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是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五章 創新推動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基本要求】 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本自治區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加大政策扶持和精準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政府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稅務、海關、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統計監測】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善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
第七條【企業權益和要求】 中小企業依法享有平等進入、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綠色轉型、質量標準、智慧財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完善企業治理機構,強化合規能力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宣傳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惠企政策,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精準向中小企業推送惠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政策全面、及時惠及中小企業。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氛圍。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九條【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貼息、資助、獎勵、購買服務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人才培訓、市場開拓、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第十條【發展基金和投資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一條【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公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目錄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最佳化辦稅流程。
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十三條【政金企融資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便捷、高效、暢通、持續的政金企融資對接機制,構建以需求為核心、供需無縫銜接的產融服務體系,有效解決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
第十四條【金融服務平台】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台,歸集、共享、查詢中小企業信息,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評分和貸款可得性。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納稅、社保、公用事業繳費等信用信息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信貸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增信、貼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提高優惠利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六條【普惠金融】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落實國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業務投放的監測評價,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支持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為中小企業提供普惠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到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和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擔保融資】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特許經營收益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十九條【供應鏈金融】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
第二十條【政府性融資擔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創新風險防控方式,最佳化風險防控機制,簡化審核手續,提供續保便利,降低擔保費率,切實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第二十一條【保險產品】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險產品,提高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覆蓋率。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二條【創業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加強創業服務,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指導,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有關登記註冊、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創業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諮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創業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對各類創業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創業場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支持依法依規通過先租賃後出讓、租賃與出讓相結合、在法定出讓最高年限內合理確定出讓年限等方式,保障中小企業用地;支持依法依規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五條【創業創新載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孵化基地、科技園區和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按照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初創成本,提高入駐企業孵化成功率。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投融資機構和企業投資建設創業園、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
第二十六條【商事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推進企業商事登記便利化,簡化中小企業註冊登記手續,最佳化註銷登記程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規範、高效、便利的服務。
第五章 創新推動
第二十七條【梯度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力度,制定分層分類的扶持政策,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示範平台、示範基地等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推動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八條【研發折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提供研發資助、支持建立創新服務機構等措施,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參與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第二十九條【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地區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專項扶持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支持,促進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聚焦重點行業領域,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支持培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數據鏈等方面合作,發揮大型企業引領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自建或者併購研發機構,購置先進實驗設備,建立試驗驗證體系,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重大創新產品研發。
支持大型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大型企業在其牽頭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參加,並配套相應研發經費。
第三十一條【智慧財產權】 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輔導和專業培訓,提高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
鼓勵支持代理、評估、運營、法律等智慧財產權社會服務機構面向中小企業開展專業化服務,助推中小企業實現智慧財產權的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和高水平保護。
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採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二條【資源共享】 全部或者部分利用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中小企業開放。鼓勵大型企業等市場主體向中小企業開放自有科研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向中小企業開放大型科研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開放服務效果、用戶評價等情況給予獎補。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質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智慧財產權等一站式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免中小企業有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方法,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提升質量標準意識、建立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管理數位化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推動產品質量分級、防控質量風險,支持中小企業申報政府質量獎。
中小企業辦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和服務認證的,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中小企業以及有關行業組織主導或者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四條【公平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保護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中小企業政府採購扶持政策,合理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按照國家規定,兩百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四百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且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除按照國家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其提供屬於中小企業的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第三十六條【供需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組織中小企業參加中國—東協博覽會等展覽展銷活動,引導開展線上線下、全渠道、定製化、精準化行銷創新,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三十七條【國際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進出口經營資格、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原產地證明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幫助,支持中小企業加大對東協和共建“一帶一路”其他國家市場開拓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海關、金融管理、外匯管理等部門在服務和監督管理方面的協作,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退稅、用匯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品牌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品牌培育,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引導中小企業開展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建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等支持。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註冊商標、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申報“中華老字號”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三十九條【服務平台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大廳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辦理行政許可以及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化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服務標準化、精準化、特色化、便捷化。
