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是廣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7月25日發布的檔案。辦法自2018年8月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2018年7月25日
檔案配文,檔案全文,

檔案配文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7號)精神,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二〔2016〕4號)和《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教考〔2017〕15號)的要求,省教育廳制訂了《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與省教育考試院聯繫。
廣東省教育廳
2018年7月25日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7號)精神,深入推進我省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切實提高國中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二〔2016〕4號,以下稱《中考改革指導意見》)和《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教考〔2017〕15號,以下稱《中考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國中學校教育教學實際,特制訂我省國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稱國中學考)實施辦法。
一、性質和功能
國中學考是根據國家《義務教育課程設定實驗方案》(7~9年級,以下簡稱《課程方案》)和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標準》(7~9年級,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設定,由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目的是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考試成績是監測國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基本依據。建立健全國中學考制度,有利於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素質教育基本要求,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於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偏科,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有利於學校轉變育人觀念,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有利於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高中階段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促進國中和高中階段學校人才培養的有機銜接,為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育人為本。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和人才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推動教育教學方式方法的改革,培養學生髮展核心素養,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健康發展。
(二)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國中學校全面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全面、準確地反映國中畢業生學業水平,全面提高德智體美各方面的素質,打好共同基礎,確保義務教育的基本質量。
(三)堅持科學評價。體現義務教育的性質,科學合理設定考試科目,合理安排考試內容、時間和方式等,引導教師轉變教育理念,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新型教學關係,改進教育教學方式;促進學生轉變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精神。堅持面向全體學生,使不同層次、不同發展程度的學生的學習水平都能得到客觀、公正、全面和準確的評價。
(四)堅持統籌兼顧。積極發揮國中學考對國中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和診斷功能以及對提升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的正確導向作用,進一步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
三、考試安排
(一)考試對象
在我省各國中學校就讀的學生均應參加國中學考。學生按課程標準修完某科目的規定學時,方可取得該科目的考試資格。根據《中考改革指導意見》和《中考改革實施意見》的要求,國中學考制度從2017年秋季入學的7年級新生開始逐步實施,2019年起按照《課程方案》的課程進度安排開始組織相應科目的學考;2020年起,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有要求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的社會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國中學考。
(二)考試科目和內容
1.考試科目。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全部科目均列入國中學考範圍,包括語文、數學、外語、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信息技術等科目。
2.考試內容。嚴格按照《課程方案》和各科目《課程標準》科學確定考試內容。試題要體現立德樹人根本要求,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根本,注重體現學生科學和人文素養及實踐能力。增強基礎性和綜合性,著重考核學生掌握基礎知識的寬度和廣度,以及基本技能的準確度和熟練度;增強套用性,注重與學生生活經驗、社會實際和科技發展等的聯繫,著重考核學生在真實情境中發現問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不同生活背景的學生的學業水平在考試中得到充分展現;增強創新性,增加探究性和開放性試題的比例,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試題試卷的整體難度適當,減少單純記憶、機械訓練性質的內容,杜絕偏題、怪題。
(三)考試方式。各科考試結合科目特點,以筆試為主,探索麵試、口試、實踐考察、實驗操作和技能測試等多種方式。積極探索套用計算機進行非筆試科目的考試。語文、數學和地理3個科目實行閉卷筆試的方式。道德與法治、歷史可採用閉卷、開卷與閉卷相結合或開卷的方式,具體由各市決定,委託省命題的由省教育考試院決定。外語實行閉卷筆試加聽力(或聽說)測試的方式。物理、化學和生物3個科目實行閉卷筆試和現場實驗操作相結合的方式。體育與健康考試在國中每學年進行一次《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在九年級時進行3個項目的考試,其中“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或游泳”作為必測項目,另外選擇體能及運動技能各一項進行現場考試,並當場給出成績。音樂、美術和信息技術3個科目要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式,考試項目和形式由各市自行確定。其中,音樂和美術科目要將過程性評價與終結評價有機結合,進行1-2項實際技能的考核,重視欣賞、想像、表現、創造和審美能力的測試。讓每一位學生通過藝術課程的學習、藝術實踐活動的參與和考核,形成基本的審美素養。信息技術科目要突出思想方法、核心素養和實際操作的考核。
(四)考試時間。各科目考試時間依據《課程方案》和“學完即考”的原則確定,一般安排在學年(期)末進行。原則上,生物(含實驗操作)和地理2個科目考試,安排在八年級下學期結束前進行;語文、數學、外語、道德與法治、歷史、物理和化學7個科目考試,安排在九年級下學期6月中下旬進行;體育與健康科目及理化實驗操作考試安排在九年級下學期5月底前進行;其他科目考試時間由各市根據課程教學進度統籌安排。其中,委託省教育考試院命題或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科目的考試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確定。
(五)考試分數與時長。省教育考試院命題的各科卷面原始分數為:語文、數學、外語科目各120分(其中外語科目含外語聽力30分),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物理(含實驗操作)、化學(含實驗操作)和生物(含實驗操作)科目各100分。
省教育考試院命題的各科考試時長為:語文科目120分鐘,數學和外語科目各90分鐘(其中外語科目含外語聽力20分鐘左右),物理(不含實驗操作)和歷史科目各為80分鐘,道德與法治、地理、化學(不含實驗操作)和生物(不含實驗操作)科目各為60分鐘。
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和信息技術科目及理化生實驗操作(理化生各科目可分別考試,也可合在一起考試)各科(項)滿分值、考試時長由各市自定。其中理化生實驗操作考試分數不低於每門科目考試總分的10%。
(六)成績呈現和使用
1.成績呈現和公布。語文、數學、外語、體育與健康考試成績可以分數形式呈現;其他科目考試成績可以採用分數、等級等多種形式呈現,鼓勵有條件的市僅以“等級”呈現成績,避免學生分分計較、過度競爭。等級劃分及細化具體辦法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為保證公平,可將學生招生錄取考試科目的成績轉換成標準分或等級分呈現,以確保不同科目考試成績的可比性。具體成績轉換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制訂。
