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郵電通信線路保護規定

《廣東省郵電通信線路保護規定》在1990.11.28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郵電通信線路保護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1.28
  • 實施時間:1990.11.28
第一條 為保障郵電通信線路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區域內的一切郵電通信線路(以下簡稱通信線路)。
第三條 通信線路包括:
(一)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防雷地線、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電纜(地下電纜、水底或海底電纜、管道電纜)、管道、入孔、標、水線標誌、無人值守增音(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無線線路:通信衛星地球站、無線收發訊台、微波站、微波中繼站、微波無源反射板、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導線、波導、供電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通信線路由郵電部門管理、使用和維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工作的領導,貫徹專業護線和民眾護線相結合的原則,開展護線聯防。在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及時修復。
第五條 公安機關、沿線各單位和人民民眾都有保護通信線路的義務。對保護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郵電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通信線路一般不得遷改。除郵電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確需遷改通信線路時,應先經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遷改線路或其護措施的工料費用。遷改工程由郵電部門負責。
第七條 距離現在架空電線的架空電纜兩側最邊線各兩米、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不得興建建築物、修築道路、敷設管線。在微波通道不得興建妨礙通信的高層建築及其它設施。
第八條 在通信線路附近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路、廣播線路等可能產生危險和干擾影響的設施或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工廠等,需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近按國家有關規程處理,在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後才能興建。建單位應承擔採取防護措施所支出的經費。
第九條 樹木與通信線路之間應保持不少於兩米距離。樹木因自然生長等而影響通信線路安全時,郵電部門可以修剪危及通信線路的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郵電部門可以砍伐危及通信線路的樹木,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在通信線路附近進行施工、作業、種植或其他活動,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在距通信線路一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設定易燃易爆品倉庫。在距通信線路一百米範圍外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設定易燃易爆品倉庫的,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以不損壞通信線路為標準。在通信線路兩側各五米範圍內施工、砍伐樹木亦應有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二)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或管道電纜正上方地面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築、鑽探、挖掘、葬墳,或堆放重物、垃圾、礦渣,或傾倒含酸、磷、鹽的液體及進行其他可能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三)不準在設有過河水底電纜標誌所標明的水域內,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兩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及水底或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四)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或管道電纜的地面上兩側各三米範圍內進行挖沙、取土作業或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及其他可能危及電纜安全、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物;
(五)不準移動或損壞通信線路設施及其標石、標誌、編號等附屬設備;
(六)不準在架空線路下堆燒土肥。不準在通信電桿拉線周圍五米範圍內挖沙取土。不準在架空線路下和兩側各二米範圍內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七)不準在市區外電纜或架空電線兩側空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和架空電線兩側各一點二五米的範圍內植樹、種竹;
(八)不準攀登電桿、電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施;
(九)不準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施上栓牲畜、搭掛導線或其他物件;
(十)不準向電桿、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其他附屬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通信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 嚴禁偷盜破壞電桿、電線、電纜及其他通信線路設施。嚴禁竊聽通信機密,危害通信安全。對沒有持規定證明而出售廢舊通信線路器材的,廢品收購站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發現有盜賣、變賣通信線路器材的行為或可疑線索,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或郵電部門。
第十二條 因搶修通信線路需要,郵電部門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車輛通行證》,公安機關應予以辦理。通信搶修車輛憑公安機關簽民的《特種車輛通行證》,可優先通過道口、渡口、橋樑;需在禁行路線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車時,公安部門應準予通行、停車。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進行違章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限期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損壞、阻斷通信線路的,郵電部門除給予批評教育外,並可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修復費用;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盜竊通信設備和非法收購通信器材的,以暴力、威脅手段拒絕、阻礙郵電工作人員搶修或維護通信線路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的規定與本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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