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責任保險

公證責任保險是指公證機構在依法履行公證職務時,因工作過錯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公證賠償責任的,在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契約規定的範圍內,由保險人對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金及有關費用給予支付的法律制度。

在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契約規定的範圍內,由保險人對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金及有關費用給予支付的法律制度。《公證法》第15 條規定,公證機構應當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可見,《公證法》將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作為公證機構的法定義務,這既是為了彌補公證機構賠償能力之不足,以達到規避部分賠償風險之目的,又保證了公證機構具有適當的民事賠償能力,確保賠償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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