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就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有關事項做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適用地區:北京市
檔案發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重要舉措。《通知》指出,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現行296項政府規章。
(二)對國務院現行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提出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建議,分別於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及本市清理結果,對本區縣和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
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門負責逐項清理本部門實施的市政府規章,並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
(二)市政府各部門對有關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清理提出建議,各區縣政府對市政府規章的清理提出建議。
(三)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指導各部門、各區縣開展清理工作;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
1.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
2.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所代替的;
3.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規定超越市政府許可權的;
5.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
6.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的。
(二)市政府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適用期已過的;
2.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主要內容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三)市政府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個別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式、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程式等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2.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
3.市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許可權,已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下放給區縣或者區縣以下人民政府的。
(四)在清理中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市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提出處理建議。
對國務院行政法規提出清理建議的認定標準,遵《通知》規定執行。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要求
本市2007年規章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全面清理階段(4月下旬至7月上旬)。
(一)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清理的範圍、內容、標準,對本部門實施的市政府規章逐一進行清理和審查,並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二)各區縣政府通過調查研究、徵求各方面意見,對市政府規章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三)填寫《北京市規章清理意見表》和《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建議表》,於7月10日前正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第二階段:依法審查階段(7月上旬至8月底)。
(一)市政府法制辦依法對各部門、各區縣所報清理結果和初步處理建議逐項進行審查、認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後,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
(二)市政府法制辦匯總、研究各部門對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的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後,於8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法制辦。
第三階段:分別處理階段(9、10月份)。
(一)市政府法制辦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296項市政府規章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二)對需要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市政府規章,按照處理原則提出工作計畫,分別作出處理。
第四階段:總結上報階段(11月份)。
(一)根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結果,對市政府規章的清理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對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進行協商,提出相關工作安排意見;
(三)總結全市清理工作情況,經市政府審定後,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總結報告。
在本市清理工作期間,同時開展國務院行政法規徵求意見工作。
4月中旬至5月20日,由市政府各部門對實施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結合執法依據梳理中發現的問題,初步歸納匯總,徵求有關部門、專家、管理對象、基層執法機構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提出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建議,填寫《國務院行政法規清理建議表》,於5月21日前正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研究各部門對行政法規清理的建議,經市政府審定後,於6月10日前報國務院法制辦。
五、精心做好組織工作
(一)著眼大局,依法清理
(二)精心組織,密切配合
(三)嚴查細清,開門清理
(四)加強研究,建立機制
(五)深入清理,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