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司法鑑定行業高質量發展規劃(2024—2026年)的通知
粵司規〔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省司法鑑定協會:
《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鑑定行業高質量發展規劃(2024—2026年)》已經2024年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
2024年5月11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鑑定行業高質量發展規劃(2024—2026年)
為進一步科學規劃和合理配置司法鑑定資源,推動我省司法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升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更好保障司法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滿足人民民眾鑑定服務需求,根據《
廣東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
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扣推動高質量發展主題,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持續推動全省司法鑑定行業科學、有序和高質量發展,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鑑定服務。
二、主要目標
緊緊圍繞“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最佳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和“嚴格準入、嚴格監管”的總要求,力爭建成司法鑑定機構數量規模適度、布局均衡合理、人員結構最佳化、資質能力趨強、運行管理規範的司法鑑定公共服務體系,更加有效滿足辦案機關和人民民眾的鑑定需求。
三、規劃原則
(一)堅持政治統領、服務為民。始終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落實到司法鑑定工作始終,確保司法鑑定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業理念,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鑑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堅持統籌規劃,總量穩定。在規範現有鑑定機構發展的基礎上,堅持把握標準、嚴格準入,審慎、穩妥、有序發展鑑定機構,確保全省鑑定機構總量保持穩定、合理水平,避免重複建設、盲目發展、惡性競爭和低水平運行。
(三)堅持合理布局,量內調整。以近兩年全省司法鑑定業務統計數據及其增長幅度等為基本依據,結合鑑定業務複雜程度、鑑定效率平均指數等因素,在總量內合理調整各類鑑定機構數量,既要防止一個地區鑑定資源不足,不能滿足鑑定需要,又要避免鑑定機構過多,導致惡性競爭。
(四)堅持整合資源,做精做強。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綜合醫療機構等專業機構優勢資源,培育一批高資質、高水平、高質量的司法鑑定機構,加快高水平公立鑑定機構、區域司法鑑定中心建設;引導司法鑑定機構通過資源整合、機構合併、跨地域協作等多種方式實現鑑定行業綜合實力和整體服務能力不斷提升。
四、實施措施
(一)深化鑑定機構黨建工作,確保司法鑑定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理順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健全司法鑑定行業黨組織,確保黨的決策部署在司法鑑定行業全面貫徹落實。引導司法鑑定機構黨組織積極吸納優秀司法鑑定人充實黨員隊伍力量,進一步增強行業黨組織的組織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督促、指導鑑定機構修訂完善制度,將黨建工作的要求體現在工作制度和日常管理中,建立黨組織在參與機構重大事項、規範管理中發揮作用的工作機制,促進黨建與機構建設融合發展。
(二)嚴格依法實施登記管理,確保司法鑑定的中立性和公益性。
對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個人的相關專業學歷、相關行業執業資格、相關工作經歷以及專業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依法實質審查,確保申請人能夠勝任司法鑑定活動和出庭作證工作要求;對鑑定機構準入和增加業務範圍的申請,依法按要求組織專家對其專業人員、技術條件、儀器設備、場所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審,考核評審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不予準入;嚴格落實對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信息的備案要求,嚴防社會資本通過操控鑑定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三)推進鑑定機構做強做優,提升司法鑑定行業公信力。
鼓勵在冊鑑定機構進一步完善業務結構、提升業務能力,加大投入高標準建設司法鑑定重點實驗室,注重鑑定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和儲備,對標對表國家標準建設高資質、高水平鑑定機構,增強解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鑑定案件的能力;支持鑑定機構通過資源整合、機構合併重組的方式做強做優;引導、鼓勵、支持優質資源建設高水平公立鑑定機構,在廣州、深圳積極推進區域司法鑑定中心建設,打造鑑定資源集聚區。計畫到2026年,發展一批綜合性強的高資質、高水平鑑定機構,引領全省鑑定行業高質量發展。
不斷加強司法鑑定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與司法鑑定意見使用部門的聯繫,形成管理和使用相銜接的協同機制,強化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效結合,實現信息互通,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制度。
(四)最佳化司法鑑定業務分布格局,均衡提升全省鑑定服務能力。
根據我省實際需求,統籌規劃司法鑑定機構的發展,全省鑑定機構現有數量保持動態平衡,總量保持穩定、合理水平。合理布局鑑定機構同時最佳化鑑定業務結構,各地級以上市在重點避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含電子數據)鑑定機構重複建設的基礎上,鼓勵基礎設施齊全、管理規範有序、鑑定質量優良、執業信譽良好的在冊鑑定機構做大做強。審慎、穩妥發展同一類別單一執業領域的鑑定機構。
鼓勵和支持打造道路交通事故類司法鑑定全業務鏈、綜合性鑑定機構,提升痕跡物證鑑定、微量物證鑑定和聲像資料類鑑定(含電子數據鑑定)在查明和還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實方面的業務能力和科研實力,努力為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提供優質高效鑑定服務。
科學統籌全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及科研院所、高科技企業等科技力量,結合各地環境損害鑑定的實際需要,適度發展一批訴訟急需、實力較強的環境損害鑑定機構。
(五)強化司法鑑定人培訓,提升鑑定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鼓勵司法鑑定機構加大司法鑑定人的培養和引進力度,保持司法鑑定人隊伍總量合理增長。嚴格落實司法鑑定人崗位教育培訓規定,堅持將司法鑑定人履職能力培養貫穿始終,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逐步完善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定機制,進一步提高司法鑑定人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完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形成工作合力,發現符合應當註銷登記情形的,依法註銷執業資格;暢通投訴渠道,加大投訴事項的調查處理力度,及時糾正不規範行為,堅決整治不守廉潔底線特別是故意實施虛假鑑定等問題,確保司法鑑定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
五、組織保障
(一)提高思想認識。制定和實施司法鑑定行業發展規劃是推進司法鑑定行業科學、健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防止和避免司法鑑定行業粗放管理、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無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解放思想,把落實規劃任務作為推動司法鑑定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不斷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二)積極主動作為。各地要本著既要穩妥、又要積極的方針科學管理和規範發展司法鑑定行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目光向外,開放發展,對本地區相關領域司法鑑定優質資源進行摸底、調研、整合、引入,確保新發展的鑑定機構具有與從事鑑定活動相適應的條件和能力。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堅持法治思維,恪守科學精神,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嚴格執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業務的研究,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司法鑑定管理和發展模式,加強對鑑定機構、鑑定人的監督管理。
(四)注重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的新聞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地總結、推廣司法鑑定工作中的先進典型、經驗做法、創新舉措,宣傳司法鑑定的重要功能作用,不斷提升司法鑑定的關注度和影響力,全力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本規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