2.成績認定及有效期。用於國中畢業與學歷認定的國中學考成績,長期有效。用於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國中學考成績,應屆生當屆有效,非應屆生當年有效。
在非本市取得的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國中學考成績,由轉出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成績證明,可辦理成績轉入,作為學生國中畢業的依據之一,能否作為招生錄取成績由各市自定。各市要完善國中學考成績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網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基本數據全面準確和完整,考試成績真實記錄。
3.成績使用
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國中畢業的基本依據。國中學考成績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予以反映和體現,同時記錄在《義務教育證書》的成績欄。成績合格,可作為學生國中畢業的依據之一。成績合格認定標準由各市制訂。
作為國中教育教學質量監測的參考指標。國中學考成績是反映國中教學質量的基本依據。要發揮考試對中學教學工作的正確導向作用和對教育發展的促進作用,加強督導,把國中學考成績作為進行國中課程管理、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和教學指導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各地、各校要對國中學生各科考試情況進行認真、全面、客觀分析和研究,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形成診斷和指導各科教學的報告。
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基本依據。穩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模式改革。根據《中考改革實施意見》要求,試點市從2020年(即2017年秋季入學的7年級新生)或2021年(即2018年秋季入學的7年級新生)開始實施依據國中學考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辦法的改革。其他市從2023年(即2020年秋季入學的7年級新生)開始實施基於國中學考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錄取辦法改革。各市要根據夯實基礎、文理兼顧、學科課程和活動課程平衡、負擔適度、穩妥推進的原則,確定納入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科目及其計分比例。要以《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規定的每門課程的課時、課程容量等為主要依據,將納入招生錄取科目的各科卷面原始分滿分值按一定比例折算,設定納入招生錄取科目的分值。要避免個別科目分值過低,科目之間分值差距過大。除語文、數學、外語、體育與健康4個科目外,至少將道德與法治、歷史、物理和化學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科目。鼓勵將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6個科目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科目。體育與健康考試滿分值權重不低於錄取總分的8%。理化(或理化生)實驗操作考試成績最遲從2020年秋季入學的7年級新生起須作為招生錄取的依據。鼓勵採用分數+等級或僅用等級的招生錄取辦法。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健全政府統籌、部門協作的機制,營造良好的考試招生環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國中學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形成統一高效的國中學考工作運行機制。
省負責國中學考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實施工作,負責市委託命題或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及指導工作。語文、數學、外語、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9個科目考試,逐步由各市委託命題過渡到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命題。
各市負責本區域國中學考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本區域國中學考安全順利實施。市負責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和信息技術等科目及理化生實驗操作考試的命題;統一制訂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和信息技術科目及理化生實驗操作的考試方法、評分標準、考場設定、組織方式、監考要求和監督機制等方面要求;統籌指導各縣(區、市)做好組織實施,加強巡考、抽查和監督,確保考試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二)強化條件保障。切實加強各級考試招生機構的基本能力建設,強化國中學考的考務組織、招生錄取等工作的管理。加強國中學校師資配備及實驗室、教學器材等方面的條件保障,特別要加強農村地區、薄弱國中學校的建設,滿足正常教學需要。大力開展標準化考點建設,改善考試條件,營造平安考試的良好環境。積極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國中學考所需經費,學校承擔部分可從生均公用經費開支。
(三)嚴格考試管理
1.確保命題質量。加強命題隊伍建設,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適應不同地區的需要,加強國中學考題庫卷庫建設,建立和完善命題組織保障和審查制度,最佳化試卷評估和分析,提高考試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2.加強考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認真組織國中學考工作。統一設定考點、考場,規範考場布置、實施程式等,提高考試工作規範化水平。加強考試隊伍建設,重視考務和監考人員培訓。明確考點和考場職責,強化考試安全保密制度建設,構建科學、規範和嚴密的考試安全體系,確保考試實施安全有序。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加強考試監督和監考文化建設,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檔案管理。
3.嚴肅考風考紀。建立健全考試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信息,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及時公布查處結果;構成犯罪的,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做好評卷工作。各市要加強對評卷教師的培訓,建立高素質國中學考評卷隊伍。採取網上閱卷,統一閱卷程式、標準和方式。加強對評卷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確保評卷質量和公信度。
(四)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嚴格落實《課程方案》,嚴格執行校歷,合理安排教學進度,開齊開足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嚴禁壓縮非中考錄取計分科目及理化生實驗操作等課時,不得違反規定提前開始或結束畢業班教學工作。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指導,培養學生自主發展能力,引導學生合理分流。加強國中學校校長和教師隊伍、命題隊伍的培養和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教書育人水平,切實實施素質教育,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客觀公正、科學有效地進行。加強對國中學考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質量監測、反饋與指導,引導國中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國中學考成績給學生排名、表彰和獎勵。
(五)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國中學考改革是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教育公平,關乎社會穩定。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力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引導家長和社會更加關注學生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隨遷子女和社會人員報考國中學考的辦法,由各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訂。殘疾考生考試由各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殘疾考生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和信息技術科目及理化生實驗操作考試辦法由各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本辦法自2018年8月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辦法解釋權歸廣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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