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經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以第72號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工程建設、經營管理、用氣管理、燃氣器具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6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
- 有關機構: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07年7月28日
- 時間:2007年10月1日
相關條令,修訂歷史,主要內容,修改情況說明,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相關條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2號
2007年7月28日
修訂歷史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燃氣的供應和安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設施保護、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的開採、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沼氣的管理以及國家規定不屬於燃氣管理的事項,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主管燃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燃氣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燃氣管理機構承擔燃氣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和節約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和節能意識,防範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套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燃氣專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和有關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採用管道供氣的城市商品房,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確定管道供氣的氣種、供氣時間等,並在房屋銷售時予以公開,確保按約供氣。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燃氣專業規劃,嚴格審查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在燃氣管網規劃區域內不得擅自興建瓶組氣化等燃氣設施。
第九條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燃氣工程應當依法經過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法定機構審查不得使用。
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新建住宅的燃氣計量表和公共配氣管道的設定,應當符合省建築燃氣安全技術規程。
第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的監督。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燃氣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備案和檔案移交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市政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需要進行改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範圍、種類、方式、區域、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鋼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鋼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燃氣主管部門在審查瓶裝燃氣經營(含汽車加氣)許可申請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方便供氣的原則,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準予許可。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燃氣主管部門依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取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與燃氣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定,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瓶裝燃氣供應站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立,並在站點布局、安全防範、從業人員、應急處置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用戶持續穩定地供應燃氣,其氣質、壓力、計量、殘液量等符合國家標準;
(二)在經營服務場所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辦事程式以及供用氣條件等事項;
(三)健全、落實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責任制,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手冊,對戶內燃氣設施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安全檢查,督促、指導和幫助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建立用戶檔案;
(五)燃氣用戶提出安裝、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保證通氣點火,並提供、安裝燃氣計量表;
(六)落實燃氣管網設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地下燃氣管網及其兩側範圍內其他地下設施,並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責任範圍,承擔居民用戶的戶內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等責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文明、規範,佩帶統一標誌,並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二)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擅自降壓、停氣、停業、歇業;
(四)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燃氣經營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漏氣鋼瓶運出儲灌站、供應站;
(二)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鋼瓶進行灌裝;
(三)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將瓶裝燃氣交由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機動車輛運輸;
(五)送氣的非機動車裝載鋼瓶的數量超過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戶提供可調式減壓閥等不符合安全規範的燃氣器具;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因管道施工、檢修等非突發性原因確需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72小時將暫停供氣及恢復供氣的時間通知用戶和燃氣主管部門。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恢復供氣的時間不得安排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
因突發性原因造成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供氣。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報經燃氣主管部門同意,由燃氣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事先對用戶的用氣作出妥善安排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燃氣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制定、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應當進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將檢查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查處燃氣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用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燃氣安全手冊使用燃氣、燃氣器具和應由燃氣經營企業統一管理的鋼瓶,按時繳納燃氣費,為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二)損壞、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接地引線,或者從事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擅自移動或者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等公共燃氣設施;
