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4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9年9月24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9.24 實施時間 1999.09.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將於2000年4月任期屆滿。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仍為803...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細則全文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深圳市的地方代表大會。1980年深圳經濟特區成立,1986年7月開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歷史沿革 1986年7月1日,廣東省委組織部任命周鼎同志為深圳市人大籌備組組長,召開籌備組第一次會議,建立籌備機構,開展籌備工作。在此後近三年中,籌備工作進展較緩慢,主要原因是作為國家第一個經濟...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三)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四十五...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04月27日發布,自2017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與十二屆相同。具體分配方案如下:北...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作如下修正:一、第...
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於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5.全國人民代表...
會議進程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根據決定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選舉概況 一至八屆香港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香港回歸祖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持選舉...
第四條 補選出缺代表的侯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差額幅度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第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依法制定選舉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出缺的上一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1954年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省、直轄...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013年2月27日經過表決,通過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等35個選舉單位選舉產生的2987名代表的代表資格全部有效,並決定公布代表名單。習近平、...
會議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1965年國民經濟計畫主要指標和1965年國家預算初步安排的決議,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代表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單位和姓名均按筆劃排列)廣東省(一百五十九人)馬大猷、馬順(女)、...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4.27)(8)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4.27)(8)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4.27) (1 4)2.組織法 補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10.31)(1 6)中華人民共和國...
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歷史沿革 梅州市在1987年以前為梅縣地區,只設行政公署,是省派出機關,沒有人民代表大會建制。1988年撤銷梅縣地區成立梅州市,經廣東省委批准建立梅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主持代表的選舉...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二)全國各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百人。(三)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二十人。(四)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由歸國華僑中選舉。(五)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一九六四年九月底以前完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建議,決定:一、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三千以下的,每五十人至一百人選代表一人...
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才不再作為廣東省代表,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團的身分參與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名額為12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
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
(二)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三)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四)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五)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六)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七)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九)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十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問題的意見,決定:因改變建制而合併的省、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04月27日發布,自2017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簡介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360名左右,與十二屆相同。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