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調整及優惠減免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調整及優惠減免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4年12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調整及優惠減免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4年12月25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調整及優惠減免辦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為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的土地開發利用,加快特區建設,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自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費三年調整一次”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 一類地區(含羅湖區、 上步區、 蛇口區、沙頭角鎮內)每年每平方米收費標準(人民幣)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元六角;
商業、賓館(含旅館)、酒樓用地二十一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九元;
旅遊建築用地(含構築物用地)十八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四角;
採石場、露天停車場用地七角;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三角。
(二) 二類地區(含南頭區、沙河工業區)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元三角;
商業、賓館(含旅館)、酒樓用地十七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七元;
旅遊建築用地(含構築物用地)十五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四角;
採石場、露天停車場用地五角;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三角。
(三) 三類地區(一類、二類以外的地區)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元;
商業、賓館(含旅館)、酒樓用地十三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五元;
旅遊建築用地(含構築物用地)十二元;
露天遊樂場所用地三角;
採石場、露天停車場用地四角;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角。
(四) 臨時性用地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為二元。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費繳納辦法,改為分年繳納,不計利息。
三、本辦法調整的收費標準不含土地開發費和徵用土地費。
土地使用費由深圳市稅務局收繳。
土地開發費由開發土地的企業計收。
徵用土地費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取,用於對土地所有者的安置和補償。
四、土地使用費的優惠減免。
(一) 新建企業在基建期間,按本辦法的標準繳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使用費。基建期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工業一般為二年,個別基建期長的企業可酌情延長;其他行業為一年。
(二)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布以前辦的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原批准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可免繳土地使用費。但上述企事業單位,在《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布以後擴大使用的土地或以土地、廠房與客商開展合資、合作的,均應繳納土地使用費。
上述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單位,過去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可從一九八六年後抵減已繳數額。
(三) 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以及文化、宣傳、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等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和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暫不繳納土地使用費。
(四) 企業填海增闢的土地,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十年。
(五) 經深圳市科技發展中心審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世界先進技術水平的項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五年,五年後再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三年。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六) 華僑、港澳以及台灣同胞捐資興辦的企業,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五年,五年後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
(七) 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者,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當年土地使用費可以緩繳或減免。
五、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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