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及實施細則。
(二)統一管理全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審核並組織實施全縣黨政機關的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各鎮區的機構改革方案。
(四)負責審核縣黨政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和調整,界定和協調縣黨政機關各部門間及縣黨政機關各部門與鎮區間的職責分工,負責審核縣黨政機關、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以及受縣委、縣政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機構編制事項;承擔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出台涉及部門職能內容的規範性文稿審核工作。
(五)負責審批全縣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以及其他股級及以下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負責審核和報批全縣黨政機關副科級以上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負責擬訂並報批全縣行政編制跨層級調整方案,負責審核全縣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定。
(六)研究制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及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審核並報批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當副科級以上事業機構的設立和調整。負責審批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股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調整、事業單位編制的核定和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界定工作。
(七)負責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股級幹部職數、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比例的核定與調整,負責審批系統內同類事業單位間編制調整,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編審批和辦理出入編手續,參與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
(八)負責審核縣直屬企業機構設定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對具有行業和行政管理職能的資產經營公司和公益性企業、其他與財政性資金關聯的國有企業人員使用數額審核、管理工作。
(九)參與對全縣黨政領導幹部“三責聯審”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監督檢查各級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依據法規按分工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案件。
(十)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的各項工作,負責管理全縣事業單位的統一代碼標識工作,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政務和公益專用中文域名管理。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綜合科
協助辦領導處理編辦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擬訂編辦年度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負責辦機關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機要、政務信息、工作督辦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擔辦機關組織人事、黨務群團工作;承擔對外聯絡和宣傳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機構編制管理的綜合性調研工作;負責辦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辦理有關縣人大建議、縣政協提案;負責編委會、編委主任會的具體準備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縣直屬企業機構設定和調整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具有行業和行政管理職能的資產經營公司和公益性企業、其他與財政性資金相關聯的國有企業人員使用數額審核、管理工作。協同公安部門做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印章刻制、啟用、銷毀的登記工作。
行政機構編制科
(機構編制督查科)負責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機關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及有關政策規定,指導、協調全縣黨政機關的機構改革工作;負責全縣黨政機關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並協調縣級黨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與調整,審核其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方案;審批全縣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以及其他股級及以下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負責審核和報批全縣黨政機關副科級以上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負責擬訂並報批全縣行政編制跨層級調整方案;審核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定;負責全縣黨政機關用編審批;承辦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入編人員相關手續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黨政機關編制外聘用人員(後勤服務人員)審核、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縣機構編制督查辦法和工作計畫;實施機構編制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受理“12310”投訴舉報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案件;會同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三責聯審”,承擔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承擔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力資源和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合制約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入編手續的具體辦理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資料庫的維護和統計年報工作。
事業機構編制科
負責研究擬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各類事業單位的編制標準及人員結構比例標準,編制全縣事業單位編制增長和使用計畫;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用編審批;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的職責配置、建制規格、經費類型、人員編制和崗位結構、領導職數等機構編制事項的日常管理,負責審核並報批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當副科級以上事業機構的設立和調整,審批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股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調整、事業單位編制的核定和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界定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入編人員相關手續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審核、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定;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授權登記管理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管理工作,核准事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登記事項,賦予統一代碼標識,核發並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印章;依法維護事業單位法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登記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管理和登記管理電子化工作,提供有關社會服務;承辦全縣政務和公益專用中文域名的註冊管理工作。
職責調整
(一)增加參與全縣黨政領導幹部實施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三責聯審”的職責,具體負責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
(二)增加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審核和管理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政務和公益專用中文域名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縣直屬企業機構設定及調整的審核職責,加強對具有行業和行政管理職能的資產經營公司、公益性企業、其他與財政性資金關聯的國有企業人員使用數額審核職責。
(五)加強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機構編制與組織、人力資源、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合制約機制。
(六)加強編制資源整合,實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動態管理。
人員編制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編制為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綜合科1名;行政機構編制科2名;事業機構編制科2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2名。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任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局長);科長4名。
機構領導
主 任:唐 敬 射陽縣委書記
徐 曼 射陽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委 員:王正軍 射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總工會主席
彭 展 射陽縣政府辦主任
顧乃銀 射陽縣委編辦主任
苗鴻程 射陽縣財政局局長、縣國資辦主任
孫德佑 射陽縣人社局局長
王志道 射陽縣委編辦副主任
王家嶺 射陽縣委編辦副主任
機構位置
辦公地址:紅旗路42號(縣政府大院)
郵政編碼:22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