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在2004.10.15由建設部頒布。

2011年0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2011年09月0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刪除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 頒布單位:建設部
  • 頒布時間:2004.10.15
  • 實施時間:2004.12.01
  • 修訂時間:2011.09.07
第一次修訂,第二次修訂,修訂後,

第一次修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

第二次修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
  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2號發布)。
三、對《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

修訂後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已於2004年9月29日經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國務院決定所列涉及建設部職能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規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建設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該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一、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註冊條件
1、初始註冊登記
(1)在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
(2)經所在單位同意。
2、續期註冊登記
(1)註冊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2)具備建設部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經所在單位同意。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1)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
(3)工作調動。
三、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條件
1、甲級資質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5人;
(2)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台計算機,具備相關輸入輸出設備及軟體;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8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2、乙級資質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中級職稱的其他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2)達到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標準;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3、丙級資質
(1)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
(2)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達到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標準;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2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八、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條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2、具有城市規劃、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5%,城市規劃、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1人;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台計算機,管理部門計算機普及率不低於6O%;數位化儀或者掃瞄器;寬幅繪圖儀、高解析度彩色印表機和普通彩色、黑白印表機及較完善的網路系統及相關軟體;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九、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條件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准,並符合以下條件:
1、有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檔案及批件;
2、有省、自治區建設廳或直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報告;
3、有建設項目專家論證報告。
十、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與城市綠線一致;
2、綠地使用功能的改變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變並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
3、源於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
4、專家組論證、公眾聽證會意見一致。
十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條件
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審查,且結論為“通過。
十二、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條件
1、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4、有安全評估報告;
5、有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6、有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7、有橋樑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部門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