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四川日報》第4版公布《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準確把握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加快形成綜合性規模化的現代為農服務體系;推進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推進社有企業轉型升級,提升為農服務實力;強化聯合社的行業指導作用,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組織領導6部分2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16年9月3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9月3日,《四川日報》第4版公布《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
意見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
(2016年8月10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服務“三農”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加快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城鄉社區生活服務體系,推進農村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深入實施“三大發展戰略”、推進“兩個跨越”、打贏脫貧攻堅戰,緊緊圍繞“三農”工作大局,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為根本,以強化基層社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為重點,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因地制宜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城鄉社區生活服務體系,努力開創我省供銷合作事業發展新局面,為決勝全面小康、建設經濟強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力爭實現供銷合作社農村經營服務網點全覆蓋、農民生產生活服務功能全覆蓋,成為服務“三農”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繫農民民眾的橋樑紐帶,切實在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脫貧攻堅、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繁榮城鄉經濟中擔當更大責任,發揮更大作用。
(三)基本原則。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把為農服務成效作為衡量工作的首要標準,做到為農、務農、姓農;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推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正確處理市場化取向與履行社會責任的關係;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堅持守住改革底線,確保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完整性和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加快形成綜合性規模化的現代為農服務體系
(四)完善新型農資供應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農資流通主渠道作用,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改造提升農資配送中心、鄉村農資供應網點和莊稼醫院,加快農資物聯網建設,構建連鎖化、品牌化、專業化的農資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農資市場穩定。以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為重點,完善農資分級儲備機制。聚焦保障農業安全,積極推廣使用有機肥、低殘留農藥和高標準農膜,構建農業綠色防控體系。
(五)創新農業社會化服務方式。組織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以土地託管服務為重點,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供銷合作社集中託管服務的農業片區,各地應優先安排土地整理、農業、林業、水利設施建設、糧食高產創建等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經營性與公益性相結合的為農服務平台,為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良種推廣、配方施肥、節水灌溉、農機作業、統防統治、收儲加工、信息化管理和市場行銷等農業生產服務。配套實施供銷合作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持供銷合作社職業院校、莊稼醫院開展農技推廣和農民技能培訓服務。
(六)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將供銷合作社流通網路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加快改造升級傳統流通網路,建設一批現代化大中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產地集配中心、冷鏈物流集散中心和社區生鮮超市、農貿市場。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建設,有條件的地區,政府控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管護。支持組建省農產品經營集團,打造農產品規模化流通服務平台,推進四川優勢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發展。各地要把供銷合作社作為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的重要力量,在設施建設、物流發展、市場主體培育等方面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實施“網際網路+供銷社”行動計畫,有效整合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資源,發展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以服務農產品流通為重點,大力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加強區域性電子商務運營服務中心建設,加快農村經營服務網點信息化改造,構建與農村電子商務配套的鄉村物流配送網路。
(七)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
實施農村綜合服務社、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提質擴面工程”,大力發展城鎮商貿中心、經營服務綜合體和消費合作社,為城鄉居民提供日用消費品、文體娛樂、家政幼教、就業培訓、健康養老、休閒觀光、鄉村旅遊等多樣化服務。將供銷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納入各地新型城鎮化和幸福美麗新村建設規劃,安排建設資金予以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完善城鄉生產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網路,發揮西南再生資源產業園的龍頭帶動作用,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八)積極穩妥開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和金融服務。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要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積極穩妥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加強指導、管理和監督,做到合格一家設立一家。條件成熟時,可探索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聯合社,組建省級農村資金互助聯合會。以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投資平台為發起人,通過財政、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和基層社、社會資本等多渠道出資,成立區域性小額貸款公司,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農村小微貸款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照法定程式開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試點。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建設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農村資產評估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設立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擔保公司。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依法設立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開展互助保險業務。設立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為農服務基金,增強融資服務“三農”能力。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監管主體責任。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金融監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起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九)積極參與推進脫貧攻堅。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優勢和服務優勢,以拓展現代農業服務、農村流通服務和農村綜合服務為重點,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支持貧困地區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引入土地經營權入股、土地託管等經營模式,積極引導貧困地區農戶加入農民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加強貧困地區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培育,創新農資經營及農產品加工、儲運、行銷等社會化服務,促進貧困地區農業產業規模化。加大農產品品牌培育、市場建設力度,加強貧困地區農村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網路建設,幫助解決貧困地區農產品銷售困難和農村生活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加大對貧困地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組織網路建設的扶持力度,健全基層供銷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莊稼醫院、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合作保險組織等基層服務組織,支持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為貧困地區農民生產生活提供便捷安全、優質高效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三、推進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
(十)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造。實施“基層社示範建設工程”,支持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擴大服務領域,積極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採取政策支持、聯合社帶動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對破舊、低效、零散的經營服務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對廢棄、偏遠的經營服務網點進行資產置換,重新布局建立網點。對有場地、有資產、無經營服務的基層社,通過明晰產權、招商引資、共同開發等方式,盤活社有資產,提高運營效率。對已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經營網點,通過業務對接、產權重組等方式,逐步將其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支持縣級聯合社採取與農民合作社共建、依託農村綜合服務社(莊稼醫院、經營服務網點)升級改建、結對幫扶援建等方式新建基層社,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實現基層社在縣級以下服務網路的全覆蓋。
(十一)強化基層社合作經濟組織屬性。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採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不斷強化基層社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基層社治理結構,落實基層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農民合作社負責人、農村能人等入社參選。規範基層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係,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十二)推進基層社與農民合作社融合發展。支持供銷合作社在繼續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拓展合作領域,積極發展勞務服務、土地流轉、農村公共服務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社,為農民合作社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基層社將各級財政扶持資金以股份方式投入農民合作社。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形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合力。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合作經濟領域中的示範帶動作用,在自願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等聯合組織,帶動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合作。探索建立以供銷合作社為依託,融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為一體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推動農村合作經濟發展壯大。
