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廳村衛生機構管理辦法

《廣東省衛生廳村衛生機構管理辦法》是廣東省衛生廳2008年4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衛生廳村衛生機構管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health organization of the health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 類型:醫療衛生
  • 實行時間:2008-4-29
  • 頒布單位:廣東省衛生廳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東省衛生廳村衛生機構管理辦法
醫療衛生
粵衛63號
廣東省衛生廳
2008-4-29

法規內容

(廣東省衛生廳2008年4月29日以粵衛〔2008〕6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村衛生機構運作,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能力,保障農民身體健康,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農村衛生工作政策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衛生機構,是指經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衛生站(所、室)。
第三條村衛生機構以村民為服務對象,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畫生育知識宣傳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第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村衛生機構的巨觀管理,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縣(市、區)村衛生機構管理進行指導,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功能與任務
第五條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
(一)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承擔所在村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
(二)為村民診治一般的常見病和多發病,並對急重病例作初步處理,及時做好急、重、疑難病例的轉診護送工作。協助開展康復工作。
(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醫生、註冊護士和具備搶救設施的衛生站可設日間觀察床1張,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可開展靜脈滴注。
(四)婦幼保健。協助做好本村內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特別是孕產婦及兒童的系統管理。
(五)疾病預防與控制。做好本村兒童免疫規劃的宣傳、組織、實施、資料登記和匯總上報工作。根據條件協助上級衛生機構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病防治工作。
(六)計畫生育。向民眾宣傳優生優育知識,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諮詢指導等服務工作。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傳染病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調查、處理和上報工作。
(八)衛生信息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村內的衛生信息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及上報工作。
(九)健康教育。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對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進行健康教育、衛生政策宣傳,幫助村民逐步形成促進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提高民眾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十)合作醫療。協助做好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工作,做好門診補償的審核、登記、上報等工作。
(十一)愛國衛生運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農村衛生環境,促進衛生村鎮建設。
第六條 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積極開展中醫藥診療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定與管理
第七條 村衛生機構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划進行統一規劃、設定。原則上每個行政村(鄉鎮衛生院所在地除外)設定一個村衛生機構。
第八條 村衛生機構堅持以村集體舉辦為主,可根據各村具體情況採取鄉鎮衛生院辦、鎮村聯辦、社會承辦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辦等形式舉辦村衛生站。衛生院舉辦的村衛生機構,實行鎮、村一體化管理。
第九條 村衛生機構的設定,由有資質的個人和集體徵詢所在鄉鎮衛生院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向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村衛生機構設定規劃,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進行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方可從事醫療活動。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將審批情況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村衛生機構業務用房原則上由村民委員會按規定提供,或利用村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自有用房。應設有獨立的診室、治療室和藥房,有條件的可加設婦幼保健室、消毒室、倉庫、值班室。用房面積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村衛生機構不設病床。
第十一條 衛生站(所、室)是專有名稱,未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其它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村衛生站(所、室)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村衛生站(所、室)的命名原則是:所在的縣(市、區)+所在鎮(街道)+所在村衛生站(所、室)。
第十二條 村衛生站(所、室)統一使用衛生機構專用標識。
第十三條 完善村衛生機構的制度:
(一)村衛生機構基本用藥和收費價格統一圖表公示,各項業務工作有登記簿。
做到防保有卡證、門診有登記、發藥有處方、收費有收據、轉診、消毒有記錄、完成指標有圖表、工作資料有檔案、財務有帳目報表、宣傳有版面。
(二)村衛生機構防保和診療、護理服務嚴格按照工作規範進行,確保民眾醫療、用藥安全,防範醫療事故。
第十四條 積極配合推行鎮、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
(一)行政統一管理。鄉鎮衛生院負責村衛生機構日常管理。
(二)業務統一安排。村衛生機構承擔的計畫免疫、疾病監測、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安排,統一實施。
鄉鎮衛生院要定期指導和考核,確保公共衛生工作的落實,並督導落實診療操作規範和各項制度。
(三)培訓統一實施。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要求,每年組織鄉村醫生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12天,鄉鎮衛生院負責組織轄區村衛生機構鄉村醫生參加學習。
(四)藥品統一採購。村衛生機構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統一採購,鄉鎮衛生院建立中心藥庫,藥品從國家主渠道統一採購。
(五)收費統一標準。村衛生機構的各種醫療服務收費及藥品價格統一標準,明碼標價,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鄉鎮衛生院定期對村衛生機構收費和藥品價格進行核定和監督檢查,做到本鄉鎮所有村衛生機構各種收費標準的統一。
(六)工作統一報表。村衛生機構設立統一的藥品購銷、財務帳目及業務工作報表。各種報表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印製。
第四章 人員配置與管理
第十五條 村衛生機構應配置合格醫務人員,合格醫務人員是指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經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或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考試取得《醫師執業(助理)證書》以上者,並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村衛生機構醫生接受鄉鎮衛生院的監督管理,參加村醫例會,接受培訓、考核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任村衛生機構醫生。村衛生機構醫生的聘任由村委會提名或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本人申請,經鄉鎮衛生院同意,通過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準予執業註冊。
第十八條 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村衛生機構醫生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對村衛生機構醫生的考核每年組織一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數量、質量和農民滿意度等。考核結果與政府補貼掛鈎。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將村衛生機構醫生根據其身份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失地農民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範疇。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對村衛生機構及鄉村醫生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報請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機構及其執業行為進行執法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依法執業情況與政府財政補貼掛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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