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是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法律後果所承擔的金錢補救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可產生於契約、侵權等領域。民事賠償秉承的原則是“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既要讓受害人填平損失,又不能讓受害人由此獲利。民事賠償區別於補償,後者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不遵循完全賠償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賠償責任
  • 外文名:Civi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解釋,

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契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法律規定的解釋

根據上述規定,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賠償損失可見於契約領域、侵權領域,但不限於這兩個領域,還有可能涉及婚姻領域、收養領域等所有民事領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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