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2號)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我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力爭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率先取得突破,以點帶面推進我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全面深入開展,制訂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 試點範圍:新增20個供銷合作社
- 主要目標:初步建立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
- 試點時間:2014年3月—2016年12月
(二)主要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現代流通業發展趨勢,構建上下貫通、高效對接、各業務板塊有機融合的經營服務綜合平台,增強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水平,使供銷社成為承接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重要載體和黨委、政府推動“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到2016年底,在試點地區初步建立起適應廣東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要求的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
二、試點範圍及實施時間
(二)試點時間。整體試點時間調整為2014年3月—2016年12月。原試點單位完成原方案設定試點任務的時間為2016年3月;全部試點單位完成本方案設定試點任務的時間為2016年12月。
三、主要任務
1.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堅持龍頭帶動,組建聯合社社有資本投資公司,推動社有資本集中到農資、農技、糧油、農產品冷鏈物流、再生資源、農村金融等為農服務優勢產業和關鍵領域。確保供銷合作社對重要為農服務骨幹企業的控制力,支持社有企業對外兼併重組,加強與社會資本對接,啟動實施事業合伙人計畫和事業創始人計畫,推行經營層、骨幹員工持股,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深化社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激發企業發展活力和創造力。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推動龍頭企業在中小企業板或新三板上市,拓寬融資渠道。到2016年底,試點單位重點企業全面實現產權多元化。
2.推動經營網路轉型升級。堅持創新驅動,深入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推動農資、農產品、日用消費品和再生資源等傳統供銷流通網路改造升級,構建高效對接、雙向流通的現代經營服務網路。加快建成以農技服務為牽引的農資經營服務體系,創辦一批莊稼醫院、農技服務機構,促進農資流通向農業技術服務轉型。積極實施供銷合作社“網際網路 ”行動計畫,加快商業模式創新,打造農資、重要農產品、再生資源等行業電子交易平台,推動與全國供銷總社電子商務平台有效對接,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城鄉商品雙向流通。到2016年底,建成2—3個省級專業化電子交易平台,並與試點單位實現業務對接;全部試點單位積極開展農技服務業務,初步實現農資流通向農技服務轉型。
3.推進產權業務對接。堅持自願互利、協同發展,資源更多地向基層傾斜,利益更多地留給基層,推進社有企業相互參股和併購重組,加快跨層級縱向整合和跨區域橫向聯合,構建各業務板塊有機融合、高效對接、服務城鄉的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依託省供銷社直屬企業,建立省級農資服務、農產品流通、日用消費品配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合作金融等平台,對接重組試點單位相關經營業務。到2016年底,省級經營服務平台與全部試點單位實現業務對接,省供銷社直屬企業與50%以上試點單位實現產權對接。
(二)建立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綜合服務體系。
4.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堅持合縱連橫,依託農村經營網路優勢,圍繞供銷合作社產業鏈,加快建立全省性合作金融服務平台,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農業保險經紀公司及參股農商行,開展農業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融資租賃、農村保險經紀等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按規定發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業務;圍繞“一網多用”,支持開展農具農械經營,提供農機作業、收儲加工和種子供應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整合供銷合作社職業技術教育資源,充分發揮在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技能培訓中的積極作用。加強校企、校社合作,積極參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到2016年底,省級農村金融服務平台經營服務覆蓋60%的試點單位,試點單位全面啟動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建設。
5.建設經營服務綜合平台。堅持共建共享,省市、省縣供銷合作社聯手,在重要農產品主產區、主銷區或集散地新建、擴建或改建一批集商品交易、質量檢測、倉儲加工、冷鏈物流、電子商務、金融保險等功能於一體的專業化、綜合性農產品交易服務平台,銜接上游供應鏈、經營服務網路和下游基層服務組織、經營網點;加快糧食、凍肉儲備基地和冷鏈物流園區等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結合“三舊”改造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統籌整合供銷合作社存量土地、房產資源,建設城鄉社區商貿服務中心或經營服務綜合體;積極參與建設農村綜合服務社和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多層次、專業化社會服務。到2016年底,全部試點單位通過新建或改造方式,建設多種形式、不同層級的經營服務綜合平台。
6.分類推進基層社改造。堅持強基固本,按照現代服務業發展要求和“重組—改造—提升”的路徑,推進基層社改造重組,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不斷強化基層社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對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著力支持其擴大經營服務領域和區域,加快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通過經營服務網路對接、社有企業帶動、社會資本投資、專項資金扶持等方式,著力提升其服務能力;對已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經營網點,通過業務對接、產權重組等方式,逐步將其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要通過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或社有企業經營服務網路延伸,加快創建一批具有自主經營實體、為農服務載體、合作經濟聯合體性質的新型基層社。到2016年底,試點單位80%以上基層社完成改造重組。
