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修訂)

1984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修訂)
  • 頒布時間:1993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國家級和省(部委)級。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國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
第五條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分別授予證書、獎章和獎金。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七條 設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合格的,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也可單獨上報,其審批程式同前款。
(二)全國性學術團體可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推薦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有關部門初審,合格的,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國防專用的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請項目,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分別負責審查批准,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授獎。
第九條 經批准的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條 省(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其獎金來源,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財政經費中支付,屬於國務院各部門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潤或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 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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