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教育的十條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教育的十條規定》是198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教育的十條規定
  • 外文名:About the reform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education stipulated in article 10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4]110號
  • 發布日期:1984-08-03
【生效日期】1984-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教育的十條規定
(桂政發〔1984〕110號1984年8月3日)
為了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戰略目標,“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教育改革要依靠廣大教師和職工,充分發揮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走教育社會化的道路,實行多層次、多規格、多種形式辦學,積極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教育要為振興廣西培養數量更多、質量更好的人才,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初等教育,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
普級初等教育是全區教育工作的重點。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市、縣、自治縣,要建立市、縣、自治縣、鄉(鎮)、民族鄉、各級政府、學校和教師的責任制。
在經濟、教育條件較好的市、縣進行市、縣、自治縣領導、鄉(鎮)、民族鄉辦學、民辦公助的初等教育管理體制試點,具體辦法由區教育廳與試點市、縣,自治縣商定。
(二)積極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高等學校要進一步擴大向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擴大民族預科班,辦好民族高中班。
在少數民族地區要積極發展中等專業學校,首先要積極籌辦百色、河池兩所綜合性中專。
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應採取靈活、多樣、特殊的辦學措施。
在一百五十五個窮困公社,民辦教師工資的統籌金額由國家負擔一部分;由縣舉辦寄宿制民族國小或高年級班。
民族自治縣要逐步舉辦民族中學,其它老、少、邊、山、窮縣中學要增設民族高、國中班;在廣西民族學院預科部、廣西師範大學和廣西藝術學院舉辦民族高中班人口較少的少數和邊遠山區的壯族中招生。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國小,要積極使用民族語言教學、在壯族聚居的農村,要逐步推行使用壯文掃盲。
(三)改革中等教育結構,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調整好普通高中與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校學生的比例。到一九九0年,使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校學生數與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數大體相當。每個市、縣、自治縣要重點辦發好一至二所農(職)業中學。
企事業單位招工和鄉、民族鄉、村安排各種技術管理人員時,要優先錄用專業對口的;農(職)業中學畢業生。高等學校招生時,可適當降低要求招收專業對口的;農(職)業中學畢業生。具體招生辦法由區教育廳另行規定。
建立自治區職業技術教育中心,主要負責全區職業技術教育的規劃、師資培訓和經驗推廣等項工作。
中等專業學校可吸收專業戶、重點戶、經濟聯合體的成員入學,或為他們舉辦短訓班。要向集體所有制企業輸送中專畢業生。
(四)加強師範教育
師範院校畢業生要根本到學校任教,任何部門不得截留。
尚未設有師專和教師進修學院的地區,要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積極籌辦廣西農(職)業師範專科學校和藝術師範學校;在廣西大學、廣西師範大學建立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繼續辦好出國預備留學人員培訓中心;廣西教育學院要辦成中學師訓和教學研究中心;南寧民族師範學校和廣西幼兒師範學校要分別辦成國小師訓中心和幼兒師訓中心。
(五)擴大高等學校管理許可權
學校在完成國家招生計畫前提下,可挖掘潛力,接受部門和地方的委託,經學校考試及格後入學,培養不包分配的專科學生,按規定考試合格的,發給文憑,承認學歷。
學校有權接受委託科研任務及參加聯合開發。
學校要採取多種辦學形式(如採取走讀、二部制、收費走讀和聯合辦學等),擴大學校規模。
定編後的學校,可自行確定校內各級機構設定及其人員編制,可以調入、調出或聘用教職工,有關部門給予辦理戶口和工資轉移手續;可以制訂對教職工的獎懲規定。本科高等學校創收的學校基金使用分為兩部分;其中,百分之六十作為發展教育事業基金,百分之四十作為獎勵、福利基金,師範專科學校和右江民族醫學院、桂林醫學專科學校的基金使用,可暫按百分之四十用於學校建設,百分之六十用於獎勵、福利基金。學校基金在規定的比例範圍內,學校有權自行支配。
成立自治區高等學校開發服務聯合公司,有條件的學校設分公司,所需人員在高教事業編制內解決。
(六)發展成人教育
力爭到一九九0年廣播電視大學在校生達到五萬人。電大招生要面向幹部職工,面向農村,面向社會青年。各單位要支持職工報考電大,對在學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阻撓。各地、市、區直建立電大分校。
普通高等學校要積極舉辦幹部專修科、函授大學和夜大學,區轄五市、有條件的地區和主管廳局,要舉辦短期職業大學。
儘快恢復和辦好自治區、地、市、縣、自治縣幹部、職工文化學校。
