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暫行辦法

《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暫行辦法》在1988.11.21由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
  • 頒布時間:1988.11.21
  • 實施時間:1988.11.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海上搜尋救助任務的分工,第三章 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第四章 搜救通信聯絡,第五章 膠險人員的接待、遣返工作,第六章 粵港海上搜尋救助合作。,第七章 與其他省、區的協作配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履行國際義務,使在我省海域內遇險的船舶、飛機、石油平台、設施和人員等能獲得及時的搜尋救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上搜尋救助工作,實行專業隊伍和民眾性自救互救相結合,駐軍部隊與地方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海上搜尋救助是每個海上、航空單位應盡的國際主義和人道主義的義務。救人是海上搜尋救助的首要原則。在海上進行運輸生產、捕撈、石油開發、科研等活動的船舶和航空器,收到求救信號或發現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應盡力救助。
第四條 海上搜尋救助的範圍是:
(一)海上船舶、艦艇發生碰撞、觸礁、擱淺、傾覆、火災、操縱能力受損、失蹤、人員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設施上的人員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於各種原因在海上墜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海上搜尋救助任務的分工

第五條 廣東省海上安全指揮部(對外稱廣東海難搜尋救助中心),負責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和指揮全省海域範圍內的海上搜尋求助工作;按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力量參加跨區的重大海上事故的搜尋救助工作;負責與香港政府搜求部門進行海上搜救業務的聯繫和協調,交流有關海上搜救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 我省海域劃分為三個海上搜救協調區,分別由省、汕頭、湛江海上安全指揮部負責其海上搜尋救助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一)汕頭海上安全指揮部負責汕尾以東的我省海域;
(二)湛江海上安全指揮部負責陽江以西的我省海域;
(三)省海上安全指揮部負責汕尾以西至陽江以東的我省海域。
第七條 沿海各市的海上安全監督局,港務監督,航政局(所),漁港監督(以下簡稱沿海各市、縣海上搜尋救助部門)負責其管轄海(港)區範圍內的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並積極參與較大海上事故的搜尋救助工作。
第八條 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及其所屬救助站、點、船舶,是我省實施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專業力量,專業值班救助船要隨時準備執行海上的搜尋救助任務。
第九條 民航廣州管理局、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及省內其他航空公司,負責我省海域的空中搜尋救助任務;民用搜救飛機的組織指揮由民航廣州管理局負責。
第十條 駐粵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艦船、航空器是我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積極參與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 各有關海上搜尋救助的單位,應服從當地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沿海各市、縣海上搜尋救助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揮,不得藉故推辭或貽誤時機。對在海上搜尋救助中需要解決的業務問題,按業務歸口由各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章 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海岸電台和有關岸台、單位在收到海上船舶、飛機、石油平台、設施遇險或處於緊急狀態的信息時,除能自行處置的可邊行動邊報告外,均應立即向當地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沿海各市、縣海上搜救部門報告,廣州地區的單位可直接向省海上安全指揮部報告。軍隊單位可向廣州軍區作戰值班室報告。
外國石油作業公司所屬船舶、石油平台發生海難事故,亦可通過南海東、西部石油公司向省海上安全指揮部報告。
第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收到海上船舶、飛機、石油平台、設施的遇險求救信號時,除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報告外,有搜救能力的單位應即採取搜救措施,儘可能減少人員、財產的傷亡與損失,並努力查明失事情況上報。
第十四條 海上搜尋救助現場的組織指揮,一般由第一艘到達出事現場的船舶承擔,專業救助船抵達後,再由專業救助船負責現場指揮與實施搜救技術措施;軍隊參加搜尋救助的艦船、飛機,在現場統一指揮單位的協調下,由海軍派出的艦船負責具體指揮與實施搜救技術措施。必要時,省海上安全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
第十五條 搜尋救助船舶、飛機啟航前或在開赴事故現場途中,應儘快同遇險船舶、石油平台、設施溝通並保持通信聯繫,了解遇險船舶的險情發展與要求,研究並準備各項搜救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 搜尋救助飛機、船舶啟航後,省海上安全指揮部(以海上搜尋救助中心名義)或當地港務監督應即發布搜救公告,將我搜救船舶、飛機的名稱、呼號、航速、預計到達時間和其他有關事宜通知遇險的船舶、石油平台、設施。
第十七條 搜救船舶、飛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盡力查明遇險船舶、石油平台、設施的失事原因及狀況,立即實施搜救。現場指揮(或協調)船應隨時將營救的進展情況報告當地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沿海各市、縣海上搜救部門。
第十八條 搜救現場指揮(或協調)船獲悉遇險者的遇險狀態已不存在或人員生命安全已獲保障時,應即建議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港務監督對外發布結束搜救行動的公告。
第十九條 搜救船舶、飛機在預定出事地點附近經搜救未有結果,認為倖存希望已不存在時,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港務監督可宣布終止搜救。如再獲新的信息時,認為需要,可再次恢復搜救。
第二十條 搜救船舶、飛機到達事故現場時,發現遇險船舶、石油平台、設施有造成油污染損害的,應攝影取證並估計溢油量和溢油漂移方向等,及時報告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沿海各市、縣海上搜救部門。

第四章 搜救通信聯絡

第二十一條 海上安全指揮部,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站,沿海各市、縣海上搜尋救助部門等有關海上搜救部門、單位,應逐步配備“特種電話”或“緊急調度電話”、“遇險電話”。有條件的,應建立長途直撥電話。省各級郵電部門對海上緊急搜救電話應予優先接通。
第二十二條 海上搜尋救助過程中,如民用有線電話不能保障,需經當地駐軍的線路迂迴通信時,駐軍部隊應予協助。
第二十三條 船舶遇險緊急通信的處理,按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交通部頒布的《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章 膠險人員的接待、遣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脫險後的外籍船員的接待、遣返等善後事宜,由外輪代理公司或船東委託的代理公司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對脫險後的港澳、台灣漁民的接待、遣返等善後事宜,由水產部門商請當地水上公安部門或對台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脫險後的越南難民,由當地公安邊防及有關部門就地處理後放行。所需補給、修船等費用原則上由難民自理;無法償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粵港海上搜尋救助合作。

第二十七條 我省海域內的船舶、飛機、石油平台、設施遇險,需請香港搜救部門協助傳遞信息和協作搜救的,由省海上安全指揮部負責與香港搜救部門聯繫和協商。
第二十八條 珠江口港澳航道上船舶發生海事的搜尋救助工作,按我省與香港方面的協定,由香港海事處與黃埔港務監督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9頻道)聯繫,黃埔港務監督收到情況後,應及時報告省海上安全指揮部。
第二十九條 香港搜救部門要求派遣民用船舶、飛機進入我省領海內搜救遇險人員時,應向省海上安全指揮部說明各有關事項,由省海上安全指揮部統一報有關單位批准後予以答覆。
第三十條 香港民用直升飛機在進行海上搜救任務時,征行石油平台同意後,可在我國沿海進行作業的外國石油平台上降落與加油(不得上下客貨),但應及時知會省海上安全指揮部。

第七章 與其他省、區的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外省、區的船舶、飛機在我省海域失事遇險,省、市海上安全指揮部在組織、協調、指揮搜救工作的同時,應及時通報其所屬省、區有關部門。當獲悉我省船舶、飛機在鄰省、區海域求救時,應即請求有關省、區的海上安全指揮部救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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