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社會撫養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廣水市社會撫養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社會撫養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廣水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廣水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口計生局是全市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市人口計生局可以委託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撫養費代征,實行“鄉收市管”,未經合法委託,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徵收。
第二章 票據管理
第三條 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全市社會撫養費票據的計畫、購領、發放、核銷、檢查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與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流出人口社會撫養費現場徵收的票據購領、核銷手續。
第五條 計生部門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向繳款人出具由湖北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不出具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六條 市人口計生局購領社會撫養費票據時,憑《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社會撫養費票款結算表》,經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審核後,發放社會撫養費票據,對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市人口計生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撫養費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確保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混用、代開社會撫養費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社會撫養費票據,禁止不按規定開具社會撫養費票據。
遺失社會撫養費票據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向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報告,公告作廢,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要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廣水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做到應收盡收,全額入庫。
第九條 計生部門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嚴禁超範圍、超標準徵收,也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實行收繳分離制度,不得設立社會撫養費收入過渡性帳戶。市人口計生局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當場收取現款。
(一)徵收單位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後,向繳款義務人送達《社會撫養費繳款通知書》,不直接收款,由繳款義務人直接到市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銀行代收點繳款,代收銀行收款後,向繳費義務人填開社會撫養費票據,所收資金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
(二)代收點 收費的繳款程式:市、鄉兩級計生部門送達《社會撫養費繳款通知書》後,繳款義務人執通知書的二至四聯,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代收點繳款。代收點接到《社會撫養費繳款通知書》和款項後,填開社會撫養費票據,並將收據第二聯和第三聯、《社會撫養費繳款通知書》第二聯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加蓋有關印章後退給繳款義務人,到計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市人口計生局確需現場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經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同意後,方可現場徵收,現場徵收的收入必須在 48 小時以內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四)使用的票據,實行“限量供應,票款同行,按月結算到份”。市人口計生局於每月 28 日前將所使用的《社會撫養費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匯總後,到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票款繳銷手續,保證社會撫養費全額進入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計生部門應當明確專人登記社會撫養費台帳,記錄、匯總、核對本單位社會撫養費收繳情況,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與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對帳,並於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向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報送上月社會撫養費徵收月報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按規定用於本級計生事業支出,嚴禁挪用、擴大支出範圍。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收入全額納入市級預算管理,市人口計生局按年度計畫生育責任目標與各鄉鎮辦事處結算。
第十四條 市人口計生局於每月 8 日前向市財政局提出市、鄉兩級用款計畫,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後,將資金撥付到市人口計生局,市人口計生局收到資金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按用款計畫分配到各鄉鎮辦事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計生部門必須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會核算程式,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實行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口計生局計生事業經費納入市財會核算中心集中核算,鄉鎮辦事處的計生事業經費納入鄉鎮“零戶統管”。
第十七條 市 人口計生局應加強社會撫養費的日常徵收管理。
市財政局應加強社會撫養費的收取、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社會撫養費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理。
(一)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票據,偽造、變造、轉讓社會撫養費票據的;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
(四)以徵收社會撫養費為目的,故意放棄監管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五)資金管理無計畫、資金使用隨意性大,造成資金浪費的;
(六)不優先確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政策性支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 自 2010年 1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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