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規定

《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規定》在1992.06.12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材企業管理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促進建材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家體改委、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積極開展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批轉全國企業管理幹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對國營企業領導幹部進行崗位任職資格培訓的意見》,結合建材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包括廠長(經理)、黨委書記(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以上均包括副職〗、中層幹部和一般管理幹部的崗位培訓。
第三條 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為提高建材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四條 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要堅持面向企業、面向生產、按需施教、學用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培訓任務和要求
第五條 建材企業領導幹部除已參加過崗位職務培訓的以外,都要按全國企業管理幹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訂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
第六條 建材企業中層幹部和一般管理幹部,按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組織制訂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規定的教材進行崗位培訓。
第七條 圍繞黨和國家的計畫、政策及企業的實際需要,開展各種適應性短期培訓。
結合建材工業的中心任務、發展狀況、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及技術經濟政策,對建材企業領導幹部進行短期行業培訓。
第八條 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後備人員按相應崗位要求進行六個月的集中脫產培訓。
第九條 未達到相應崗位規範要求文化程度的幹部,要首先補習相應的文化知識。轉崗的各級幹部必須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崗前培訓。
第十條 從企業選拔一批有實踐經驗的優秀中青年幹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學歷教育,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高等學歷的企業管理人才。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分工
第十一條 建材局對全國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進行巨觀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制訂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的有關規定和規劃;制訂建材企業領導幹部短期行業培訓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並編選教材;制訂建材企業中層幹部及一般幹部的崗位職務規範、指導性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並編選教材:舉辦師資班和試點班: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舉辦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班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的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每年年初將本年培訓計畫和上年培訓總結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內跨地區舉辦的培訓班計畫的審批和管理。
第十三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幹部崗位培訓規劃、計畫,開展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每年將幹部崗位培訓年度計畫和總結報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培訓基地和教師隊伍的建設
第十四條 承擔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任務的單位,必須擁有一支能勝任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有與教學要求相適應的教學、生活設施,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國建材企業管理幹部的培訓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可選擇建材院校或培訓中心作為本地區幹部培訓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確定的幹部培訓基地應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備案。
第十六條 建立一支政治立場堅定、能適應幹部培訓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兼職教師要從有一定政策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幹部中選擇並實行資格認定。對承擔培訓任務的教師要加強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組織教師進修和下基層鍛鍊,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與發證
第十七條 考核(考試)必須集中統一進行。具體考核形式可採用開卷、閉卷、開卷與閉卷相結合、撰寫論文、案例分析、專題作業和學習小結的方式進行,也可實行學分制或單科培訓證書。
第十八條 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由培訓單位頒發全國企業管理幹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印製的企業領導幹部崗位任職資格培訓證書。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參加短期行業培訓考試合格後,由培訓單位頒發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的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建材企業中層幹部的崗位培訓證書由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除國家建材局舉辦的師資班和試點班的證書由國家建材局驗證外,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驗證,培訓單位頒發。建材企業一般幹部崗位培訓證書的印製、驗證與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自定。
第二十條 為配合建材行業的中心任務,由國家建材局有關司(室)委託舉辦的短期培訓班,由承辦單位頒發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的培訓證書。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參加崗位職務培訓或任職資格培訓,是建材企業管理幹部的權利和義務。幹部參加培訓受到阻撓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上級主管部門接到申訴,應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知抗訴者本人。
第二十二條 崗位培訓證書或任職資格培訓證書,是幹部任職、轉任、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幹部連任的必備條件。報批提拔幹部時,要同時報送幹部參加培訓學習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建立崗位培訓或任職資格培訓目標責任制。要把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或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作為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工作目標的重要內容之一,列入政績、業績考核指標。要把幹部的崗位培訓納入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按量化指標納入承包契約並嚴格考核兌現。
第二十四條 建立企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登記制度。建材企業管理幹部參加崗位培訓和各種短期適應性培訓,都要進行登記、歸檔。作為考核、晉升和使用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幹部參加培訓的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培訓形式、培訓起止日期、培訓內容、考核(考試)成績和培訓單位等。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定期檢查、評估、表彰制度。企業每年檢查、評做、表彰一次一,並將檢查結果報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至少每兩年全面檢查、評估、表彰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報國家建材局,國家建材局在各地區檢查、評估、表彰的基礎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對培訓工作搞得好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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