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技術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條款對象是電腦技術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腦技術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 類型:保險條款
- 對象:電腦技術人員
- 屬性:職業責任
第一條承保範圍本保險僅承保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並根據保險契約的規定報告給本公司的賠償請求。1.專業責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其失職行為所引發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2.技術產品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由於技術產品故障所引發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3.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由於侵犯智慧財產權所引發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4.名譽侵權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由於名譽侵權所引發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5.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由於任何雇員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所引發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項保障不承保該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實施者。6.抗辯本公司有權對本保險或擴展保障項下可能予以理賠的賠償請求進行抗辯。本公司將支付因該賠償請求而發生的抗辯費用。除非不當行為首次發生在追溯日當日或之後,並且滿足下列條件,否則本公司對損失不負賠償責任:(1)完全是在提供或未能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或(2)由技術產品而引起。
第二條擴展承保範圍1.調查出庭費用本公司應為下述人員支付調查的出庭費用。若下列人員被要求出庭時,抗辯費用將包括以下每日補償金額:(1)符合本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定義的負責人、合伙人或董事:每天人民幣2,500元(2)任何雇員:每天人民幣1,250元本公司於本條款項下承擔賠償責任時,不再扣除免賠額。2.電腦記錄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由於第三方的電腦記錄發生損壞、毀損、丟失、失真、刪除或誤置所導致的賠償請求而依法承擔的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1)第三方的電腦記錄的損壞、毀損、丟失、失真、刪除或誤置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2)發生在提供或未能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本條款項下的分項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對本條款項下的每一賠償請求,將適用人民幣5,000元的特別免賠額,而非保險單所列的免賠額。3.新子公司自動承保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本保險起始日後收購或成立的子公司,但該子公司須符合下列條件:(1)總營業收入低於被保險人的總營業收入的10%(該被保險人的總營業收入須已通知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且(2)未從美國或加拿大獲得任何營業收入;且(3)從事的專業服務與已通知本公司的、且被接受承保的專業服務相同。如果新收購或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承保該子公司,但本公司有權修改本保險契約的條款。4.延長報告期如果本公司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險費或其它被保險人違反本保險契約的行為而解除或拒絕續保本保險契約,則投保人有權獲得自本保險契約解除或到期後起算的90天的報告期。對於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且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的賠償請求,被保險人可於該報告期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本保險契約或其項下的保障被其它保險契約或保障替代,則投保人無權獲得本延長報告期。
第三條定義1.出庭費用系指符合被保險人定義的雇員、負責人、合伙人或董事根據法律的強制要求,出席與本保險承保的賠償請求相關調查而產生的合理的費用或開支,包括交通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但上述費用的產生須事先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出庭費用”不包括與該調查有關的任何工資、薪金、其他報酬和企業管理費用。2.人身傷害系指身體傷害、傷病、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打擊、情緒壓抑、精神痛苦或精神損害。3.失職行為系指在提供或未能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任何實際存在的或被指稱存在違反職責、過失行為、疏忽、錯誤、錯誤陳述、誤導性陳述、善意違反代理授權的保證、或違反保密義務。4.賠償請求系指由於任何不當行為而要求獲得賠償金的:(1)任何書面要求;或(2)任何民事或行政監管程式。5.電腦記錄系指任何儲存在(1)電腦、數據處理設備或其組件;或(2)電腦軟體內的數據,但不包括任何貨幣、流通票據或其相應的記錄。6.賠償金系指根據對被保險人的判決,或由本公司達成並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同意的和解方案,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金額。