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基金簡稱: 建信內生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代碼: 530011
基金經理:
王新艷女士--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註冊
金融分析師(CFA),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碩士。1998年10月加入長盛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04年6月加入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基金經理、投資副總監、投資總監等職。2009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兼任建信恆久價值股票型基金、建信核心精選股票型基金基金經理。
卓利偉先生
浙江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獲碩士學位。曾就職於杭州經濟建設集團工商公司投資部、北京恆逸實業有限公司投資部、
上海石油交易所籌備組、百榮投資控股集團投資部等。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擔任建信恆久價值股票型基金、建信收益增強
債券型基金基金經理。
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力爭在中長期為投資者創造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投資理念
按照內生經濟成長理論,經濟成長的長期力量取決於經濟系統本身。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經濟將從外需拉動為主的階段向依靠投資與消費驅動的內生性增長階段轉變,因此未來相當長時期內,“投資與消費”兩個內生動力將是推動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積極地抓住這一轉變所帶來的投資機會,可以充分分享經濟內生性增長所帶來的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基金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於內生動力行業(包括消費性內生動力行業、投資性內生動力行業和服務性內生動力行業)的基金資產占投資於股票的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現金、債券資產、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5%,
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為0-20%,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超過3%。
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情況下其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
混合基金、
債券基金與
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品種。
產品特點
建信內生動力股票型基金已獲批募集,並將於10月20日至11月12日
募集,這也是建信基金旗下的第13隻基金產品。該基金投資於股票的基金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於內生動力行業(包括消費性內生動力行業、投資性內生動力行業和服務性內生動力行業)的基金資產占投資於股票的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現金、債券資產、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為0-20%,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超過3%。建信基金表示,在促內需、調結構的政策指引下,經濟將逐步向內生性驅動轉向,在未來較長時間,內需將成為我國經濟成長的新引擎,一大批內需企業將會在未來的數年裡迎來發展良機,並脫穎而出,這將為建信內生動力帶來投資機會。
該基金從經濟發展的本質出發,相比純消費類主題的基金來說,該基金的投資視野更加寬闊
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間為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進行發售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產品相關費率表
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要求
認購金額(含認購費) 費率 代銷網點每個基金賬戶每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人民幣,代銷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機構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上述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當日的認購申請在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之後不得撤銷。
0≤M<100萬元 1.2%
100萬元≤M<500萬元 0.8%
M≥500萬元
1000元/筆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要求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費率 本基金代銷網點每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代銷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5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機構有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
0≤M<100萬元 1.5%
100萬元≤M<500萬元 1.0%
M≥500萬元 1000元/筆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要求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1年以下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基本規定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最少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
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
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