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東等處行中書省

征東等處行中書省

征東等處行中書省(朝鮮語:정동행중서성),一般簡稱為征東行中書省或征東行省,又稱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為元朝政府曾經籌划進攻日本的機構在朝鮮半島設立的一個特殊的行中書省

元朝為了控制高麗,規定高麗王應娶蒙古公主為後,且高麗世子幼年應在大都蒙古朝廷長大。元初曾徵發高麗軍參加元日戰爭,元末也有高麗軍參加對紅巾軍的戰爭。與其他行中書省不同的是,該行省設立於高麗王朝所在的朝鮮半島。高麗國並沒有因征東行省的設立而消失,因此保持很強的獨立性。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自辟官屬,且財賦不入都省。因此,征東行省僅在名義上受到元朝的直接管轄,與元朝其他行省性質根本不同,相當於現代的保護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征東等處行中書省
  • 外文名:Korea under Yuan rule
  • 朝鮮語:정동행중서성
  • 簡稱:征東行中書省或征東行省
  • 性質:特殊行中書省
  • 時間:1270-1356
行省歷史,元地理志,大事年表,機構和職能,注釋,

行省歷史

公元1231年,蒙古軍進攻高麗;1258年,崔氏政權跨台,國王投降蒙古帝國,雙方達成和平協定。高麗成為元朝藩屬國,但保留國家主權和自身文化。高麗國成為蒙古汗國的內屬國以後,遵照成吉思汗時期確立的制度規定:“凡內屬之國,納質、助軍、輸糧、設驛、供戶數籍、置達魯花赤(朝鮮語:다루가치)。”不服投降蒙古的三別抄義軍發動抗蒙古戰爭,戰爭直至1273年才結束
由於高麗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蒙古達魯花赤的各項工作進展緩慢,直到1268年還沒有促使高麗國對蒙古宗主國做到應盡的職事。
1280年,元朝為了東征日本,在朝鮮半島設定征東行省(又稱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專務征討日本之事,並在高麗首都開城派遣「達魯花赤」監督高麗。1281年,隨著進攻日本失敗曾一度解散征東行省;
1287年,高麗國通過元廷高麗籍宮女、宦官,得到行省職務。復設征東行省,並以高麗國王兼任征東行省達魯花赤(丞相),《元史·世祖紀》記載: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五月,“授高麗王睶行尚書省平章政事。”二十五年二月,“己卯,以高麗國王王睶復為征東行尚書省左丞相。”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征東行尚書省左丞相、駙馬高麗國王王睶為征東行中書省左丞相。”
征東行省在高麗國的統治沒有達到地方統治的層面,只在高麗國都城設有行省官署,沒有建立管轄路府州縣的地方統治體制。
征東行省的長官只任命高麗王一人為丞相,其下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職基本是缺而不任,下屬機構的官員一般由高麗人來擔任。征東行省一般官員的任命程式,是由行省丞相(高麗王)向元廷保舉任官人選,奏請元廷批准備案批准。
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爆發了紅巾軍起義,迅速發展為大規模的農民戰爭,元朝統治已經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在這種形勢下,高麗恭愍王決意逐漸脫離元朝的控制,走獨立發展的道路。
1356年(元順帝至正十六年、高麗恭愍王五年)3月,“罷征東行中書省理問所。” 10月,在高麗使臣李仁復的上書中告知元廷,高麗已將征東行省“理問所等官司,一切革去”。又向元廷請求:“蒙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三萬戶鎮守日本外,其餘增置五萬戶府及都鎮撫司,乞皆革罷”; “(元朝)樞密院所差體復使亦宜停罷;宣徽院資政院將作院、大府監、利用監太僕寺諸衙門所差人吏,一切禁斷。其方物可充用度者,明立額數,聽本國自獻。”理問所與都鎮撫司是征東行省的諸機構中涉及高麗國軍事、行政事務較多的部門,這兩個機構及所屬的5個萬戶府撤銷後,征東行省的職能實際上轉變為以迎送元使為主的機構。同時,又禁止元廷各官司派遣來高麗所取物品的官使,由高麗國向元廷供奉方物。

元地理志

《元史·地理六》
征東等處行中書省,領府二、司一、勸課使五。(大德三年,立征東行省,未幾罷。至治元年復立,命高麗國王為左丞相。)
高麗國。(事跡見《高麗傳》。至元十八年,王睶言:“本國置站凡四十,民畜凋弊。”敕並為二十站。三十年,沿海立水驛,自耽羅鴨綠江並楊村、海口凡三十所。)
瀋陽等路高麗軍民總管府。
征東招討司
各道勸課使。
慶尚州道。
東界交州道。
全羅州道。
忠清州道。
耽羅軍民總管府。(大德五年立。)

大事年表

1280年,元朝為了東征日本,在朝鮮半島設定征東行省,在高麗首都開城派遣“達魯花赤”監督高麗國政。
1281年,隨著進攻日本失敗曾一度解散征東行省。
1284年,忽必烈將耽羅(濟州島)歸還高麗。
1287年,復設征東行省。
1301年,元成宗撤銷高麗征東行省的行省建置。
1355年,高麗吞併元朝雙城總管府
1363年,崔榮成功戰勝殘留在濟州島,平壤等地的蒙古軍隊,收復這些地區的主權。