僅對於電腦記錄擴展保障,賠償金還將包括被保險人為恢復或重置該電腦記錄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費用,但須滿足下列條件:(1)電腦記錄損失或損害發生在①傳輸途中,或②被保險人保管下,或由其委託、暫存他人之保管下;(2)被保險人對於遺失或誤置的電腦記錄已盡合理和勤勉搜尋的義務;(3)主張上述成本或費用的賠償請求應有支出證明,支出證明須經由本公司提名並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所指定的適格人員認可;且(4)本公司對任何由於自然損耗、磨損、蟲蛀及/或蟲害或其他超出被保險人控制的事件導致的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7.數據系指任何以電子方式儲存的、數字或數位化的信息或媒介。8.名譽侵權系指在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任何實際的或被指稱的由於書面的、口頭的或廣播的文字而造成的非惡意的名譽損害。9.抗辯費用系指被保險人因賠償請求所發生的必要的調查、抗辯、評估、和解或抗訴費用。抗辯費用不包括投保人應支付給其負責人、合伙人、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的收入、工資、薪金或其它報酬或福利。10.雇員系指與投保人或其子公司簽訂僱傭契約的任何自然人。雇員不包括任何(1)負責人、合伙人或董事,或(2)臨時契約工、自營人員或勞務分包人。11.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系指雇員的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該行為未得到明示或默示的寬恕,且導致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承擔責任。12.侵犯智慧財產權系指任何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但不包括侵犯專利權和商業秘密。13.調查系指在保險期間內首次進行並根據保險契約的要求報告給本公司的,由監管性、行政性、市級的、地區的或全國性的機構針對投保人的事務而展開的正式調查,並且指名符合被保險人定義的雇員、負責人、合伙人或董事接受調查,依法強制要求其出席聽證。14.被保險人系指以下各方,但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專業服務為限:(1)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2)任何過去或現在擔任投保人或子公司的負責人、合伙人或董事職務的自然人;(3)任何雇員;(4)獨自與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簽訂契約,並完全受其指導或直接監管的任何顧問、獨立承包人、臨時契約工、自僱人員或勞務分包人;以及(5)本定義第(2)項和第(3)項所述的被保險人的任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15.本公司系指保險單中“保險人”一欄所載明的實體。16.責任限額系指保險單中“責任限額”一欄所載明的金額。17.損失系指賠償金和抗辯費用。損失不包括以下各項,同時本保險也不承保以下各項:(1)稅金;(2)非補償性賠償金,包括懲罰性損害賠償;(3)任何性質的罰金或罰款;(4)根據命令、準許或協定而提供指令性或其它非貨幣形式的救濟費用;(5)被保險人的津貼、管理費用和開支;(6)被保險人糾正或重新提供專業服務而發生的費用;(7)任何根據本保險契約適用的法律或提出賠償請求的司法管轄地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項。18.保險期間系指保險單中“保險期間”一欄所載明的期限。如果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內解除,保險期間則於本保險契約解除生效之日起終止。19.投保人系指保險單中“投保人”一欄所載明的實體或自然人。20.污染物系指但不限於任何自然產生的或以其它方式產生的固態、液態、氣態、生物、放射性或具有熱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煙霧、蒸氣、煤灰、纖維、霉、孢子、菌類、微生物、濃煙、酸、鹼、核或各類放射性物質、化學製品或廢物。廢物包括但不限於再循環、翻新或再回收的物質。21.保險費系指保險單中“保險費”一欄所載明的金額,以及任何通過批單形式所作的保險費調整。22.專業服務系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所從事的保險單中“專業服務”一欄載明的專業服務。23.財產損失系指任何有形財產的損壞、損失、毀壞或喪失功用。24.公鑰設施系指任何旨在建立和管理電子信息交換的安全方案的政策、方法、設備及程式,包括軟體、硬體、或軟硬體組合,可使用認證證書、數字認證、數字簽名、公鑰及/或密鑰。25.免賠額系指保險單中“免賠額”一欄所載明的金額。26.追溯日系指保險單中“追溯日”一欄所載明的日期。追溯日是指投保人連續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的首日,或其它經本公司同意的日期。27.子公司系指投保人直接地或通過其一間或多間子公司間接地:(1)控制該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或(2)控制該公司半數以上的投票權;或(3)持有該公司半數以上已發行的股份。對於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險人,本保險僅承保在該實體屬於投保人的子公司期間內發生的不當行為。28.技術系指投保人或子公司的任何:(1)軟體服務;(2)數據服務;或(3)協助獲取或利用網際網路上的數據或軟體的服務。29.技術產品系指任何由被保險人(1)銷售、出租或提供的;(2)許可的;或(3)安裝、維修或服務的;電腦硬體或固件。30.技術產品故障系指與技術產品相關的任何實際存在的或被指稱存在的違反職責、過失行為、疏忽、錯誤、錯誤陳述、誤導性陳述、善意違反代理授權的保證、或違反保密義務。31.第三方系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實體或自然人:(1)任何被保險人;或(2)任何對投保人或子公司的經營具有經濟利益關係或在投保人或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擔任管理職位或有經濟利益的其他實體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