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是青川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竹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8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糧食安全戰略,全面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全縣糧食安全,根據《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廣府發〔2015〕3號)、《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元市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廣府辦發〔2016〕16號)及《青川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青川府發〔2015〕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成立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局、縣糧食局、縣委編辦、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水務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局、縣統計局、農發行青川支行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糧食安全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負責實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評分體系。
第五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由各牽頭部門具體落實(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各牽頭部門要會同配合部門按照廣元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組印發的年度考核細化方案和《青川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標,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提出青川縣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年度各項考核指標的考核細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匯總並經考核工作組審核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印發。
第八條 考核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化方案,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按照考核細化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每年3月低前形成書面考核意見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三)組織抽查。考核工作組根據各鄉鎮自評報告和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確定抽查鄉鎮,組成聯合抽查小組,對被抽查的鄉鎮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書面意見。
(四)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報考核工作組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於每年4月31日前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向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並交由縣委組織部作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計畫、資金安排和農業、糧食等專項扶持政策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局、縣糧食局約談該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並納入縣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救災應急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被考核單位對考核中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匯報材料等的真實性負責。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機制和監督管理實施機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局、縣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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