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號)精神,特別制定的責任考核辦法,於2008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實施,2014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1月27日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 文  號:粵府辦〔2008〕10號
  • 實施日期:2008年二月二十八日
  • 修訂日期:2014年7月22日、2016年1月27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修訂文號:粵府辦〔2014〕38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政府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以及落實國家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的相關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糧食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省政府按年度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分。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為粵府〔2015〕101號文規定的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章 考核組織實施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糧食局會同省編辦、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統計局及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小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負責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國家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細化方案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擬訂具體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報考核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我省考核細化方案,經考核小組審核後,於每年4月底前印發。
第九條 考核程式:
(一)自查評分。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按照本辦法以及年度考核細化方案進行自評,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自查情況報告、自評得分及相關證明資料等報送考核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自評情況,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核評分,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送考核小組辦公室。
(三)實地抽查。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自評報告和考核牽頭部門書面意見,確定抽查地區,組織考核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抽查組進行實地抽查,並形成抽查報告。
(四)綜合評價。考核小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徵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後,報請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考核小組向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通報,並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政府予以表揚,省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組辦公室會相關部門約談該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落實國家考核要求
第十一條 各牽頭部門按照國家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細化方案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結合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所報材料,以及評審、抽查、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就我省上一年度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和自評得分,連同相關證明材料,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考核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牽頭部門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報送的材料,匯總形成我省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報請省政府審定後,按照國辦發〔2015〕80號文要求,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落實國家考核指標不力,嚴重影響我省考核成績的,相關責任單位須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考核小組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考核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考核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考核辦法,並報考核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核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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