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事業技術政策綱要

《建設事業技術政策綱要》是2004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事業技術政策綱要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動建設事業技術進步,並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環境條件,我部組織編制了《建設事業技術政策綱要》,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建設事業技術政策綱要
前 言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確定了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推動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展望未來,建設事業將會取得新的更大的發展,城鎮化進程將呈現出持續快速發展的趨勢,城鎮化水平在當前39.1%的水準上會有較快的增長,城鎮住宅建設在現有人均22.79m2的基礎上滿足量的需求的同時,更加重視質量和功能的提高,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對技術產生了新的大量的需求,城鎮基礎設施將按"以人為本"的宗旨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保證城市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面對建設事業的發展形勢和迅速發展的現代科學技術,需要從政策層面深刻分析建設事業與現代科學技術兩者的發展規律和特點,準確把握兩者的發展關係,促進兩者的有機結合。
編寫技術政策綱要的目的,是指導建設事業的科學技術活動符合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順應發展趨勢,為很好地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解決現階段建設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提供技術手段和方法,推動建設事業獲得新進展,取得新成績。
《建 設 事 業 技 術 政 策 綱 要》
一、 實施科學合理的城鎮化發展戰略,最佳化區域城鎮體系
1.實施科學合理的城鎮化發展戰略
1.1 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要與經濟社會發展、工業化水平和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與資源、環境條件相協調,結合不同區域的具體條件,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道路。
1.2 東部地區城鎮化要採取"網路帶動,整體推進"的區域空間開發模式。城鎮發展總體上應從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著力提高城鎮建設水平。要整合城鎮密集區,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適當控制數量增長,促進人口和產業集聚,提高建設質量。
重點培育和發展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遼中南、山東半島、閩東南等城鎮密集區。
1.3 中部地區城鎮化要採取"軸向擴展,點面結合"的空間開發模式。提升跨省(區)中心城市功能,重點發展省(區)域各級中心城市,增強其輻射和帶動作用。結合鄉鎮企業的發展和集聚,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
壯大和充實沿交通幹線的中心城市,培育發展江漢平原、中原地區、湘中地區、松嫩平原等城鎮密集區,積極發展省(區)域城鎮核心區和城鎮發展軸帶。
1.4 西部地區要採取"以點為主,點軸結合"的空間開發模式。重點改造和發展現有中心城市,培育新的經濟中心。有重點地發展內陸邊境口岸城市;結合資源開發,新建工礦和工貿城鎮。
依託交通幹線和跨省(區)、省(區)域中心城市,以線串點,以點帶面,有重點地推進城鎮發展。培育發展成渝地區和關中地區城鎮密集區,促進重點經濟區的形成,帶動西部地區經濟發展。
著力抓好以中心城市為節點的區域交通設施建設,加快建設聯繫西部中心城市與中、東部中心城市的公路、鐵路、航空港以及長江上游航運碼頭。調整和完善區域和省(區)域中心城市功能,向綜合性經濟中心發展。
2.完善各類城市功能,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2.1 城鎮密集區要結合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明確區域內城鎮功能定位,最佳化結構和布局。
2.2 最佳化區域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區域中心輻射和帶動作用,同時要把握城市合理規模,建設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城市建設與發展,特別是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區域統籌規劃。
2.3 發揮區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輻射作用,帶動區域各類城鎮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
發展小城鎮要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科學規劃、注重實效。
3. 實現城鎮發展與區域交通設施、資源和環境相協調
3.1 區域交通設施建設要與城鎮發展相結合,與城鎮空間布局相協調。加強區域交通體系規劃,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在建設時序上應適當超前,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多層次、多類型的綜合交通網路;逐步建設以區域經濟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快速交通系統,以及重要通道的高速鐵路和客運專線;要扶持和加強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交通建設,促進當地中心城市提高凝聚力和輻射作用。根據城鎮體系規劃,統籌布局大型港口、機場、幹線公路、鐵路等區域性基礎設施,合理確定規模,避免重複建設。
3.2 完善全國鐵路、公路交通體系,有條件的地區要充分利用水運。加快公路建設,形成以國道為主幹、省道和地方公路相結合的公路網,形成城市密集區的快速交通系統,提高邊遠城鎮的可通達性;採取增加複線、鼓勵地方鐵路建設等措施,形成溝通全國各主要城市的電氣化幹線鐵路。
3.3 合理調配、利用和保護區域水資源。城鎮發展應堅持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當地水,後過境水的利用原則。地區水資源不足時,應首先保證城鎮生活用水。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控制城鎮發展規模,缺水城鎮不應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提倡建設節水型城市。
