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核定大竹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核定大竹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是大竹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核定大竹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大竹縣人民政府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核定大竹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6-24
竹府發〔2016〕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進一步提升全縣人口計生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和《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經大竹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將大竹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大竹戶籍的公民。
二、社會撫養費計征基數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個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我縣2015年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853元,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618元。
三、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及相關規定
1.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我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為農村人口的夫妻一方為38559元,為城鎮人口的夫妻一方為73854元。
2.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我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為農村人口的夫妻一方為38559元,為城鎮人口的夫妻一方為73854元。
3.不符合法律和《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大竹縣竹陽鎮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不得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大竹縣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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