機構和職能

征東行省由於具有羈縻統治的特殊性質,其下屬機構的設定、官員的任免以及行省的職能與元朝內地行省也有所不同。元順帝至正十六年(1356),高麗恭愍王遣政堂文學李仁復如元的上表中論及了征東行省的設定及相關的事情:
切惟世皇(元世祖)征東,令國王為丞相,行省官吏,委國王保舉,不入常調,非他行省比。其後續立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比來省官皆托婦寺,濫受朝命,擅作威福。小邦有監察司、典法司,掌刑聽訟,糾正非理,而省官聽人妄訴,拘取諸司所斷文卷,以是為非,莫敢誰何,人疾之如狼虎。況今省官有與逆賊謀者,願自今其左右司官,令臣保舉,勿蹈前弊。其理問所等官司,一切革去。世皇東征日本時,所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耳。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並無所領軍,徒佩金符,以夸宣命,召誘平民,妄稱戶計,勒令州縣,不敢差發,深為未便。如蒙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三萬戶鎮守日本外,其餘增置五萬戶府及都鎮撫司,乞皆革罷。朝廷使臣及府寺院監司所差人吏,多是小邦之人,不務宣上德意,專要誇耀鄉閭,威福自恣,恩仇必報,屈辱宰相,凌犯國主,經年不還,增娶妻妾,無惡不為。
將上述記載的內容與《元史》、《高麗史》、《高麗史節要》等史籍資料相印證,可知征東行省的下屬機構有:左右司、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與元朝內地行省相同機構的職能既有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方面。
左右司,是掌管行省日常事務的機構,設官與內地行省基本相同,置“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下屬官吏有掾史宣使、譯史(通事)等。征東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職掌,一是傳達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麗國行事,二是轉交高麗國百官給元朝的上書。
都鎮撫司,是掌管軍務的機構。《元史·兵志》記載:“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都鎮撫司長官為都鎮撫、副都鎮撫。在征東行省,元世祖時期為東征日本,在高麗國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 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按照元朝制度,沒有戰爭的時期,諸萬戶府由行省都鎮撫司掌領。征東行省諸萬戶府中,元世祖時期為鎮守日本設定的中軍、右軍、左軍是領軍的機構,其長官是元人還是高麗人,沒有見到明確記載。後置的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無所領軍,徒佩金符”,其長官主要是高麗人,如《高麗史》記載,高麗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為奉直大夫、合浦等處鎮邊萬戶府副萬戶、行中書省副鎮撫”。
理問所,是掌管法律訴訟的機構,理問所下設有監獄。置“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征東行省的理問所掌理的法律訴訟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屬官或高麗國官員犯罪案件,如巡軍千戶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時為世子的高麗忠惠王,及“忠肅薨,忠惠立,令權省洪彬囚青於理問所,命耆老府院君權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諸種罪行,“行省錄其書,授金永煦呈中書省”。二是受理高麗國民投訴的案件。行省執法以元朝法律為準,元法與高麗國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鑽空子,由於行省的特殊地位,“於用刑之際,繩之以元朝之法,則(高麗)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麗國處理不當的案件。理問所有權更改高麗國司法機關的判決,因此有時會出現省官濫用職權的事情。
儒學提舉司,是掌管學校、科舉之事的機構。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九月,“置高麗國儒學提舉司”。《元史·百官七》記載:“儒學提舉司,秩從五品。各處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統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及考校呈進著述文字,每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征東行省的儒學提舉司並不是具體管理高麗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的機構,而是倡導儒學,選拔參加元朝科舉人選的機構。征東行省參加元朝會試的名額為蒙古、色目、漢人各1人,共3人。實際上,征東行省歷年參加元朝會試的都是高麗人。關於征東行省選拔赴元參加會試人選的方式,北村認為,當時高麗國實行獨自錄用政府官吏的考試,儒學提舉司是從高麗國科舉及第者中選拔赴元參加會試的人選。
醫學提舉司,掌管醫藥療治事宜的機構。《元史·百官四》記載:“醫學提舉司,秩從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罷,十四年復置,掌考校諸路醫生,課義試驗,太醫教官,校勘名醫撰述文字,辨驗藥材,訓誨太醫子弟,領各處醫學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征東行省的醫學提舉司是如何實行職權,其職掌有何特別之處,由於尚未見到相關史料,只能姑且存疑。
征東行省下屬機構官員的任免與內地行省不同,一般官員的任命程式,是由行省丞相(高麗王)向元廷保舉任官人選,奏請元廷批准備案,所任官員通常是高麗人。出任行省官職的高麗官員,往往是從高麗國官職轉遷任職,有的任行省官職後,免去原高麗官職,有的則同時還兼任高麗官職。
征東行省在高麗國具有居高臨下的特殊位置,這使得一部分行省官員“濫受朝命,擅作威福”。這些恣意妄為的行省官員有的被繩之以法,但仍有弄威福者,被高麗人“疾之如狼虎”。

注釋

(22) 《元史》卷91《百官志》。
(23) 《元史》卷91《百官志》。
(24) 《高麗史》卷30《忠烈王世家》。
(25) 《元史》卷91《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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