7.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鼓勵具備條件的基層社以業務板塊為基礎,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納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基層社幹部職工組建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支持供銷合作社充分發揮綜合服務平台作用,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和行業協會,帶動農民合作社圍繞優勢產業開展全程系列化服務。到2016年底,各試點單位創辦不少於3家省級以上農民合作社示範社,80%以上試點單位組建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三)建立上下貫通、運轉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
8.轉變聯合社職能。堅持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省級和市級聯合社要全面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上級社的決策部署,切實把握好為農服務方向,著力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等主要工作。縣級聯合社要加強對基層社的管理監督,保持基層社組織和資產的完整性,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生產生活的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有條件的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或企業化管理改革試點。聯合社機關實行企業化管理改革試點和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應制訂試點方案並按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實施。到2016年底,全部試點單位初步建立起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管理高效、監督有力的聯合社治理機制。
9.建立雙向評價監督機制。堅持以上率下、以下促上,開展試點單位對省供銷社年度工作報告評議工作,建立試點單位對省供銷社工作評價機制;制訂工作考核辦法,建立省供銷社對試點單位工作考核機制,並將考核結果和有關意見建議通報當地黨委、政府,進一步健全上下相互監督、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強化試點單位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激發乾事創業熱情。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省供銷社與試點單位雙向考核評價機制。
10.強化聯合合作發展。堅持合作開放,設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每年從本級社有資產收益中,提取不少於20%的資金注入到本級合作發展基金;按照自願參與、共建共管、使用優先、效率為重、收益共享原則,鼓勵下級合作發展基金將其中一部分上繳上級合作發展基金,統籌支持基層建設和供銷系統重點項目。大力整合社會資源,加快引入各種社會資本,做大合作發展基金,為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供資源保障。到2016年底,全部試點單位設立合作發展基金,基金運營管理機制比較健全,省級合作發展基金實力和帶動作用得到增強。
(四)構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有資產監管體系。
11.創新社有資產監管模式。認真落實聯合社理事會作為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推動縣級以上聯合社理事會設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接受同級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採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到2016年底,試點單位全面完成設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12.完善現代企業治理機制。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規範社有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責權利關係,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實行市場化選聘、任期制契約化管理,鼓勵現任企業負責人向職業經理人過渡。建立完善與績效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建立切合實際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到2016年底,試點單位重點企業建立健全“三會一層”治理機制。
13.強化監事會監督職能。加強聯合社監事會建設,創新監事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強化對本級社有資產和經濟活動的監督。在各級聯合社的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設立監事會工作部門,負責領導管理派駐本級社有企業的監事會負責人。推動社有資產交易公開化、透明化。到2016年底,試點單位全面實現對重點社有企業派駐監事會負責人。
四、保障措施
(二)加強對綜合改革試點的政策指導。省供銷社要加強對各地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各地要按照粵發〔2015〕12號文的要求,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各有關部門出台具體措施,為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三)加強對綜合改革試點的支持。國家和省財政支持供銷合作社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和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的專項資金,重點向試點單位傾斜。對試點單位農產品市場、農資和糧油倉儲加工基地、冷鏈物流配送中心等重點項目建設,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商務等有關部門要予以優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