3.4 加強城鎮間及城鎮周邊地區的生態保護和建設,全面提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應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生態敏感區制定嚴格的空間管制要求。 要根據城鎮所在地區的功能和環境容量,對城鎮規模、發展形態和開發方式進行分區控制;中西部地區城鎮周邊要著力搞好植被建設和水土保持,北方城鎮要加快建設綠色屏障,防止風沙侵害。
3.5 加強城鄉建設用地調控。要本著既有利於節約土地、保護耕地,又有利於促進城鎮化、滿足城鄉建設發展用地需求的原則,對全國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和調控。城鎮建設用地的增長要與鄉村居民點撤併和土地轉讓統籌考慮。
4. 建立健全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法規體系,強化監督管理
4.1 科學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和省(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並據此編制跨省(區)、市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各類區域性專項規劃,制定與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4.2 強化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建立對重點控制區和區域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嚴格實行項目選址的分級審查和管理;強化國家和省(區)級的巨觀調控力度;實行規劃的全方位監督管理,逐步形成對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由上級政府、立法機構、社會公眾及新聞輿論等方面全方位的監督機制;根據城鎮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不適應城鎮空間發展需要的行政區劃,適當予以調整。
4.3 建立完善的保證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法規體系;明確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調整、修改的法定程式,制定省(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和管理細則等地方法規,增強區域規劃實施的法定效力;加強對全國城鎮化和城鎮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多層次的溝通和協調機制。
二、科學制定城鎮規劃,完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5. 加強統一規劃,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市域城鄉協調發展
5.1 市域城鄉要協調發展。市域內城鄉居民點以及各類用地要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市域城鎮空間布局、產業配置應保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統籌市域城鎮的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基礎設施配置,緩解中心城區生態和環境壓力;發揮區域性中心城市的功能,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引導市域各類城鄉居民點的合理布局和健康發展。
5.2 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引導城市建設合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非耕地資源。嚴格實施城市規劃,特別要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質量並賦予法律效力,對各類用地和開發建設活動實施有效調控,防止違反規劃擴大用地規模和隨意圈占土地。嚴格依據城市規劃實行土地出讓轉讓,根據城市開發建設的步驟、時序和需求,控制土地投放。
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定鼓勵政策,引導農民改變分散的生活方式,集中建設農村居民點,促進鄉鎮企業向城鎮集聚。建立有利於城鄉發展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促進城鄉土地最佳化配置。
5.3 城市交通系統和設施應與區域性交通設施建設協調。市域內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與處理等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實現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6. 強化城鎮功能,最佳化布局結構
6.1 最佳化城鎮功能和布局。城鎮發展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容量,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和建設標準,完善功能,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強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建設。
大城市的發展要著眼於區域,與區域範圍內的城鎮統籌規劃,避免中心城區人口和功能的過度集聚,實現城區人口和用地規模的合理髮展,避免盲目擴張。中心城區要強化對城市和區域的服務功能,發揮作為區域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小城市要根據不同發展條件,適度提升人口和經濟集聚水平。
6.2 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統一規劃、整合和管理。城市郊區農村居民點應按城鄉統一合理布局的要求,相對集中,配套相應市政設施,建立與市區及區域交通網路便捷的聯繫。對具有地方、民族和歷史文化特色的村莊應予保護和合理利用。加強城市郊區田園化建設,改善生態環境。
7. 重視舊城改造,加強開發區統一規劃與管理
7.1 合理進行舊城改造。對舊城區要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循序漸進、有機更新,避免大拆大建。舊城更新要同其產業結構調整、新區建設和城市功能轉變有機結合,統籌安排。舊城改造應側重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完善和危房改造,提高居住環境質量。
7.2 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的保護。要保護、延續其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嚴格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辦法》要求,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蹟和歷史性建築及其周邊環境;對歷史文化遺產較集中的老城,可適當疏解其功能。
