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即律師在執業中處理大量訴訟和非訴訟事務,很可能因過錯、過失、疏忽等而致使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存在著較大的民事責任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 時間: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
  • 意識:逐步增強
  • 原因:過錯、過失、疏忽
定義,賠償責任,

定義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賠意識的逐步增強,律師執業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也日趨增長。律師在執業中處理大量訴訟和非訴訟事務,很可能因過錯、過失、疏忽等而致使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存在著較大的民事責任風險。

賠償責任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屬於職業責任保險範疇,賠償責任包括三項:
一是,在保險單規定的期間,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訴訟或非訴訟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賠償;
二是,保險事故發生後,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上訪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可能引起訴訟,如果在訴訟前律師事務所徵得了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那么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包括案件受理費、鑑定費、律師費等;
三是,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搶救費等。但對於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無有效執業證書和故意行為所產生的責任,保險人是不負責賠償的。此外,精神損害也不屬於保險責任。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對推動我國律師服務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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