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調整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調整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

1983年11月15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調整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3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1月15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標準的調整、優惠問題的報告》。決定:為了適應深圳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需要,對於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可以對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土地使用費優惠減收標準方案,及某些企業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一定限期內優惠減免土地使用費的方案,予以審查批准,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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