7.3 加強開發區統一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開發區選址、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要對現有開發區加強整合和管理力度。
8. 強化規劃的調控作用,加大實施監管力度
8.1 建立健全市域城鄉規劃、建設統一管理體制。科學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建立規劃協調機制,依據規劃對市域各類用地和開發建設活動進行引導、協調和管治。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8.2 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中全局性、前瞻性、理論性問題和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重視城市生態系統及其內在規律的研究。要充分套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科學編制、實施城鄉規劃的水平和效率。
三、加強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9. 實現小城鎮建設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9.1 小城鎮發展必須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要集中有限財力、物力用於重點小城鎮建設,形成城、鎮、村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9.2 完善小城鎮功能,改善投資環境,增強吸引力,促進小城鎮經濟與建設的互動發展。
9.3 大中城市輻射範圍內的小城鎮,要成為企業建立配套生產加工基地和開發新產品、連鎖經營、物資配送、舊貨調劑以及信息交流的載體,充分發揮城鄉"聯繫紐帶"和"交換平台"的作用。
9.4 小城鎮建設要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所需的軟硬環境。要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資料交易、農產品深加工和產品增值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為勞動力有序向小城鎮轉移創造條件。
9.5 村鎮建設用地應與遷村並點、撤鄉並鎮、土地置換、退宅還耕以及整治"空心村"等統籌安排。要盤活土地存量,合理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 在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框架內發展小城鎮
10.1 城、鎮、村要共生互補,協調發展。城鎮密集區和中心城市周邊地區的小城鎮,要納入所屬區域城鎮體系統一規劃,參與城鎮職能分工和產業結構調整,與大中城市互為依存,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
10.2 相對獨立的小城鎮要強化其為所在地區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職能,要成為農產品集散中心、加工基地以及農業信息、技術推廣、文化教育和生活服務中心,帶動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10.3 村鎮體系布局要合理確定職能和等級結構,達到布局均衡、服務方便,有利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惡劣或生態敏感地區,可另行選址,採取移民建鎮(村)措施。
10.4 小城鎮建設要堅持突出重點、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發展縣城和部分區位優勢明顯、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到2010年,要將部分重點小城鎮建設成為規模適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環境優美、凝聚力與服務功能較強且具有文化傳統和地方特色的一定農村地域的經濟文化中心。
11. 提高小城鎮規劃建設質量
11.1 強化土地資源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要科學合理劃定農田保護區和規劃建設區,通過集體土地流轉、用地性質界定、土地置換、退耕還林、占補平衡,以及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宅基地標準等技術立法手段,實現土地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
11.2 根據縣域規劃對村鎮體系布局、農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確定小城鎮規劃設計原則,充分體現有別於大中城市的小城鎮職能、特點和地方特色。對歷史文化名鎮、古鎮和名勝古蹟要嚴加保護,並按保護規劃建設發展。
11.3 重視小城鎮防災救災。必須在選址、規劃、設計及建造各個環節按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控對策和必要的技術措施。
11.4 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小城鎮的發展規劃,要儘量不占用自然生態區,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得不占用時,應設法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凡屬建設開發區內的小山丘、池塘、小溪和林木、花草,均應嚴加保護,並通過規劃設計與人工環境整合。
11.5 小城鎮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環衛設施,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對小城鎮和村莊人車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統,要逐步調整和改造;嚴格水源水質管理,確保居民飲水安全、衛生;完善排水系統,村莊和鎮區排放無害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溝應加蓋封閉;垃圾收運密閉化,禁止隨處露天堆放;對老式旱廁,要逐步進行封閉化和潔淨化改造;逐步改善能源結構,建設燃氣和供熱設施,開發利用沼氣。
11.6 以科技為支撐,提高小城鎮建設質量。房屋建築、能源交通、環境保護、防災救災和信息化建設,均應因地制宜地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材料、工藝和產品。積極鼓勵大中城市的設計、生產、施工企業和開發商,從事村鎮開發建設,提高小城鎮建設質量。
11.7 重視中心村建設。要採取優惠政策,吸引暫無條件建鎮的基層村(自然村)村民向中心村聚集,擴大中心村的人口規模,並按村鎮規劃標準為中心村配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環衛設施。
12. 深化體制改革,完善相關政策,保障小城鎮健康發展
12.1 小城鎮建設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通力合作,實行多頭拉動,形成合力,確保規劃質量,確保建設按規劃實施,加速城鎮化發展。
