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工作的通知》是1996年10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工作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粵府辦[1996]72號
  • 發布日期:1996-10-28
  • 屬性:管理條例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湛江清遠市人民政府,省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據省政府粵府〔1996〕44號檔案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的函》的要求,我省必須於1997年底前完成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修訂工作。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迅速組織落實人員,專門負責此項工作。清理任務重的單位,要成立專門的清理小組,有關領導要親自把關,以保證此項工作按時完成。
二、各單位按執法責任制的分工原則,對《廣東省清理規章參考目錄》(見附屬檔案一)列出的由本單位負責清理的項目提出清理意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負責清理的,各自根據本身的業務提出意見;對由其他單位負責清理的項目,如本單位認為有直接關係的,也可提出清理意見。目錄中未列進去而仍在執行的,或已宣布廢止而目錄又列進去的項目,也請有關單位提出清理意見。
關於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修訂工作,省政府辦公廳已於今年7月8日轉發了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的函》(見粵辦函〔1996〕357號),請一併執行。
三、這次清理的重點是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對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行政處罰以及與處罰相關的內容,如行政處罰的設定(行為、種類、幅度)、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等進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必須予以修訂。
四、對清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各單位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社會發展的形勢和工作實際,分別提出廢止、有效或修訂意見,並按要求分別填寫《按清理法規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二)、《按清理規章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三)、《按修訂法規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四)和《按修訂規章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五)。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修訂意見於1996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法制局;規章的清理、修訂意見於1997年3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法制局。
在清理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局聯繫。
附屬檔案:(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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