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88-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辦法
(1988年11月21日黔府〔1988〕7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為加強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線: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和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和相應的供電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經常進行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宣傳教育,組織沿線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進行護線聯防。通信線路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的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恢復通信。
第四條各級郵電部門及其線路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認真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加強巡迴檢查,廣泛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繫,共同搞好護線聯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第五條我省城鄉各單位和每一個公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檢舉揭發。
第二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建設
第六條各級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考慮郵電通信的發展。郵電部門應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提交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可能將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與道路、橋樑、涵洞、房屋等的建設同步安排,或者為通信線路設施預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條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的土地,無償使用。
建設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應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土地、林地手續。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設施,拆遷地面建築物,改變建築物結構,或砍伐樹竹時,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郵電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協定,並按協定負責改建、加固、修復或作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九條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定其他通信設施,應儘量避開公路,如必須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定其它通信設施時,郵電部門應先徵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樹竹,施工中要儘量減少損害。需要剷除或損壞農作物時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賠償;砍伐樹竹,應按《森林法》規定,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憑證砍伐。
第三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必須遷改時,有關單位應先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承擔遷改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第十二條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樑、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敷設管線,設定售貨亭(攤位),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各100米範圍內,一般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要有嚴密的防護措施,並經郵電部門同意後方可作業。
第十三條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廣播線路或安裝無線電干擾性電氣設備,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性產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因施工作業或其它原因損壞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和阻斷通信,應承擔修複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因阻斷通信給郵電部門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事宜,由當地郵電局按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公路養護部門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挖砂取土、開溝挖池等,應顧及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六條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人員通過道口、渡口、橋樑時,有關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憑搶修工作標誌或證明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閉區地段時,有關部門應予以特準通行。
第十七條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影響通信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及時進行砍伐或修剪。對已影響通信安全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和個人會商,隨時進行無償修剪,如確需連根砍除樹竹時,郵電部門應徵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事先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並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經營廢舊物資的規定,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通信器材;對於單位出售的廢舊通信器材,必須有出售證明方可收購。對不按此規定隨意收購通信器材的個人或廢舊物資回收部門,要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施以處罰或責令停業整頓。發現盜賣或變賣通信器材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報告。對為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犯罪分子轉移、窩藏和銷售贓物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章各條的違章作業和行為,郵電部門有權制止。對危及和妨礙通信暢通的違章建築,當地政府和公安、規劃、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拆除。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對在保護通信線路設施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防止通信線路設施發生障礙的;
(二)及時發現和排除險情,避免通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壞的;
(三)協助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成績顯著的;
(四)勇於檢舉揭發和阻止破壞通信線路設施行為的;
(五)協助郵電部門追回被盜通信器材,使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的;
(六)積極協助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施案件有功的。
本條涉及的表彰或物質獎勵,由各地、州、市、縣、特區郵電局決定施行,並向當地人民政府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損害通信線路設施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公開檢討:
(一)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栓牲口或搭掛各種繩線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電桿、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饋線及其它通信附屬設施射擊,拋擲石塊、雜物的;
(三)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它附屬設施的;
(四)在通信線路的站(所)安全區或禁區內打獵、採藥、砍柴、割草、放牧、開荒、燒積灰肥或焚燒其它雜物的。
第二十二條對下列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公開檢討外,並視情節分別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通信線路設施周圍100米範圍內燒窯、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方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房搭棚,和在兩側各三米範圍內挖砂取土,設定糞池、沼氣池、牧畜圈,以及開溝、掘井、葬墳的;
(四)在電桿、拉線周圍各五米範圍內挖砂取土,在架空線路兩側及天線區域兩側各二米範圍內建房搭棚、開溝、挖池、掘井、葬墳的;
(五)在設有過江電纜標誌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以及進行其它危害電纜安全作業的;
(六)在地下電纜兩側五米範圍內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廢渣的;
(七)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以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天線的。
第二十三條無論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壞電桿、電線、電纜、拉線、天線饋線桿塔、巡房、水線房、終端設備房、無人增音站、無人值守微波站(台)等通信設施,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複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涉及的罰款和責令賠償損失,由各地、州、市、縣、特區郵電局決定施行,抄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郵電主管部門,並通知當事單位或個人,當事單位或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的五日內,向上一級郵電管理部門申請複議。經複議裁決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決定的郵電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盜竊通信器材,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線路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對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嚴厲打擊。
第二十五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郵電職工因紀律鬆弛,玩忽職守,造成線路設備損壞阻斷通信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貴州省郵電管理局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省境內交通、電力、航空、鐵道、廣播、電視、軍事、軍工等部門的專用通信線路的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