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廣播電影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88.09.23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影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總則,標準及辦法,申報和審批程式,項目爭議的處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內的集體和個人及受廣播電影電視部委託進行科技工作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與廣播電影電視事業有關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
第四條 申請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套用與廣播電影電視現代化建設有關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國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實踐後證明具有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並同時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進中,採用新技術,做出較大貢獻並同時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科技檔案等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並同時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沒有達到國家《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的,但對廣播電影電視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大意義的。
第五條 一項成果不得同時申報部級和省級科技進步獎。
凡已獲省級(或部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其他部級(或省級)科技進步獎。
第六條 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應按規定向部技術局進行成果登記,取得部成果登記號後,方可申報。未經登記的成果,不辦理申請獎勵事宜。
第七條 凡在申報成果時有明顯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有關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項目的獲得者,其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今後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標準及辦法

第九條 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勵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下列四等:
獎勵等級 榮 譽 獎 獎金
一等獎  部級科技進步獎獎狀及證書  4000元
二等獎 〃 3000元
三等獎 〃 2000元
四等獎 〃 1000元
第十條 凡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套用於實踐一年以上,證明其功能和性能穩定可靠,並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其中凡屬裝備和工藝流程的項目,必須完成工業性試驗;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須達到能實際生產的水平,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凡屬軟科學項目,必須被使用部門接受,並套用於決策和管理實踐。
第十一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應按作出貢獻人員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申報單位負責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確定獎金分配方案。

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部內各司局級單位(電影系統統一由電影事業管理局歸口,下同)、部直屬處級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已獲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級、部內司局級以及直屬處級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一、二等獎的項目中,認真評議推薦後申報。
受我部委託進行科技工作的非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完成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的,可直接向技術局申報。
第十四條 凡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按照部科技進步獎申報書填寫規定(見附屬檔案一),認真填寫《廣播電影電視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見附屬檔案二),並報齊應有的附屬檔案。除特別註明的條款外,在申報時均應填寫,不得漏填。凡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十六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由技術局歸口管理。具體評審工作由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進行;評審出的獲獎項目,報部批准後頒獎。
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辦公室設在技術局內。
第十七條 在已獲得部級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的項目中,由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規定,評議推薦,方可申報國家級科技進步獎。
第十八條 獎金來源
部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按實際需要在部科研事業費中支付。

項目爭議的處理

第十九條 擬獲獎的項目,在授獎前兩個月公布。兩個月內,如有異議,報技術局處理。對於項目能否獲獎,由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複議裁定;無異議的,即可授獎。
第二十條 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即撤銷其獎勵,追回其所得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四年發布的《廣播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