12.2 建立簡捷、順暢、高效的運營管理機制,以利於城市技術、人才和企業進鎮,金融資本向小城鎮流動以及房地產商進鎮投資開發。
12.3 制訂指導性強的小城鎮房地產管理實施細則,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產權管理,引導進鎮農民原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有序流轉和置換,妥善解決村鎮"雙重占地"問題。
12.4 制訂配套的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農宅向居住小區集中,促進產業和人口向小城鎮有序轉移,壯大小城鎮的經濟規模和人口規模,發揮小城鎮的規模效益和聚集效益。
四、 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城市功能保障
13. 加強城市供排水設施建設和節約用水
13.1 利用水資源可自然循環和人工再生的特點,不斷提高用水效率和城市水環境質量,逐步使城市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建立在可持續發展基礎上,以有限的城市水資源保障城市的持續發展。
13. 2 根據城市水源條件,鼓勵建設多水源城市供水,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聯合供水系統,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必須保證長年採補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地區,應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地下水開採量。
13.3 根據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積極推進區域供水,發揮規模供水效益,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推動城鄉供水一體化,提高鄉鎮和農村供水水平。嚴格限制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的各種自建水源供水系統。
13.4 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的安全防護與監督,建立對各種供水突發事故的報警系統,採取多種應急措施,保證城市供水。
13.5 不斷提高城市供水水質檢測裝備和檢測技術水平。嚴格對供水水質,包括二次供水、污水再生利用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水質檢測和監督。
13.6 鼓勵研究開發多種高效、節能、節水的水處理工藝、設備、藥劑和器材。
13.7 城市排水應堅持減污、排漬、分流、淨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則,根據城市水域功能和水環境容量進行規劃和建設。
13.8 城市新區排水管網應優先採用雨污分流體制。城市排水管網應與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分期、按設計負荷運行。
13.9 城市應按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規劃建設高效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經必要預處理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生活污水系統合併處理。根據污水水質和受納水體功能,合理確定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水質必須達到相應處理標準。對遠離城市排水系統的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經濟開發區和獨立工礦區等,可採用多種人工淨化與生態淨化相結合的方法就地處理污水,達標排放,並充分考慮處理後水的再生利用。
13.10 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13.11 鼓勵開發多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技術和設備,在安全、衛生和經濟合理的原則下,積極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13.12 鼓勵開發和推廣節水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節水型用水器具和供水管網漏損控制技術和設備。
13.13 加強城市供排水管網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積極引進、開發和推廣強度高、水力條件好、施工簡便、可靠程度高的新型管材和多種管道維護、更新技術和設備。
13.14 加強雨水回收與利用,鼓勵開發海鹹水淡化技術及設備,因地制宜地提高非傳統水資源的利用水平。
13.15 積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控制技術改造和裝備城市供排水系統,提高系統服務質量、運行效率和安全可靠性。
14. 強化城市燃氣和供熱設施建設,最佳化城市能源結構
14.1 城市燃氣建設要堅持"多種氣源、多種途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針,積極利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潔淨氣源作為城市燃氣氣源。 結合西氣東輸工程的實施,城市要加快利用天然氣的步伐。 城市燃氣建設必須遵循安全、穩定、可靠的原則,保障供應。
14.2 加強管道輸配設施建設,充分利用天然氣管道輸送壓力,提高城市天然氣管道輸氣能力。加強儲氣和調峰設施的建設,特大城市和重要城市要考慮應急供氣措施,提高抗故障能力。 積極研究舊管道的利用和修復技術,充分利用現有城市燃氣舊管網系統和儲氣設施。
14.3 擴大城市燃氣用氣領域,重視套用技術及設備的研究開發,實現安全、節能、經濟和低污染套用。
14.4 推廣和發展現代信息技術、控制技術和檢漏技術,最佳化城市燃氣系統,提高運行效率和供氣水平。
14.5 逐步建立"跟蹤監測-風險評估-計畫性修復"的燃氣管網綜合管理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管網事故發生率。
14.6 發展城市集中供熱,因地制宜地開發多種熱源。以燃煤為主的城市,要繼續發展和完善以熱電聯產為主、區域鍋爐為輔的城市集中供熱系統;有天然氣資源的城市,可建設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和燃氣輪機熱電冷三聯供;使用電供熱時,要利用蓄熱技術,提高峰谷電的利用能力。在集中供熱不能覆蓋的地區,要使用清潔能源,採用高效技術設備供熱,嚴禁新建小型燃煤鍋爐供熱。
14.7 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垃圾、秸稈、熱泵、地熱、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技術。積極推進核能供熱技術的開發和套用。
14.8 提高輸配管網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使用先進技術與設備,增強城市熱力網輸送和調節能力。提倡建設套用高參數(溫度110-150℃,壓力1.6-2.5MP)的熱力網系統;建設環狀管網、間接供熱系統;大、中型熱力網要建設多熱源聯合運行系統並推廣採用聯網運行仿真計算軟體;為滿足熱計量和按需用熱的要求,應使用變流量調節的運行方式,並對原有城市熱力網進行技術改造;有條件的城市,要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城市熱力網生活熱水和製冷系統。