(四)擅自轉供燃氣、改變燃氣用途;
(五)擅自傾倒燃氣殘液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確需改變燃氣用途的,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覆。
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應由用戶管理的燃氣設施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服務質量及收費等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查詢、投訴,相關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答覆或者處理。對拒不答覆或者處理的,用戶有權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章 燃氣器具管理
第三十條
鼓勵使用安全節能型的燃氣器具。禁止銷售不具有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
單位燃氣用戶以及在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和公共場所使用燃氣,應當設定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持有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和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並提供相應的安裝、維修等售後服務。
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抽樣檢測,由檢測機構將檢測結果報送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燃燒器具的檢測結果。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其安裝維修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符合燃氣使用要求;負責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執業或者承攬相關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接到用戶安裝維修申請後,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上門服務。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對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燃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及時制止、查處,確保燃氣供氣安全。
第三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燃氣設施應當設定醒目、統一的安全保護標誌。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設施;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進行挖掘取土、碾壓爆破、打樁鑽探、焊接烘烤、頂進、採石等作業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四)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及安全保護標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地下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資料,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地下建設工程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的,必須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設施保護協定,並由燃氣經營企業指派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保護指導,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並承擔相關的搶修費用;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經批准,並會同燃氣經營企業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定24小時搶險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公安等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無間歇搶修,直至排除事故隱患。
發生燃氣泄漏等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必須立即入戶搶修又無法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依法實施入戶搶修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納入社會公共安全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用氣行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惡意欠費的,予以催繳。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時通知後,可以對該用戶暫停供氣。安全隱患排除或者欠費結清後,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四十一條
燃氣的運輸單位及配送機動車輛和駕駛、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改動市政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不履行對燃氣設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檢查、指導幫助用戶消除安全隱患以及答覆處理用戶查詢、投訴等職責的;
(三)燃氣經營企業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向無證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氣源,擅自降壓、停氣、停業、歇業或者不遵守暫停供氣、恢復供氣時限規定的;
(四)從事瓶裝燃氣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銷售燃氣燃燒器具不按規定提供安裝、維修等售後服務的;
(六)燃氣用戶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組織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時處理公眾有關投訴、舉報,查處燃氣經營違法行為的;
(四)未嚴格履行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燃氣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以外的燃氣儲存、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管網及附屬設施。
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炊具、制熱、製冷、烘烤等燃燒器具和相關的調壓、截斷、點火、節能、安全保護裝置。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3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環資委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將“節能環保”作為燃氣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據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總則第三條中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中的市、州、縣的燃氣主管部門可否統一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的提出,在“市、州、縣”後增加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中的“市、州、縣”按立法慣例包括了設區的市、縣級市,也包括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議不另行表述。從管理部門看,各地燃氣管理部門的設定不盡一致,有的設在建委,有的設在城管局,用“燃氣主管部門”其涵蓋面比較準確,建議保留。(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要重視解決瓶裝燃氣經營中的壟斷問題,如汽車加氣站在一個城市不能形成只準許一家經營,應通過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燃氣主管部門在審查瓶裝燃氣經營(含汽車加氣)許可申請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方便供氣的原則,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準予許可。”(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中“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表述不清,應明確界定為哪一級政府。