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78號
【發布日期】1992-08-11
【生效日期】1992-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愛國衛生監督隊伍職責暫行規定
(穗府(1992)78號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的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步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愛國衛生監督隊伍依法執行公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愛國衛生監督隊伍是市政府維護市容衛生的執法隊伍。在市、區、縣(含番禺市)政府領導下,區設立愛國衛生監督中隊,各街、鎮設立分隊,由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直接管理和指導,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監督、查處違反市容環境和愛國衛生法規、規章的行為,對違章者進行教育或依法處罰。
第四條愛國衛生監督隊伍的督導員由區、縣(含番禺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推薦長期從事愛國衛生工作的現職人員或離退休衛生幹部擔任;監督員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區、縣(含番禺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加具意見,經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請市政府批准,發給愛國衛生監督證件、證章,負責本轄區內愛國
衛生監督。
第五條愛國衛生監督隊伍的督導員、監督員的主職責是:
(一)宣傳愛國衛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與防治疾病知識,進行愛國衛生法制教育;
(二)宣傳發動民眾搞好市容環境衛生,並在轄區的內街小巷或與馬路結合部,對違反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進行執罰;
(三)協助街道、鎮公安派出所維持本轄區市容交通秩序,依據本市腳踏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腳踏車違章和車輛亂停放進行當場執罰。特殊路段,在交通民警帶領下,配合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的任務;
(四)執行上級和同級政府或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交給的其他各項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愛國衛生監督隊伍的督導員、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根據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進行現場檢查;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出示有關證明和其它證據。
第七條愛國衛生監督隊伍的督導員、監督員在執行處罰時,對單位視情況可先發給限期改進的通知書,逾期不改者,再發給處罰通知書。對個人違章可當場執罰,但應向違章者說明違章事實,及處以罰款依據和金額,發給罰款票據。進行當場處罰,應有愛國衛生監督員兩人以上。
第八條罰款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款金額上繳市財政局。
第九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或當場執法的罰沒票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罰單位上屬的區、縣(含番禺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對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督導員、監督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愛國衛生監督隊伍的督導員、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誌,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證件,應嚴守紀律,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對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違法亂紀者,應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廣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