14.9 逐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的供熱系統。研究適合國情和不同氣候地區城市居民住宅的調節、控制、分戶計量的採暖系統,研製開發生產熱表、溫控閥等有關調節、控制和計量設備。
14.10 熱力網計算機監控系統應由監測為主逐步向控制為主發展,供熱系統要實現信息化管理。
15. 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
15.1 編制或修編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認真開展城市交通綜合調查,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上,研究適合我國城市特點的交通預測分析方法,建立實用模型。編制或修編城市路網(等級、分布)結構規劃、公共運輸(軌道、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交通樞紐規模和分布規劃、物流中心規模和分布規劃、停車設施規模和分布規劃等,形成功能明確、等級結構協調、布局合理的道路網路。
15.2 確定公共運輸的合理結構。特大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大城市,城市公共運輸應逐步形成以快速軌道交通為骨幹,大運量公共汽(電)車為主要支線運載工具,輔以小型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設施的結構框架。中等城市和欠發達地區的大城市,應逐步形成以大運量公共汽(電)車為骨幹的公共客運系統。有條件的城市可發展主要行駛於地面的輕軌交通系統。在客運量很大、修建軌道交通條件又不成熟的城市,鼓勵發展快速公交系統(BRT)。山城、沿江河和濱海城市可發展多元化的公共運輸(輪渡、纜車、索道等)系統。
15.3 加快公共汽(電)車專用路或專用道建設。城市客流量大的主要道路應劃定公共汽(電)車優先車道,加強港灣式公共汽(電)車停靠站建設;設有公共汽(電)車專用路、專用道及優先車道的交叉口,信號相位設計應體現公共汽(電)車優先通行原則。大力推廣城市道路交叉口渠化、分流設計,並匹配相應交通控制方式,提高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
15.4 重視研究交通規劃、交通控制技術領域的新理論、新方法;加強城市交通結構定量化分析技術和分析精度研究;5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要逐步建立不斷更新的城市交通基礎信息資料庫和交通模型庫;逐步建立智慧型化的公共運輸運營調度系統,推廣使用區域調度模式,提高公共運輸運營管理效率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加快城市道路網路可靠度和評價技術研究,合理確定與城市安全密切相關的主通道布局,提高工程建設標準,增強城市道路網路防災抗災能力。
15.5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城市土地使用和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的協調,積極探索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模式,加強施工技術研究。
15.6 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和交通樞紐的規劃建設。鼓勵使用可靠性好的立體停車設備。大力推廣停車場自動收費技術和停車誘導技術。大城市應加強以大容量公共運輸為核心的交通樞紐建設,完善配套的停車設施,方便其他交通方式與公共運輸的換乘。
15.7 積極推進新型公共汽車的研製開發,鼓勵低地板、高性能、低污染、新能源車輛在城市公共運輸系統中的套用,逐步取代傳統車型。
15.8 大力發展有利於生態保護和交通安全的透水、防滑、耐久、低噪聲路面材料和施工工藝,鼓勵開發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術和套用固體廢棄物的城市道路修築技術。
15.9 加強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提高道路養護標準。推行城市道路預防性養護技術,發展快速修補材料和工藝,研製開發路面使用性能動態測試實驗設備、舊路面表層再生設備等。
15.10 重視城市橋樑的美學設計,橋樑建築造型要與城市的環境和景觀相協調,處理好多樣關係間的和諧統一。
15.11 加強橋樑結構耐久性的研究,從設計、施工、管理多方面採取措施,提高橋樑結構的耐久性。積極研究開發適應城市交通運營條件下橋樑快速建設的設計和施工技術。
15.12 實現城市橋樑養護維修的規範化、科學化,提高養護標準,進一步發展橋樑的監測、檢測和現代化的加固技術。
16. 實現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16.1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加強垃圾產生、收集、清運和處置全過程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防止環境污染。
16.2 高度重視防止和減少垃圾的產生。要限制過度包裝,鼓勵淨菜上市,建立消費品包裝物回收體系,減少一次性消費品的使用,減少垃圾的產生。
16.3 積極採取多種措施,推廣垃圾分類收集。垃圾分類收集應與垃圾處理工藝相銜接。垃圾收集和運輸應密閉化,鼓勵採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16.4 鼓勵開展對廢紙、廢金屬、廢電池、廢玻璃、廢塑膠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廢舊物資回收網路;鼓勵垃圾焚燒餘熱利用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以及有機垃圾高溫堆肥和厭氧消化制沼氣等;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垃圾回收與綜合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16.5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要在技術可行、設備可靠、規模適度、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下,根據土地資源、經濟條件和垃圾熱值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幾種方式的適當組合。積極發展有機垃圾生物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綜合處理方式。
16.6 禁止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和無控制堆放。嚴格禁止向江河湖海傾倒垃圾,防止水體污染。醫療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廢棄物,應建立獨立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或運至專門的處理中心,嚴格禁止其進入生活垃圾。
