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又稱"中國腦庫",英文縮寫CDI,是經國務院總理批准成立、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研究室指導的獨立研究諮詢機構。CDI從1989年成立起,即以改革試驗者面貌出現,是中國研究諮詢機構中最先嘗試市場化運作的"先行者",目前它是中國研究諮詢業中規模最大、積累經驗最豐富、提供服務最完善、運作最成功的機構之一,首批被列為全球百家著名腦庫之一的中國機構。CDI與中國同類官方研究機構相比,已經建立了有現代諮詢理論和方法支撐的"核心技術",歷年諮詢項目成功率在90%以上;CDI同國外同類研究諮詢機構相比,不僅深入了解中國國情、熟悉中國各種社會經濟組織運作的深層背景,而且因為直接為政府提供政策諮詢,明了政策演變過程和最近走向,更利於為中國社會經濟組織提供諮詢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綜合開發研究院
- 地區:深圳
- 又稱:"中國腦庫
- 時間:1989年
機構介紹
組織機構
第八屆理事會
機構章程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該院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以下簡稱該院),英文名稱: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縮寫CDI,又稱中國腦庫。
住所:中國廣東省深圳市銀湖路金湖一街38號CDI大廈。
第四條 該院是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國的綜合性、民間性、公共服務型的政策研究和諮詢機構。
第五條 該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務是: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擴大國際間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自主、求實地開展各項研究諮詢活動,為深圳市服務,為全國服務。
第六條 該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行小機構大網路的運行機制和新型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條 該院的主要業務活動是:
(一)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課題,撰寫研究報告,主動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議,向社會發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業社團、研究機構及其他組織委託的研究諮詢項目,提供研究諮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題調查報告和信息資料;
(三)擔任國內外企業和機構的常年經濟顧問、法律顧問;
(四)根據委託,主持或參與重大經濟、科技戰略和發展規劃以及發展項目的論證,出具論證報告;
(五)與國內外相應機構建立學術交流關係,開展合作研究、國際會議研討、學者互訪等學術活動;
(六)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及有關機構合作,開展高層次、套用型人才培訓;
(七)編輯出版發行反映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動態、理論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學術活動以及該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議的公開刊物、內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八)在國際網際網路上設立信息交流的網站,宣傳該院的研究活動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為該院的研究人員提供廣泛的信息服務。
第八條 理事會是該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國內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社會活動家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決定該院的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審議和通過院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該院章程;
(四)選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院長、副院長、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理事會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成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通信方式召開或徵詢意見。
第十一條 自第七屆理事會起,每一屆理事會屆期為五年,屆期滿的一年為理事會換屆年。
第十二條 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理事,可以通信方式參與理事會工作,指導研究院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遇有重大、緊急事項,經理事長提議即召開常務理事會,或以通信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修改該院章程,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審議和批准該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審議和批准該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審議和批准該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和批准該院的重大財務事項;
(七)審議和批准該院分支機構的設定和撤銷;
(八)提出院長、副院長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或提出免除院長、副院長職務的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對院長、副院長進行管理、監督、考核和獎懲;
(九)提出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或提出免除任職的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
(十)提出增補、調整理事、副理事長和聘請顧問的建議;(十一)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成員。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也可以通訊方式表達意見、形成決議。
第十八條 為有利老同志的身體健康,換屆之年已年滿八十周歲的理事,不再聘請擔任常務理事這類工作性職務。
第十九條 該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為該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院長、副院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院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並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該院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諮詢及其他業務工作,行政、人事、財務、後勤等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該院年度工作計畫;
(四)擬定該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本管理制度的具體規章;
(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和調整內部機構及下屬機構,並對院長助理、內部機構和下屬機構負責人進行聘任、解聘、管理、監督、考核和獎懲;
(六)聘請特約研究員、客座研究員;
(七)提出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提出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建議;
(九)本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院長主持召開院長辦公會對該院的日常工作進行決策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院務公開,該院設立院務會。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研究骨幹組成,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對該院發展規劃、重大業務方向、年度工作計畫、主要機構設定、重大人事任免、財務預算、分配製度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進行討論和質詢。
第二十五條 院長及院長辦公會在重大事項上的決策,應當充分聽取和參考院務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該院成立院職工代表會。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七條 該院設立學術評審委員會,其職責為:
(一)負責制訂該院學術職務的任免條例,並進行有關評審工作;
(二)負責制訂該院研究成果獎勵條例,並進行有關評獎工作;
(三)負責該院擬聘請的特約研究員、客座研究員等的評審工作;
(四)負責“馬洪調查研究優秀成果獎”及其他獎項的評審工作;
(五)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由國內外知名專家、資深學者組成的專家網路,聘請他們參與課題項目和重大研究諮詢成果的評審、論證。
第三十條 該院參與發起設立深圳市綜研軟科學發展基金會,承擔基金會秘書處職責,依據基金會章程做好基金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根據基金會資助公共政策研究、資助中國智庫論壇、資助設立“中國軟科學獎”的主要職能,該院積極配合以上工作,對基金會資助該院公共政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的經費,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該院實行全員聘任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與績效相掛鈎的分配製度。
第三十三條 該院以特約制、客座制等方式,從國內外延聘專門人才從事該院的各項研究、諮詢工作。
第三十四條 該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 該院的房產物業以及由院獨資舉辦的事業統屬於院的資產,資產收益納入院的財務收入。
第三十六條 院長對常務理事會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院長應當以書面報告的方式向常務理事會成員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對院長及院長辦公會執行理事會決議、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以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院務公開等情況進行考核及監督。
第三十八條 該院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須在當地有關機關註冊登記,實行財務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
第四十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綜合開發研究院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