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執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執法工作的通知》在1986.04.2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執法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4.28
  • 實施時間:1986.04.28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和下達一九八六年擬定法規草案、制定規章計畫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本市的執法工作,保證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現再作如下通知,望認真執行。
一、各區、縣、各部門必須把執法工作作為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由主要領導同志親自研究布置執法工作,帶頭檢查執法情況,積極支持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工作,保證其嚴格執法。
二、完善執法工作制度。今後,在制定法規、規章的同時,即應認真研究制定保證法規、規章順利實施的細則、處罰程式、檢查監督辦法等配套性制度,逐步做到與法規、規章同時發布。已經公布的法規、規章,執法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要迅速完善。市政府法規中心要認真加強執法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制定統一的執法檢查制度,使執法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區、縣、各部門要有計畫地培訓執法人員,組織他們學習法律、業務知識,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新增執法人員,須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執勤。要建立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制定執法人員工作守則,明確文明執法具體要求,認真進行考核。要加強執法人員遵紀守法的教育,堅決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各級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監督檢查。
四、搞好執法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凡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執法的法規、規章,各執法部門應明確分工,既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又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執行的法規、規章,負責部門應主動同有關部門加強聯繫,搞好銜接,配合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支持。總之,在執法中出現問題時,執法部門之間都應主動及時地協商解決,絕不允許從本位出發,以種種藉口,拖延扯皮,貽誤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政府)要充分發揮執法中的綜合協調作用。市政府各委、辦的法制機構,要協助領導和有關局搞好協調工作。
五、加強法規、規章的解釋工作。法規、規章中規定負責解釋工作的部門,應認真對待法規、規章具體套用中的解釋工作,對容易引起歧義、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作出明確的、統一的解釋。除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負責解釋工作的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解釋均無法律效力。
六、加強執法檢查的計畫工作。為使執法檢查有計畫地進行,從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制定全市重點法規執法檢查計畫,由各執法部門認真落實,主管委、辦督促執行,並由執法部門將執行情況專題報告市政府。
重點檢查以外的法規、規章,由各執法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計畫,報送主管委、辦,並同時抄送市政府法規中心。對執法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應列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向市政府報告。
執法部門對新發布的法規、規章,在施行半年後,應即全面檢查一次執行法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告市政府。
今年全市執法檢查的重點項目(名稱附後),各執法部門應即進行布置,並將具體工作安排情況(包括力量組織、工作進度、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及完成時間等)於五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委、辦,抄送市政府法規中心。市政府法規中心要切實掌握重點項目的檢查進度,及時匯總情況報告市政府。
近年來,本市立法步伐逐步加快,法規、規章數量不斷增多,要逐步做到各項工作都有法可依,法規、規章還將增加。大量法規、規章制定後,關鍵在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法規、規章真正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和各工作部門一定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執法工作,保證法規、規章的嚴肅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