第四十條【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支持社會力量建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市場行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等服務。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各類優惠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或者補助。
第四十一條【惠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政務服務平台等醒目位置設定惠企政策專區,及時匯集本地區、本領域涉及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完善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提供線上申請、線上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確保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二條【人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有計畫地組織中小企業各類人員參加培訓,提高企業行銷、管理和技術水平。支持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中小企業開展合作辦學,為中小企業培養專業技術、技能套用等方面人才。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支持中小企業穩定崗位,更多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鼓勵中小企業引進緊缺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就醫、就學、落戶等方面給予支持。中小企業引進的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享受有關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保障、激勵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幫扶紓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機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做好對中小企業的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應當及時出台穩定就業、資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行業組織】 中小企業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中小企業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入會、阻礙退會,不得以政府名義或者以政府委託事項等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五條【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係,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訴求回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訴求回響處置機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聽取中小企業的問題訴求,對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限時辦結。
第四十七條【規範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優先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範、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方式執法,建立中小企業處罰容錯糾錯機制,公布免罰輕罰清單,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矛盾化解】 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鼓勵律師、調解、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組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專業團隊,為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政策跟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及中小企業相關政策跟蹤落實制度,定期組織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資金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查處下列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等方式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二)執行目錄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三)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違法收取費用或者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以及接受指定服務;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六)違法干擾、阻礙、限制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七)拒不執行國家以及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八)違反有關規定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九)對中小企業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辦理;
(十)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強調“中小企業能辦大事”。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檔案。2017 年 9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激發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活力,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成長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來,我區中小企業取得了一定發展,截至 2023 年,全區中小企業市場主體 118.87 萬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101 家,排名西部地區第四位;自治區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737 家;創新型中小企業1254 家。但與發達省份相比,還存在中小企業總量不多、層次不高、創新能力不強、抵禦外部風險較弱等問題,中小企業面臨的成本高、負擔重、融資難、融資貴、人才短缺等問題仍然突出。為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幫助中小企業有效應對各種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參考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檔案,借鑑浙江、江蘇、山東、貴州、四川、河北等地立法經驗。
二、辦理的過程
草案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自治區司法廳審查。自治區司法廳向 14 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49 個自治區有關單位、基層立法聯繫點、行業協會和 38 家企業書面徵求意見,在司法廳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座談會和問卷調查徵求企業意見,組織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反覆論證修改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草案經 2023 年 11 月 2 日自治區十四屆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按程式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制定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十章 52 條,包括總則、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創新推動、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監督檢查、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機制。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為確保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有關部門履行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職責,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第四條)。二是明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稅務、海關、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促進相關工作(第五條第三款)。
(二)關於財稅支持和融資促進。為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支持,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突出問題,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九條、第十條)。二是明確建立完善便捷、高效、暢通、持續的政金企融資對接機制(第十三條)。三是明確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第十五條)。四是明確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第十六條第一款)。五是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第十七條)。六是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融資,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七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第二十條)。
(三)關於創業扶持和創新推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是明確對各類創業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條)。三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實行彈性供地(第二十四條)。四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力度(第二十七條)。五是明確制定和完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專項扶持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支持(第二十九條)。六是推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第三十條)。
(四)關於市場開拓。為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發展活力,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第三十四條)。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中小企業政府採購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條)。三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第三十六條)。四是支持中小企業加大對東協和共建“一帶一路”其他國家市場開拓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五)關於服務保障和權益保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解決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的服務信息零散、龐雜,不好找、不好用,以及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等問題,一是明確建立服務平台體系和服務機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提供線上申請、線上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確保惠企政策落實到位(第四十一條)。三是明確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機制(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四是明確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訴求相應處置機制,對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限時辦結(第四十六條)。五是明確建立中小企業處罰容錯糾錯機制,公布免罰輕罰清單(第四十七條)。六是明確建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六)關於監督檢查。從政策跟蹤、資金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條例屬於促進性立法,內容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為主,實施主體為政府及其部門,更多的是提要求,沒有設定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