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必須遵循的規則。2018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第1次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自2018年2月1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2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2月10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8年1月31日第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2018年1月31日第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新一屆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牢記“看北京首先從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領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發揚釘釘子精神,周密謀劃、用心操作,切實履行維護首都安全重大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及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把黨的民眾路線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為“牛鼻子”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精心組織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著力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升“四個服務”水平;著力推動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著力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四)堅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五)堅持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堅決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症;發揚唯實求真精神,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努力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支持;發揚雷厲風行、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作風,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精神,紮實推動工作落實。
(六)堅持質量第一、效率優先。強化質量意識,建立質量導向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高質量要求體現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實基礎工作,做到數字準、情況明、職責清、決策科學高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最佳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高效運行。全面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五、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副市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七、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市長開展工作,並接受秘書長領導。
八、市長離京出訪、出差,應按規定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備,並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本部門行政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法定職責和市政府的決定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同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疏功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各項工作,著力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抓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堅戰”,更加奮發有為地推動首都新發展。
十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切實發揮《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實施人口規模、建設規模雙控,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三條紅線,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城市功能最佳化提升,實現減重、減負、減量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健全完善監管體系,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積極構建超大城市治理體系,下大氣力治理“大城市病”,堅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圍繞滿足人民民眾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扎紮實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五、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督察力度,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碧水攻堅戰;深入實施河長制,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立法過程中要注重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重大利益調整以及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充分聽取民眾意見,並邀請國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民眾參與論證諮詢。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廢止政府規章。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政府規章實施後適時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八、嚴格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附具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報送市政府前應當經過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法律顧問作用。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十九、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聯動,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裁量標準、範圍、種類、幅度。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要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加強重大決策事項前期的調查研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的,應當事先充分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在市委領導下與市政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開展民主協商,廣泛聽取政協委員、民主人士以及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三、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實行市、區、街道(鄉鎮)政務公開三級清單管理,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五、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開展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二十六、通過政務公開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完善民需匯集、民計採納等工作機制,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二十七、堅持分級分類、利企便民、集約節約原則,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十八、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二十九、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建立健全網路新聞發言人機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和專項工作並執行其所作出的決議,接受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依法列席相關會議;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積極開展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建議。依法依規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要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和改進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按要求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要重視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市政府黨組及各部門黨組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認真抓好巡視整改工作,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最佳化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標本兼治,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堅決不予辦理。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開展預算績效考評,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
三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反腐倡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
(二)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和市政協全會情況;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隨時召開;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區長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重大規劃、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討論需要向市委匯報、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重大事項草案;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五)研究有關人事任免、責任追究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必要時隨時召開;副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區長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以及有關專項工作。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必要時隨時召開,安排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和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和區長參加。
副市長、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市長、常務副市長批准後,由秘書長統籌做出會議安排。
四十五、提請市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會前應由主辦部門徵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意見,並努力達成一致,必要時提請分管副市長或由相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會議的,需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八、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嚴格公文審批管理。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檔案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決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符合首都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文風端正、務實管用,並嚴格控制篇幅。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外事、港澳工作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四十九、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
五十一、充分發揮副秘書長公文審核作用。需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請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批示。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負責組織起草工作,正式報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完成審核,報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按程式報送審發。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簽發,其中重大事項應報市長、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命令(令)、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議案等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決定、其他議案和重要公告、通告、意見、通知、批覆等,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由副秘書長協調的事項,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後,可以簽報形式印發。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活動,屬市政府主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舉辦的活動,一般不邀請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請市政府批准。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確需出席的,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從嚴統籌安排。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字、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由市政府外辦統籌安排。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的,應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外辦。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申辦、舉辦國際會議和重要涉外活動,由市政府外辦統籌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
五十六、市政府副市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國訪問,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委書記、市長同意,按程式報國務院審批。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經分管副市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上述單位的局級副職出國訪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出國訪問次數、時間、國家數量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市政府外辦統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五十八、要把抓落實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要創新督查方式方法,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調研和批示以及其他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是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統籌組織市政府集中督查和專項督查活動,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專業督查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確保重大決策部署落實。
六十、市政府對各部門和各區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實行日常考評與年終述職考評相結合,並統籌組織年終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告市委、市人大常委會,並及時反饋各部門和各區政府,督促整改提升。同時,各區也要建立完善績效考評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學習和調研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對標國際一流標準,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調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蹲點方式開展調研,全年蹲點調研時間累計不少於1周。要深入了解基層情況和民眾需求,同基層幹部民眾一起研究問題,解決實際困難。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決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聚焦突出問題,狠抓整改落實,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要強化民眾觀點,增強公僕意識,走好新形勢下的民眾路線,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終與人民民眾站在一起、想在一起、乾在一起,努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六十四、市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市委全面報告工作,並及時報告貫徹執行中央及市委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時請示重要緊急事項。執行中央及市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題報告。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開展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安排集體乘車,不封路、不擾民,減少對社會面的影響。除蹲點調研及到遠郊區調研外,原則上不在外用餐或住宿,確需用餐或住宿的,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十六、要精簡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認真落實本市黨政機關視頻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保密要求組織視頻會議。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市長批准。
六十七、要精簡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由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對內容相關、政策配套的檔案,應同步起草報送,合併發文。
六十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市委決策部署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策部署和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文章,個人公開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會議決定或市長同意。
七十、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系統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一、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報備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脫產學習、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副秘書長,組成部門、特設機構、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脫產學習、休假,須提前向主管副市長請假,副秘書長還應向秘書長報告。請假批准後,應向市政府報備。
七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調研和會議活動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除涉及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報刊、電視頭條新聞後,以突出民生和社會新聞。進一步壓縮會議活動報導的數量、字數和時長。
第十六章 附則
七十三、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行政執法機構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七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內容解讀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共分為十六章,包括第一章總則和第十六章附則,共七十四條內容。各章內容主要包括政府組成人員職責、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廉政建設、內事和外事活動制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制度、績效管理制度、學習和調研、作風和紀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