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是2022年5月1日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辦法全文,實施經過,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育登記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監測體系,最佳化生育服務機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口的生育登記,以及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的有關生育登記,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民眾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本辦法所稱生育登記,是指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對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生育登記憑證的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生育登記辦理機構,是指登記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以下簡稱辦理機構)。辦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代呈生育登記材料。
  本辦法所稱登記人,是指擬生育或已生育子女併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的人員。
  第四條 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
  第五條 開展生育登記工作應堅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務相結合;現場辦理和網上辦理相結合,以網上辦理為主。
  第六條 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
  第七條 登記人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生育登記,未辦理的應在子女出生後及時補辦。
  第八條 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
  第九條 擬生育子女的夫妻,應持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到辦理機構或網上平台填寫提交《廣東省生育登記表》。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到辦理機構或網上平台填寫提交《廣東省生育登記表》。
  登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
  第十條 辦理機構應通過相關信息系統,或者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核實登記人的婚育情況。
  第十一條 辦理機構應在登記人提交生育登記辦理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生育登記,並出具《廣東省生育登記憑證》,同時生成電子證照供相關部門調用。
  第十二條 登記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配合現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實工作,自接到現居住地核實請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第十三條 現居住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的,應當在辦理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向登記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通報辦理結果。
  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登記人的生育登記信息錄入相關信息系統。
  外省戶籍人員的生育登記信息由現居住地錄入。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將孕產婦的孕檢、分娩等生育信息與廣東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共享。
  辦理機構應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共享信息,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人員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核實後,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 辦理機構無法核實登記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況的,應根據其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生育登記。
  第十六條 辦理機構應將辦理生育登記的依據、時限、登記表式樣、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公開。
  第十七條 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認真解答,全程服務、一辦到底。
  第十八條 辦理機構受理生育登記後,要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辦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登記人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方便親自到辦理機構的,可委託第三人代辦,辦理機構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實施全流程網辦,實時查詢辦理進度和結果。推進電子證照套用和跨地區一網通辦。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人通過隱瞞真相、偽造事實或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記憑證的,由辦理機構依法更正。
  第二十二條 辦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生育登記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刁難民眾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機構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育登記憑證應當編號。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在全省範圍內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21〕2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經過

2021年6月26日,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部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明確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
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
2022年5月1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實施。

內容解讀

原來《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去年12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並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最佳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廣東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制定並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辦法》為規範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民眾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它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須調整和完善。
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
《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主要表現在對生育登記、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和登記人等概念進行界定和釐清,規定了“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民眾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並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民眾生育的工具。
此外,衛健機構還會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核實後,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不限在粵生育登記的戶籍
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民眾的生育意願,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辦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經驗做法基礎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
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
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登記。
取消再生育審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群,也需要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新《條例》實施後,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辦法》強調,辦理機構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為提供登記服務,方便民眾,服務民眾。
簡化程式更便民
《辦法》進一步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
首先,減證便民。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
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後,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須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台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民眾提交的資料,杜絕讓民眾多跑腿的現象,真正體現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民眾在辦理其它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再次,創新便民。《辦法》明確了政務信息公開、首接責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委託代辦、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實現辦理生育登記的程式、時限一目了然,方便了民眾,也減輕了基層的負擔。
此外,推行網上辦理更體現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線上諮詢服務,及時解答民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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