(十三)加強對基層社發展的扶持。
國家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支持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註冊後的基層社,出台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基層社持有和管護具體辦法。
四、推進社有企業轉型升級,提升為農服務實力
(十四)深化社有企業改革。以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社有企業發展活力為核心,建立和完善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社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積極推行經營者持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善股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對經營農資、農產品等為農服務的社有骨幹龍頭企業,保持供銷合作社的控股地位。科學界定聯合社黨委(黨組)、理事會和社有企業董事會在重大決策、薪酬考核、選人用人等方面的職責,完善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董事會在企業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化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逐步建立以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為核心的職業經理人制度。建立健全社有企業財務、預算、審計、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等管理制度。完善社有企業經營績效考核體系,推行社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薪酬收入直接掛鈎,規範社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探索建立社有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社有企業改革要公開透明、規範操作,要有“防火牆”“隔離帶”,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
(十五)加快社有企業轉型升級。加快推進社有企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調整最佳化資產結構、產業結構和經營結構,延伸產業鏈條,加強品牌建設,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以社有骨幹企業為龍頭,整合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優質資源,在農資、棉麻、糧油、鮮活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等重要涉農領域和再生資源行業,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支持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棉花等國家和地方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支持社有企業服務地方“一縣一特”產業化經營、標準化示範、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
(十六)推進社有企業聯合合作。鼓勵有條件的社有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融資、轉讓、併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實現社有資本充分流動。引導社有企業加強與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作,推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創、利益共享。積極推進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加強與交通運輸、通信、郵政、金融保險等單位的合作,實現農村流通、服務網路資源互利共享。支持做大做強省供銷企業集團,通過資本聯合、行銷合作、品牌加盟等方式開展聯合合作,推動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
五、強化聯合社的行業指導作用,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十七)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按照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的要求,最佳化各級聯合社機關機構設定、職能配置,更好運用市場經濟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承擔巨觀調控任務。省、市級聯合社要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科學編制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各級聯合社理事會、監事會。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允許不同發展水平的聯合社機關選擇參公管理模式或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實行企業化運營的,應該進行不再納入編制管理的試點。管理模式的選擇和開展試點要積極穩妥,嚴密程式,經批准後實施。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經批准可探索實行聘任制。創新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探索把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大力發展為農服務行業協會,實現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十八)密切聯合社層級聯繫。突出聯合社為成員社和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機制。基層社資產處置須報經縣級聯合社同意。做實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於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市、縣級聯合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各級供銷社爭取的財政扶持資金可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到下級社。縣級聯合社要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管理和使用好基層社改制後的剩餘淨資產。
(十九)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關係。聯合社機關要切實把握好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加強社有資產監管,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落實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聯合社機關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並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採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聯合社機關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探索組建社有資本投資公司,重點投向為農服務領域。建立健全社有資產收益提取、使用、管理辦法,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於注入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社有企業改革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聯合社為農服務。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後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六、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組織領導
(二十)落實領導責任。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樹立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理念,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合力辦好供銷合作社。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全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市、縣黨委、政府要把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作為深化農村改革、建設幸福美麗新村、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任務,統籌謀劃和推進實施。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今年(2016年)年底前出台實施意見,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啟動改革工作。持續抓好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完善試點內容,擴大試點範圍,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二十一)加大支持力度。有關部門要關心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對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項梳理,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推動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納入相關計畫,強化供銷合作社在為農服務領域的重要地位,支持供銷合作社在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各地要支持供銷合作社提升服務能力,將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納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項目支持範疇。市(州)、縣(市、區)財政參照省財政,設立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及發展專項資金,加大投入額度。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按程式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按規定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城鄉流通服務基礎設施。農業、商務、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單位)要協同推進農村現代服務業發展。供銷合作社企業改制重組適用國有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關金融機構對被凍結的供銷合作社各類權證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規、妥善處置,支持供銷合作社盤活資產,用於開展經營服務。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落實處理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金融債務、土地確權頒證、社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積極創造條件,把從行政部門剝離出來的社會化服務相關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承擔。推進落實供銷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不得因聯合社機關參公管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而改變社有資產管理權屬,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二十二)強化督查考核。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省委農工委、省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參與,建立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督查考核機制,每年對各市(州)貫徹落實《決定》情況、綜合改革成效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對任務完成及時、成效顯著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對沒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嚴肅問責。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發揮組織協調、行業指導作用,抓好改革措施的跟蹤問效和督促落實。
(二十三)加強隊伍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對農民民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幹事創業有激情和素質高、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特別要選好配強縣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積極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重視解決人員老化、人才緊缺的問題,根據需要及時充實聯合社機關工作力量。積極發展農商產業急需的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打造農村各類人才培養基地。堅持依法治社,提升依法治社水平。鞏固和擴大供銷合作社系統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成果,認真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不斷加強作風建設。繼承和發揚“扁擔精神”“背簍精神”等優良傳統,大力倡導“為農、誠信、創業、合作”的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精神,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提供強大精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