16.7 開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和設備,提高國產化水平。著重研究開發填埋專用機具和人工防滲材料、填埋場滲瀝水處理、填埋場封場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等衛生填埋技術和成套設備,垃圾焚燒成套技術設備,焚燒煙氣處理和餘熱回收利用技術設備,垃圾回收物品的低污染利用技術,有機垃圾厭氧消化人工制沼氣技術,垃圾、廢物分選技術設備,垃圾衍生燃料技術設備等。
17. 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改善生態,美化環境,營造良好的遊憩休閒園地
17.1 城市園林綠化是改善城市生態狀況,創造美好人居環境,為市民提供遊憩休閒園地,營造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要堅持政府組織、民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充分依託城市自然與地貌條件,發揮其作為具有生命的基礎設施的獨特優勢,在城市範圍內再造"第二自然",形成城市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體空間,協調城市中人與自然的關係。
17.2 依法編制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按標準劃定防護綠地、防災避災綠地、公園綠地等各類綠地和原有樹木、植被保護範圍。要明確歷史文物保護綠地、旅遊活動綠地和公益性公園等不同綠地的性質,嚴格執行"綠線"管理制度,明確劃定各類綠地範圍。
17.3 根據不同級別和類型公園的規模、特點,確定相應的服務半徑,形成在城市內均勻分布的公園綠地系統。近期應著力加強城市中心區的公園綠地建設,改善市中心區的環境生態質量。
17.4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要嚴格執行綠地建設標準,儘可能創造條件擴大綠地面積;特別要控制居住區的人口和建築密度,創造可持續利用的環境條件。
17.5加強市區和郊區的河、湖、海岸、山坡、幹道沿線等地的綠化建設,建立人行及非機動車綠色通道,維持和恢復河道及濱水地帶的自然形態,保護和恢復濕地系統;整治最佳化文物古蹟周邊環境,加大綠化力度;採取技術措施,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大力推進城郊綠化,嚴格維護城市綠化隔離地帶;充分利用地形、水體、原有植被和歷史文物等條件,努力使各種綠地相互溝通,形成貫穿城市的綠色網路和城郊一體的城市綠化體系。
17.6 按《佛羅倫斯憲章》規定的原則,保護管理好歷史園林。城市園林綠化設計要繼承、發展我國園林的優良傳統,借鑑國內外先進理論和方法,體現地方特色,突出實效性、科學性和藝術性,力求經濟節約;重視研究國外工業廢棄地和礦山跡地改造為綠色公園的經驗,創造具有工業時代記憶,又富於時代特徵的園林新類型;重視植物造景;結合城市氣候及土壤條件特點,規劃培育園林綠化植物品種,設計、營造、撫育富於特色的喬木、灌木、草本植物組成的穩定的植物群落,努力創造園林綠地內的生態平衡條件和景觀多樣性。
17.7 加強園林植物引種、育種研究,豐富園林綠化植物材料,建立適合造園綠化的鄉土植物苗圃,積極推廣先進育苗技術。培育優質、適生和特性、抗性強的植物材料。在引進外來植物時,必須經過引種馴化實驗,注重生態安全,防止外來有害物種侵入和逃逸。重視和加強園林植物保護的研究和無公害病蟲害防治技術的推廣。
17.8 加強城市綠地系統對緩解城市熱島和促進城市氣流良性循環的研究,綠地生態效益考核測算與統計技術的研究,提高城市綠地質量和生態效益。推廣通氣透水鋪裝材料技術,創造有利於樹木生存的條件;積極推行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和節水灌溉等技術措施,以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園林綠化施工和養護技術水平。
17.9 建立全國和地方信息資料庫系統,建立健全技術標準,完善城市綠地監控系統。積極採用地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等新技術,實現規劃、建設、管理、監控的數位化。
17.10 加強各級園林科學研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力度。
18. 重視地下空間的開發與利用
18.1 大城市要逐步形成與地面建築相結合的地下人流、物流的公共空間體系。
18.2 重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編制工作。重點規劃、開發和建設捷運站區三維空間(地下、地面與空中),根據城市自然條件、客觀需要與可能,結合捷運建設,優先規劃建設地下街、地下車庫、地下管線共同溝和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等。
18.3 做好城市地下空間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與管理的研究。重視提高勘察技術水平與質量;注重環境設計,研究解決地下空間的舒適性、方位感、安全感及耐久性等技術問題;套用數控技術、信息技術、引進與研究開發施工技術裝備與工法,實現良好的地下施工與環境保護控制;重視並推進信息技術在勘察、設計、施工與管理各個環節的套用,提高地下空間整體技術水平。
18.4 重視地下空間防災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制定災害控制對策,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工程已有的防災能力,研究"平戰功能轉換"技術,充分發揮城市各類地下工程設施的功效,建構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18.5 重點研究開發城市地下工程建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研究開發地下工程信息化施工與周邊地層環境控制技術、特種掘進新機械、新工法,地下空間環境特性的綜合評價與控制技術,地下工程新型功能與結構材料,結構與支護技術,地下結構托換技術,變形控制技術,地下工程環境的測試、感知、控制技術和相關儀器設備。
18.6 開展既有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工程)調查,建立地下工程信息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管理。通過加固、改造,增強既有地下工程功能,並納入統一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建設,充分發揮平時獲得經濟效益、抵禦自然災害,戰時防禦戰爭災害的雙重作用,使既有人防工程與地下室等工程設施能夠滿足現在和將來的使用要求。
18.7 研究制定鼓勵和規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政策,逐步建立"規劃、土地、房地產、民防四位一體"的一元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體制。
19. 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19.1 城市防災減災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執行國家有關地震、火、風、洪水、地質破壞等五大災種設防標準的基本要求。
19.2 建立和完善城市各類災害相互影響和並發的評價方法,加強對城市綜合防災資源合理配置的研究,建立相互協調的各類災害的設防標準,提高城市綜合防災能力。