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規定的許可機關的表述,建議將其修改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中因非突發性原因降壓或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前通知用戶和燃氣主管部門的時間應改為72小時;暫停供氣時間改為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方便用戶、確保全全,對於燃氣經營企業暫停供氣、恢復供氣的,建議修改為提前72小時通知用戶和燃氣主管部門是比較可行的。對於暫停供氣的時間,考慮到燃氣經營企業施工、日常檢修等可事先作充分的準備,一般情況下可在36小時內完工,且條例規定“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有一定的彈性,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同時,建議增加一款,對因突發性原因暫停供氣的予以區別,即:“因突發性原因造成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供氣。”(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除了居民管道燃氣價格調整要聽證外,工業、商業、學校等燃氣價格調整是否也應進行聽證。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我省價格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目前我省價格聽證目錄將居民生活用電、自來水、管道燃氣的價格納入聽證範圍,不涉及工業、商業等用途。據此,建議價格聽證的範圍不作修改為宜。同時,考慮到與價格法的銜接,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中的“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修改為“制定、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還有的提出,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除了要向社會公布,還應設立相應的安全保護標誌。據此,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上述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八、有的委員提出,有些禁止性行為在法律責任中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建議增加;還有的提出,條例中罰款的上限應作適當調整。據此,建議:一方面增加對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燃氣經營活動、銷售燃氣燃燒器具不按規定提供售後服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另一方面,根據我省實際情況並借鑑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其他省市立法,將處罰上限作相應調整。(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三條)
九、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中的“燃氣管理機構”不夠明確,是否需要規定委託燃氣管理機構執法。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燃氣管理工作安全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地燃氣主管部門的人員編制有限,目前承擔燃氣管理具體工作的機構,是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原條例的規定委託的燃氣管理辦公室、燃氣管理所等。為不改變目前燃氣管理現狀,建議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委託執法的原則規定,仍然保留原條例中有關可以委託燃氣管理機構執法的規定,由委託的燃氣主管部門對受委託的燃氣管理機構實施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更有利於加強燃氣主管部門對燃氣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責,規範委託執法行為,穩定執法隊伍,做好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就《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以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訂《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燃氣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基礎性、公用性和自然壟斷性,直接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關係到人民民眾生活質量,關係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加強燃氣管理,確保供氣的安全、穩定,提高燃氣行業的服務質量,對於創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省燃氣事業始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經過30多年的發展,經歷了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三個發展階段。目前,我省燃氣事業發展非常迅猛,全省縣級以上城市氣化率平均達到86%,全省城鎮用氣人口超過2000萬,液化石油氣用氣量全年消費超過200萬噸,2006年天然氣消費近5億立方米。全省現有燃氣企業(包括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1500餘家,其中,管道供氣企業48家。特別是天然氣自2003年進入湖北以來,在短短不到四年的時間裡,這一清潔能源已經覆蓋全省12個省轄市(州)、3個直管市、31個縣市共46個城市,占全省縣以上城市總數的58%,其中11個縣市正在施工建設中,城市天然氣管道鋪設已達5000多公里,邁進了全國燃氣大省的行列。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燃氣管理的立法工作。為適應燃氣事業發展的需要,1999年6月4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針對當時我省燃氣發展的實際,對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管理、安全管理及法律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為我省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近幾年來我省燃氣事業的快速發展,燃氣的經營主體、氣源結構、套用領域、輸配方式和管理手段都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而深刻的變化。
(一)關於經營主體的變化。2000年前我省燃氣經營企業的主體基本上是國有企業,省內大、中城市的骨幹燃氣企業都是政府投資,國企經營。由於計畫經濟管理體制中的許多弊病,許多企業經營長期虧損,政府負擔較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加快,2000年以來我省燃氣經營的主體開始發生深刻的變化,由國有企業獨家經營為主轉變為國有、民營、合資、個體多種成份並存,全資的國有燃氣企業通過改革、改制,已基本退出燃氣市場。特別是天然氣的引進,成為推動我省燃氣事業全面走向市場化的強大動力。投資的多元化改變了舊有的經營機制,調動了企業經營的積極性,極大地減輕了政府負擔。這是我省燃氣事業三十多年發展史上發生的最為深刻的變化,開創了我省燃氣事業蓬勃發展的新局面。
(二)關於氣源結構的變化。天然氣作為城市的重要氣源進入湖北,打破了過去以液化石油氣為主、人工煤氣為輔的單一氣源結構。人工煤氣因污染較嚴重,熱值偏低,一氧化碳(CO)含量過高,企業嚴重虧損而退出市場,被清潔、高效的天然氣所取代。目前已形成了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並舉的格局。氣源結構的變化,對整個燃氣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促使燃氣行業從一個單純的城市公用服務性行業,轉變為城市一項新興的基礎產業。
(三)關於套用領域的變化。過去城市燃氣主要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用氣,少量一部分為商業用氣,供餐飲、賓館、醫院使用。而天然氣作為一種多功能的清潔能源,其套用範圍非常廣泛,可以拓展到民用、工業、商業、汽車等眾多領域,包括冬季的釆暖,夏天的製冷等。這對於城市環境的保護,減輕日益嚴重的電力、石油短缺緊張狀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目前使用天然氣的城市中,武漢、黃石、襄樊、荊州、宜昌、鄂州、仙桃、當陽、宜都等城市的工業、商業、汽車的用氣量,已經超過了居民用氣量。今後,這一發展趨勢將日益擴大。天然氣不僅為提高市民生活質量,而且為經濟社會發展,完善城市基礎功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四)關於供氣儲氣方式的變化。過去以液化石油氣鋼瓶為主的供氣方式,由於天然氣的使用已經向管道供氣方式轉變;以前主要靠液化石油氣儲罐儲氣的儲氣方式,也開始向大容量高壓儲罐、高壓管道、地下儲氣庫等多種儲氣方式轉變。這些遍布城市各個角落,深入千家萬戶的燃氣管網,以及高壓儲罐、大口徑高壓管道帶來的城市安全問題,勢必要求各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城市燃氣安全的重視和監管。同時對燃氣企業的安全管理、燃氣供應的服務質量,以及用戶安全正確使用燃氣等都必須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