(七)進一步落實的知識分子政策
各級黨政部門和學校,要從政治上關心知識分子的進步,要充分發揮他們的才幹,大膽地把優秀的科研部分子提撥到領導崗位上。
中國小、幼稚園的公辦教師公費醫療、洗理費、年終節支獎和離休、退休等項待遇,應與當地機關幹部一視同仁,由地方財政統一解決。
自治區勞動人事部門每年要安排一定數量的勞動指標,連同教育系統的自然減員指標一併歸市、縣、自治縣教育部門,用於將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評為地、市以上先進工作者的民辦教師應轉為公辦教師,不受指標限制;民辦教師的工資按月發放,其工資標準,有條件和地方,可比照同類公辦教師予以確定,也可高於公辦教師;凡教齡滿二十年的民辦教師,退休後原工資中的公助部分照發,各地還可酌情給予補助。
每年按自治區大、中、國小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的比例,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大、中、國小、幼稚園的教師(不含民辦教師)獎勵提升工資一級。
在尚未評定職稱前,小教三級、中教五級以上的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含同級各類學校、教研和學校行政管理)可享受講師、工程師的政治、生活待遇。
凡通過中師函授、業餘面授、離職進修,取得中師畢業文憑的教師享受中師畢業生待遇。
(八)通知各種渠道增加智力投資
教育事業費每年遞增率要高於當年財政總支出的增長率。自治區每年安排的教育基建投資,要逐年增長。市、縣自治縣各級財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籌基建投資用於教育。新建的高等學校(含遷校)的投資,另撥專款。凡按規定可用於教育事業的各項經費,如民族機動費、邊境事業費、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疆建設補助費、農業稅附加、城市維護費、待業青年安置費等,都應有一定比例用於教育。
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責任資助當地教育部門辦學、所需經費可從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中國小要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有關部門要幫助解決基地、周轉金和供產銷問題。其收入全部免徵所得稅,也不向財政上繳利潤,繳納工商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其產品(含木材等一、二類產品)和經濟收入,應由學校支配,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少部分用於教職工福利。
要發揚民眾辦學的優良傳統,提倡企事業單位和民眾集資辦學,鼓勵民主黨派、社會團體辦學,允許私人辦學,歡迎海外僑胞和港澳同胞捐資辦學。凡民眾自籌資金修建校舍的,免徵建築稅。
新建或擴建大中型企業、城市住宅區時,都要把辦學納入計畫,劃定建校用地,統籌解決新辦中國小、幼稚園的基建投資,未把學校建設納入計畫的,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興建。今後由城市統籌興建的住宅,至少要劃出百分之十的住房或基建費,給教育部門用於改善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居住條件。
從今年(1984年)起,由自治區、市合資興建學生公寓。
(九)調整學校領導管理體制
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校黨委(總支或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對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有條件的學校即可試行校長負責制。
試行責、權、利、效相結合的系主任負責制、教師講課聘任制、黨政幹部崗位責任制、後勤工作經濟責任制,逐步使學校生活管理社會化,有條件的學校可試行崗位職務補貼。
除廣西民族學院外,區屬普通高等學校統一由區教育廳主管,有關部門協助。
高等專科學校,為廳屬二級局建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分校(含電大分校)為處級建制;自治區、地區、市共管的重點中學、區轄五市的高院中和中等師範學校,為縣級建制。
(十)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教育,第一把手要抓教育,政府領導要有人分管,並每年討論幾次,要象抓農業、能源和交通那樣抓好教育工作,並把重視教育與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制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時,要考慮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學校預算內主要基建項目應納入自治區重點基建項目內。計畫、財政、勞動人事、基建、交通和商業等部門,都要關心和支持教育。
地、市、縣、自治縣的教育局長和各類中等學校的校長,必須具有大專畢業的學歷;國小校長、師範幼稚園園長必須具有相當於中師的學歷;中國小的校長必須能夠講課,書記一般也要能夠講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懂得教育規律的,不懂得知識分子政策的要堅決進行調整。
高院中校長由主管的教育部門考核提名,報上級政府任免;其他中國小校長、幼稚園園長,由主管教育部門任免。中國小正副校長和教育局正副局長調動時,須徵求上一級教育部門的意見,
各級領導有責任維護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對一切毆打、侮辱、謾罵、威脅教師的言行,要嚴加查處,觸犯刑律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對破壞、侵占學校土地、財產的,要及時嚴肅處理,並責其賠償和限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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