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督辦落實。根據有關會議決定和區、市編辦審批意見,擬文通知相關單位,會議未通過或區、市編辦未審批的事項,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單位,領導的批示件,按批示要求及時落實和反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辦公地點:彭陽縣興彭路11號政府樓四層
  • 主 任:安克仁
  • 副主任:米彥多
編辦領導,主要職責,辦公地點,辦事指南,
主 任:安克仁
副主任: 米彥多
(一)貫徹執行區、市關於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體制及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縣鄉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及事業機構編制工作。
(二)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及其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審核縣委、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眾團體的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或審批縣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改革方案;協調、指導和審核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三)協調縣委、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和調整,協調縣直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執法機構的資格認可進行審查。
(四)負責審核、辦理縣鄉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領導幹部職數等調整變動事項。
(五)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機構改革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構編制管理預算約束機制和監督懲處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辦理縣鄉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及新增人員的控編、列編手續。
(六)負責縣鄉黨政群各部門,法院、檢察院及各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各鄉鎮事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驗工作。
(八)負責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九)完成縣委、政府、編委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點: 彭陽縣興彭路11號政府樓四層
機構編制審批程式
(一)簽收請示材料。辦公室對鄉鎮和縣直部門(單位)機構設定或編制事項請示報告及相關檔案材料進行初審簽收,並呈主管領導簽閱。
(二)提出擬辦意見。根據領導批示和有關政策規定,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擬辦意見。
(三)研究審批。按照職責許可權,提交辦公室主任會議或編委會、政府常務會、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需要區、市編辦審批的事項,及時上報區、市編辦審批。
工資基金審批程式
(一)每月20—31日各行政、事業單位持《機構編制管理證》、《下月工資發放審批表》進行審批。
(二)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證》、《下月工資發放審批表》核對人員編制、實有人員及人員結構等基本情況,登記工資基金管理台帳。
(三)依據《下月工資發放審批表》審核離退休人員人數及執行情況。
(四)完成季度《工資基金管理台帳匯總及分析》。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工作程式
(一)申請
1、領取《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登記申請表》和有關材料。
2、填寫所領表格的複印件。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它應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1、查驗申請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從法人(非法人)條件和政治、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進行初審。
3、合格的,由申請單位填寫正式表格、加蓋舉辦單位印章,正式報送後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三)審查
對受理的設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提請核准或予以 駁回的處置。
(四)核准
對經審查的設立登記申請進行終審,分別做出予以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決定。
(五)發證
事業單位年檢工作程式
(一)申請
事業單位申領、填寫、報送《事業單位年度檢驗報告書》和其它有關材料。
(二)受理
1、查驗年檢材料是否齊全有效並進行初審。
2、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三)審查
對受理的年檢申請進行審查。
(四)核准
對經審查的年檢申請進行終審;分別作出年檢合格或年檢不合格的決定;在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加蓋年檢戳記。
(五)換證
需換髮證書的事業單位繳納證書工本費;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換髮或發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正、副本內頁。
事業單位變更登記工作程式
(一)申請
1、領取《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它表格。
2、填寫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它應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1、查驗申請變更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對登記事項的變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初審。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三)審查
對受理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提請核准或予以 駁回的處理。
(四)核准
對經審查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終審;分別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決定。
(五)換證
1、收繳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登記證》,頒發變更了登記事項的證書。
(六)公告
公告變更的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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