(五)關於經營許可的變化。過去國家對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後,國務院明確規定,對燃氣企業實行燃氣經營許可。國家建設部對燃氣經營許可制定了11條行政許可條件,同時還明確要求,對管道燃氣企業實行特許經營。燃氣管理的變化,對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燃氣管理的手段及程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行《條例》與此相關的內容,應當作出相應的較大的調整,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燃氣事業發展的需要。
上述五個方面的變化,對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現行《條例》的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我省當前燃氣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同時現行《條例》從實施情況看,也存在內容不夠全面,條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等不足。因此,對現行《條例》作一次較大的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省政府一直對《條例》的修訂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和重視,並將其列入立法計畫。省建設廳從2005年開始著手《條例》修訂的調研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專班,對全省燃氣行業的現狀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多次組織各地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企業的有關人員進行座談討論,廣泛徵求專家和有關省直部門的意見,2006年3月編寫形成了《草案》初稿並報省政府法制辦。為了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在制定燃氣法規和加強燃氣管理方面的經驗,2006年6月上旬,由省政府法制辦帶領相關人員赴江蘇、山東考察調研。《條例》的修訂工作也得到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的高度重視,提前介入了《草案》的修改工作。環資委在專門聽取了省廳關於《條例》修訂情況的工作匯報後,6月下旬組織有關人員先後赴荊州、公安、宜昌、宜都等城市進行了考察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並對修訂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省人大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的要求,在吸收借鑑省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先後六易其稿,並徵求了武漢、黃石、襄樊等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的意見,形成了《草案(送審稿)》。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草案》的結構。在借鑑外省燃氣管理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條例》的結構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由原《條例》的六章三十九條增加到八章五十二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工程建設、經營管理、供氣用氣管理、燃氣器具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新增加“供氣用氣管理”和“燃氣器具管理”兩章,對《條例》大部分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或補充,並增加了若干新的條款,使《草案》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完善、具體。
(二)關於燃氣規劃與建設管理。《草案》對原《條例》燃氣規劃和建設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強化。燃氣專項規劃是當地燃氣事業發展的重要前置條件。當前我省燃氣行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造成了一些安全隱患,究其原因,缺少燃氣專項規劃的科學指導與制約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為此,要大力加強各市縣燃氣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保證全省燃氣行業的科學、健康發展。對燃氣工程立項審批、施工、質量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等做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並增加了燃氣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竣工備案等具體規定,在強調規範管理的同時,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於燃氣行政許可管理。《草案》設立了五項燃氣行政許可制度。
1、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要求,《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條對燃氣企業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根據中央關於加強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精神,為減輕企業負擔,杜絕腐敗現象,減少燃氣企業審批項目,《草案》對燃氣經營企業實行“一證一照”,即燃氣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取得燃氣經營證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其他相關部門在燃氣企業施工驗收及經營過程中可按照相關職能予以管理,不應再設立其他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
2、根據建設部2004年第126號令《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鄂政發〔2005〕34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草案》第三章第十五條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後,可同當地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定,獲得特許經營權。
3、針對當前我省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過多過亂,安全隱患較多的現狀,借鑑江蘇、山東、深圳等省市的經驗,《草案》第三章第十八條對瓶裝燃氣供應站實行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制度,以規範燃氣供應市場。
4、根據建設部2000年第73號令《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的要求,《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三條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實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5、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要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條對燃氣設施改動實行行政審批制度。
(四)關於燃氣供氣用氣管理。為保障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草案》新增了第四章“供氣用氣管理”,明確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燃氣和優質的服務,不得擅自停氣、停業、歇業。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同管道燃氣企業簽訂供氣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對燃氣用戶也提出了必須遵守的九項規定,從而既保證了用戶的安全用氣,也維護了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關於燃氣安全管理。鑒於燃氣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安全問題是《草案》的核心內容。為了保護燃氣設施不受破壞,保障燃氣設施安全、正常運行,《草案》對燃氣安全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對所有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增加了政府和社會對燃氣安全應盡的義務;二是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提出了明確的保護要求,如建設施工企業未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設施保護協定的,不得開工作業;三是對燃氣用戶安全使用燃氣作出了規定;四是對燃氣設施特別是天然氣長輸管道的保護問題作出了規定;五是增加了保障燃氣設施安全安裝、使用的具體要求。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燃氣屬於易燃易爆、易中毒的高危險氣體,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當前,我省燃氣事業發展迅速,燃氣的經營主體、氣源結構、套用領域、輸配方式和管理方式都發生重大變化,現行條例已經不適應我省燃氣事業發展的需要。為此,對該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到武漢市新州區,圍繞草案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代表的意見。同時,召開了法學、環境、燃氣、消防、物價等方面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對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論證。