19.3 開展地震、火災、颱風、洪水、地質破壞等災害的防治理論與技術研究。研究採用防災設計、施工新技術,保證建(構)築物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定的設防目標。要特別重視高層建築和大型公共設施的防災研究、設計與施工,並按重要性等級相應提高其設防標準。城市生命線工程設施也應按重要性等級相應提高其設防標準。加強對次生災害的控制和防治。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事故檢測、診斷、處理和保護技術,提高各類管線和網路的抗災能力。
19.4 完善既有建築抗震能力的鑑定標準和評估方法。對城市既有重要建築和基礎設施應按不低於同類建築和設施的設防要求進行防災能力鑑定和評估,對在設計基準期內可能遭遇的災害和造成的破壞損失進行預測,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迅速採取對策。對既有建築和工程設施的加固,應結合城市改造進行,避免倉促加固後再拆除。
19.5 制定各類建築和工程設施受災破壞程度和剩餘安全度的鑑定評估標準和實施細則。發展結構損傷檢測、補強、加固技術,包括材料、機具、工藝和設計方法等。制定災後排險救災、修復預案和恢復重建方案。
19.6 加強技術立法,完善城市防洪、工程結構與設施抗震、抗風和防火等防災設計標準。對城市建築和生命線工程設施應研究提出不同設防標準的設計、計算和構造措施。制定綜合的城市防災對策和防災規劃。防災對策和防災規劃應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城市應根據災害危險性背景,編制不同災種的專項規劃。積極採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制定和完善防禦各種災害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災害的應變能力。
19.7 編制(修訂)城市防災減災規劃應採用數字信息技術,發展數字減災系統,加強對開發研製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業信息處理系統的支持,提高城市防災減災管理水平。開展城市建築和基礎設施基本情況調查,儘快建立城市財產清單和有關資料資料庫。
五、加強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
20. 建立健全全國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體系,科學規劃,分類管理
20.1 建立有效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機制,使具有重要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的區域,包括各種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20.2 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向更深、更廣、更綜合的層次發展。切實落實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和景觀固有狀態的保護,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管理體制及具有政府職能、界權統一的管理機構。
20.3 開展風景名勝區系統和分類研究,認定各類風景名勝區的特點,建立相應的保護、規劃、管理標準,實施分類指導。結合國家、省(區)市、區縣三級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建立分級、分類、分區管理制度,制定保護、管理細則,最大限度地發揮各類風景名勝區生態、社會、經濟的綜合功效。
20.4 加強風景名勝區內各種工程建設、遊覽開發及經營活動的管理,嚴格控制核心景區建設。借鑑國外論證環境允許變化的限度理論,確定風景名勝區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監控指標。旅遊服務基地應在風景名勝區外圍建設,經特許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的建設及經營活動,應實施規範化審批和管理。
20.5 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研究,並依法實施管理。
21. 抓好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編制工作
21.1 完成風景名勝區,特別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工作。對跨省(區)域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抓緊協調編制。資源較豐富和技術條件允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編制風景名勝體系規劃,確保遺產資源及其價值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1.2 以風景名勝區內自然資源和人文價值的普查和評價為基礎編制規劃,確定保護的內容及利用原則,並據此考慮風景名勝區的總體布局和保護利用分區。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必須劃定核心景區,明確規定核心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要求。
21.3 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核心區詳細規划進行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做好風景名勝區勘察定界,落實風景名勝區土地權屬。對侵占、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要依法及時進行查處。以風景名勝區資源特徵和保護標準為基礎,逐步開展風景名勝區環境影響評價研究。
21.4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的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城市規劃區內的保護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其它專項規劃應與保護規劃協調一致。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的保護,應強調真實性、風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續性,在保護區內嚴禁拆毀有價值的歷史真跡和新建"仿古一條街",當必須拆除而新建時應考慮與歷史環境的和諧和歷史文脈的傳承。
22. 不斷完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體系與技術標準
22.1 加快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法規體系的建立,落實《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威尼斯憲章》等國際文獻的要求。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法規。
22.2 加大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標準、規範和規程的編制力度,儘早形成完整的技術標準體系。
