錯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形。對於這類情況,律師應當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便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5.律師的不當執業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根據相當因果關係說,在確定律師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如果沒有某一行為就不會發生損害結果;但如果存在律師的某種致害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就會發生某種損害結果,就可以認定律師的行為和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則不存在責任的承擔。在實踐中,應根據律師專家在單獨侵權或共同侵權中過錯原因力的大小來認定因果關係,以合理確定律師的專家責任,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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