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環資委辦公室、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環資委的意見。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環資委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條應保留原條例中有關適用範圍的除外規定;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沼氣的生產、使用是否納入本條例調整範圍應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當前的燃氣管理體制,除原條例規定的“石油、天然氣勘探與開採、供工業生產用的燃氣和器具以及沼氣的管理”外,還有一些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事項。故建議草案第二條增加一款,即:“天然氣的開採、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沼氣的管理以及國家規定不屬於燃氣管理的事項,不適用本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各市、州、縣的燃氣主管部門不盡一致,如有的設在建委,有的設在城管局,條例應對執法主體作出準確規定。根據上述意見並考慮我省的實際情況,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相應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主管燃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地方和旁聽公民提出,在發展燃氣事業時,對燃氣安全和節約用氣應予以高度重視,堅持安全第一;有的委員提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是管道燃氣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據此建議:一是在草案第三條中增加“安全第一”作為燃氣事業發展的主要原則;二是加強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在草案第五條中增加學校、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燃氣經營企業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和節約用氣的職責;三是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燃氣管網設施的巡查管理,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手冊,對戶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並督促、指導和幫助用戶消除發現的安全隱患;四是規定燃氣用戶按照安全手冊使用燃氣、燃氣器具和鋼瓶,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操作公共燃氣設施,等等。(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還有的提出要重視燃氣壟斷經營中存在問題,保障用戶應有的權利。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燃氣行業特別是管道燃氣經營依賴管網進行,具有自然壟斷性,應當加強政府監管,對其服務質量、價格等予以規範管理,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據此,建議在草案中充實完善下列內容:一是要求燃氣經營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不得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二是燃氣經營企業因管道施工等確需降壓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暫停供氣的時間及恢復供氣的時間應當提前明確告知用戶,且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三是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報經燃氣主管部門批准,並且事先對用戶的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四是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文明、規範並佩帶統一標識;五是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就燃氣經營服務質量及收費等查詢事項及時予以答覆或者處理等等,並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的許可條件等應進一步歸納合併。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是對應由國家設定的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以及國務院第412號令規定的燃氣設施改動許可,要求“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不再另行設立許可條件;二是刪除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的瓶裝燃氣供應許可,將其納入燃氣經營企業管理的範圍,並明確相關的管理要求。(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六、有的委員和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應當強化管理部門在燃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建議條例主要增加以下規定:一是主管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將檢查、評價結果予以公布;二是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查處燃氣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三是省建設廳應當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燃氣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的,應當進行聽證;四是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七、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直接關係到城市燃氣供氣安全,我省天然氣長輸管道里程較長,條例應當予以保護。據此,建議規定:管道設施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加強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制止、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燃氣的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四條)
八、有的委員、環資委提出,草案中罰款的金額和幅度過大,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處罰的種類單一,操作性不強。還有的專家提出,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建議對法律責任重新進行調整:一是對燃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條例中不再重複處罰;二是對處罰條款進行歸併,減少罰款的條款,對可處罰可不處罰的,一般不予處罰,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三是對處罰種類進行調整,增加“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四是列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種類,增強可操作性。修改後設定的行政處罰由草案的十九個款項減為八個款項。(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九、有的委員、環資委提出,草案篇幅較長,有些規定過細,有些內容比較零散或者有重複交叉,建議予以刪減、合併。據此,建議對國家法律法規已有的規定以及可通過契約規範的事項,條例可不重複規定,刪除屬於部門、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解決的規定。同時,將草案第四章中燃氣經營企業責任條款與第三章第十九條等予以整合,對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禁止行為集中作了規定。修改後的條款由五十二條減為四十六條。(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十、環資委和有的部門提出,草案是對我省同名條例的修改,應為修訂草案。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後,作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向本次常委會會議提出。同時,刪除附則中有關廢止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