22.3 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專項法規。鼓勵、支持和幫助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制定與經濟發展協調的地方條例和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23. 加強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管力度
23.1 積極採用衛星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科技手段,建設風景名勝區動態遙感監管系統,實現動態化、可視化監測,提高監管能力,有效遏制風景名勝區"城市化"、"人工化"、"商業化"現象的出現和蔓延。
23.2建立風景名勝區信息資料庫,實施動態管理。風景名勝區應針對本區資源特點,開展觀測研究,並以研究成果為基礎,落實保護措施。
23.3加大風景名勝區科研力度,重視人才培養和新技術、新材料的套用,完善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管理的技術支撐體系。
23.4 建立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監察制度,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檢查和監督。
六、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和居住環境質量
24. 加強現代工業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套用力度,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24.1 住宅產業應以住房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通用部品的專業化、社會化生產,不斷發展完善各類住宅建築體系,積極推廣套用信息技術,走住宅產業現代化道路。
24.2 積極發展住宅部品,建立住宅部品技術標準體系和部品認證制度,確保部品功能,為提高住宅建築質量提供良好的物質保障。要在模數協調指導下,逐步實現部品的系列化和通用化,提高部品的互換性、功能質量和規模經濟效益。要開發和完善住宅部品的配套套用技術,組織編制住宅部品目錄,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促進部品流通。
24.3 住宅建築體系(主要包括結構、設備、管網等部分)應通過完善的設計、部品與成套技術的集成和有序的現場施工,實現各部分的最佳化集成和整合。要緊密結合地理、氣候特徵,材料部品供應狀況以及建設規模等具體條件,選擇和發展綜合經濟效益好且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宅建築體系,達到住宅建設高效率、高質量、低消耗的效果。
24.4 農村及小城鎮要充分開發利用地方建材資源優勢,發展低層和多層的各類混合結構住宅。鼓勵城市設計、施工、生產企業為農民自建住房提供技術指導、設計圖紙以及部品材料等,並利用網路技術擴大服務範圍,提高服務水平。
24.5 推廣套用工業化裝修技術,提高裝修施工水平,實施新建住宅土建裝修一體化,向消費者提供精裝修商品房。
24.6 發展複合外牆技術,重點推廣外保溫技術、先進適用的隔熱、防水、飾面技術和材料,提高外牆的功能質量。開發套用適用於不同地區具有保溫、隔熱、防水和裝飾功能的坡屋面體系,提高和完善平屋面的保溫防水性能。積極發展工業化生產的內隔斷部品體系和套用技術。
24.7 開發套用整體廚衛及新型配套技術設備,開發定型化、配套化和系列化的廚衛產品,提高產品的可選擇性和互換性,做到配置合理,接口方便,並實現規模化生產。
24.8 各種管線應採取綜合設計,相對集中,一次敷就。設立豎向管井(管束)區和水平管線區,開發管道牆,提高配管布管質量。
24.9 建立住宅產業化基地,積極研究開發符合居住功能要求、工廠生產、現場組裝的工業化住宅生產技術。研究開發鋼結構住宅體系和與之配套的部品及其套用技術。
24.10 大力推廣套用信息化技術。在住宅與部品的生產、供應、銷售,以及物業管理等領域積極開發套用信息技術,推進產業現代化進程。
24.11 穩步推進住宅性能認定製度,不斷完善住宅性能評定方法,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引導市場主體開發高品質住宅。
25. 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最佳化住區環境
25.1 建立建設用地環境狀況(主要包括大氣、水、聲、光、熱、電磁輻射、土壤氡濃度等)的量化評價制度。對住區用地的不利因素,要在規劃設計中採取必要的技術防護措施,保證住區環境質量。
25.2 住區規劃設計應與景觀環境相和諧,合理利用地形、地貌與地物,與城市周圍環境協調,注意吸收傳統與地方規劃建築精華,創造現代文明居住環境。
25.3 住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要嚴格執行日照標準,最佳化住區風環境,遵守容積率和綠地率指標要求。對有害的污染源應清除或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隔離,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指標。
25.4 住區綠化應按喬、灌、草的合理比例配置,綠地面積要達到國家規定指標。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和空間綠化。
25.5 住區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災、救災、消防等要求,設定相應的常規和應急設施。
25.6 合理組織住區內部交通,保障常規交通的便捷通暢。應按規範要求精心設定無障礙交通系統。應按規定比例配置足夠的汽車停車位和腳踏車存放點,合理解決住區停車問題。
25.7 住區建設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設定完善的文化娛樂、醫療衛生、體育健身、公共服務等各項設施。開展老年人居住模式研究,重視社區老年人服務設施建設。
26. 改善住宅性能,營造舒適、安全、衛生的室內環境
26.1 合理安排各功能空間,結構及設施、設備應科學選擇,合理布置,做到結構安全,空間利用率高,使用靈活性大,適應遠期改造的需要。
26.2 力爭達到良好的住宅日照和自然通風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間主要居室,四居室以上大套型至少有二間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日照條件。
26.3 防止室內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損害。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的控制,保障室內空氣品質達標。廚房、衛生間應採用有防倒灌、串氣措施的集中排氣系統,有效控制空氣污染。
26.4 建立住宅室內環境量化評價制度,保障室內環境質量和舒適度。對室內空氣、噪聲及各類有害物進行測定,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排除不符合標準的污染因素。
26.5 對尚在使用的老舊住房,提倡及時進行安全性檢測和鑑定,並根據需要進行適當改造,同時改善室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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