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1999年9月24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將於2000年4月任期屆滿。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為3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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