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南沙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我區制定了《2020年度南沙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0年度南沙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
全文,解讀,

全文

一、據區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我區2019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54173元,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197元。
二、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62519元,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02591元,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區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08346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68394元。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62519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02591元。
(五)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325038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205182元。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084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684元。
三、本徵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徵收標準印發之日前徵收社會撫養費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本徵收標準由區衛健局負責解釋。

解讀

一、《2020年度南沙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下簡稱《徵收標準》)修訂的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訂《徵收標準》。
二、關於《徵收標準》的適用範圍。《徵收標準》適用於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生育行為以及本行政區域內首先發現的違法生育行為的有關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活動及相關管理。
三、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根據《徵收標準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本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並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具體為: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
五、關於子女數的計算。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六、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管轄地。違法生育當事人雙方均為本區戶籍的,由子女出生時雙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當事人一方為本區戶籍、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子女出生時本區戶籍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局作出本區戶籍一方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當事人雙方不具有婚姻關係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各自戶籍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區的,由本區現居住地的計生部門通報其戶籍地,由其戶籍地相關部門按其徵收標準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區,但由本區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本區現居住地的計生部門通報其戶籍地,由其戶籍地相關部門按其徵收標準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當事人在外省市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本區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徵收社會撫養費。
七、關於社會撫養費委託徵收。區衛生健康局可以委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
八、關於社會撫養費繳納方式。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九、關於分期繳納。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區衛生健康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所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十、關於施行日期及政策銜接。新修訂的《徵收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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